修订日期:2024年11月01日
生效日期:2024年11月08日
本规则适用于销售如下类目商品的微信小店商家、视频号橱窗商家(简称“商家”)及推广如下类目商品的视频号橱窗达人(简称“达人”)。具体开放类目明细详见《微信小店开放类目一览表》。
一级类目 | 二级类目 | 三级类目 | 准入类型 |
珠宝首饰 | 黄金 | 黄金吊坠 | 定向准入 |
黄金手镯 | |||
黄金戒指 | |||
黄金耳饰 | |||
黄金转运珠 | |||
黄金项链 | |||
黄金手链/脚链 | |||
金条 | |||
钻石 | 裸钻 | 定向准入 | |
钻戒 | |||
钻石项链/吊坠 | |||
钻石耳饰 | |||
钻石手镯/手链 | |||
铂金 | 铂金项链 | 定向准入 | |
铂金手镯/手链/脚链 | |||
铂金戒指 | |||
铂金吊坠 | |||
铂金耳饰 | |||
K金饰品 | K金吊坠 | 定向准入 | |
K金项链 | |||
K金手镯/手链/脚链 | |||
K金戒指 | |||
K金耳饰 | |||
和田玉 | 和田玉项链 | 定向准入 | |
和田玉吊坠 | |||
和田玉手镯 | |||
和田玉手链 | |||
和田玉戒指 | |||
和田玉耳饰 | |||
翡翠 | 翡翠吊坠 | 定向准入 | |
翡翠手镯 | |||
翡翠戒指 | |||
翡翠耳饰 | |||
挂件/摆件/把件 | |||
水晶玛瑙 | 项链/吊坠 | 定向准入 | |
耳饰 | |||
手镯/手链/脚链 | |||
戒指 | |||
头饰/胸针 | |||
摆件/挂件 | |||
彩宝 | 琥珀/蜜蜡 | 定向准入 | |
碧玺 | |||
红宝石/蓝宝石 | |||
坦桑石 | |||
祖母绿 | |||
葡萄石 | |||
其他天然宝石 | |||
珊瑚 | 暂不开放 | ||
珍珠 | 珍珠项链 | 定向准入 | |
珍珠吊坠 | |||
珍珠耳饰 | |||
珍珠手链 | |||
珍珠戒指 | |||
珍珠胸针 | |||
珍珠裸珠 | |||
时尚饰品 | 项链 | 开放 | |
手链/脚链 | |||
戒指 | |||
耳饰 | |||
胸针 | |||
婚庆饰品 | |||
饰品配件 | |||
毛衣链 | |||
银饰 | 银吊坠/项链 | 开放 | |
银手链/脚链 | |||
银戒指 | |||
宝宝银饰 | |||
银手镯 | |||
银耳饰 | |||
银制品 | |||
其它玉石 | 青金石 | 定向准入 | |
绿松石 | |||
蓝田玉 | |||
石英岩玉 | |||
岫岩玉 | |||
合成/人造宝石 | 合成钻石 | 暂不开放 | |
莫桑石 | |||
合成红/蓝宝石 | |||
更多合成/人造宝石 | |||
珠宝服务 | 珠宝维修 | 暂不开放 | |
珠宝清洗/保养 |
为规范商家、达人的入驻准则,提升用户服务质量,保障平台生态服务体系,凡入驻平台的商家、达人需遵守并按照本规则完成相关入驻。
2.1.1 入驻商家、达人需遵守《微信小店入驻规则》、《视频号橱窗带货规则总则》、《微信小店开放类目一览表》、《微信视频号运营规范》等相关基本要求进行入驻。
2.1.2 珠宝首饰部分类目采取特殊类目定向准入的方式,详细要求参考:《微信小店「一级类目 - 珠宝首饰」定向准入和清退标准》。
2.1.3 珠宝首饰部分类目商品需要根据平台要求提交至视频号质检服务中心,由视频号质检服务中心对该类商品进行质量检测(下文简称“质检”),质检通过并获得质检证书后方可发货给用户。质检功能服务的开通和使用以《微信小店商品质检功能服务协议》为准。
各类目详细质检要求以《关于「珠宝玉石商品提交视频号质检服务中心质检」公告》或平台另行发布公告为准;未涉及的类目商品,由商家自主安排发货。
提交相关资质证明材料至视频号助手进行申请。详细要求参考:《微信小店「类目资质」使用指南》。
商家与达人需遵守《微信小店保证金条款》和《视频号橱窗保证金条款》中相关要求向平台缴存保证金。详情可查看《小店类目保证金额度》。
平台将根据相关协议及平台规则对商家的订单收取技术服务费用。详情可查看:《微信小店商家技术服务费管理规则》、《视频号技术服务费一览表》。
平台将根据《微信小店结算规则说明》等平台规则对商家进行货款结算。
4.1.1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平台运营的相关要求,平台禁止商家、达人出售或推广部分商品,详见《微信小店「发布违禁信息」实施细则》、《视频号橱窗达人「发布违禁信息」实施细则》等相关内容。
4.1.2 商家不得销售平台未开放类目的相关商品,具体详见《微信小店开放类目一览表》。
4.1.3 珠宝首饰类目具体准禁售规则详见:《微信小店珠宝玉石商品准禁售细则》
详见《视频号「商品橱窗」使用指南》操作指引。
需根据商品实际内容选择【珠宝首饰】下的二三级类目。当商家具有一级类目【珠宝首饰】下二级类目资质时,可售卖的材质如下:
一级类目 | 二级类目 | 可售商品材质明细 |
珠宝首饰 | 黄金 | 足金 |
珠宝首饰 | 钻石 | 天然钻石 |
珠宝首饰 | 铂金 | 铂900、铂950、足铂 |
珠宝首饰 | K金饰品 | 9K金、14K金、18K金、22K金 |
珠宝首饰 | 时尚饰品 | 合成立方氧化锆、钛钢、合金(锌/铜/钛合金)、钛钢、不锈钢、玻璃、树脂、塑料、亚克力、布艺、铜、羽毛、绳艺、棉麻、绸缎 |
珠宝首饰 | 银饰 | 银800、银925、足银 |
珠宝首饰 | 翡翠 | 可售材质详见:《微信小店珠宝玉石商品准禁售细则》 |
珠宝首饰 | 和田玉 | |
珠宝首饰 | 彩宝 | |
珠宝首饰 | 水晶玛瑙 | |
珠宝首饰 | 珍珠 | |
珠宝首饰 | 其他玉石 |
商品标题需如实描述出售的商品,标题不得出现任何与实际商品无关的信息:
(1)【珠宝首饰】-【翡翠、和田玉、彩宝、水晶玛瑙、其他玉石】类目
a. 通用商品标题规范:
品牌(非必填项)+产地(非必填项)+商品材质(必填项)+商品款式(必填项)+其他商品描述(型号/颜色/尺寸/产状/赠品信息等)
示例:天然 保山 南红玛瑙 貔貅吊坠 赠S925银镀金链
b. 镶嵌款式商品标题规范:
品牌(非必填项)+镶嵌材质纯度(必填项)+镶嵌材质(必填项) + 商品款式(必填项)+其他商品描述(型号/颜色/尺寸/产状/重量/赠品信息等)
示例:周大福18K金 镶嵌 翡翠吊坠 5g
注:贵金属饰品的材质与纯度表达请参考国家标准《GB 11887-2012 首饰 贵金属纯度的规定及命名方法》进行定名,银镀金材质,必须标明银镀金。非贵金属镶嵌材质纯度为非必填。
c. 多宝材质商品标题规范:
品牌(非必填项)+产地(非必填项)+ 主材质(必填项) +次材质 (必填项) + 多宝+商品款式(必填项)+其他商品描述(型号/颜色/尺寸/赠品信息等)
示例:天然俄罗斯碧玉 南红玛瑙 等 多宝 手串
注:主材质指体积占比最大或价值最高的部分,如存在多种次材质,无法在标题中全部标明,可在次材质中加“等“字,并在主图其一中标明全部材质。
(2)【珠宝首饰】-【黄金、K金、铂金】类目
a. 通用商品标题规范:
品牌(必填项)+ 贵金属纯度(必填项)+贵金属材质(必填项)+商品款式(必填项)+贵金属重量(必填项)+其他商品描述(型号/颜色/尺寸/赠品信息等)
注:贵金属饰品的材质与纯度表达请参考国家标准《GB 11887-2012 首饰 贵金属纯度的规定及命名方法》进行定名。
示例:周大福 18K金 锁骨链 金重5g 30厘米长
(3)【珠宝首饰】-【钻石】类目
a. 贵金属嵌款钻石商品标题规范:
品牌(必填项)+贵金属纯度(必填项)+镶嵌材质(必填项)+主石克重(必填项)+主石净度(必填项)+主石颜色(必填项)+主石切工(必填项)+配钻单粒克重(非必填项)+配钻粒数(非必填项))+商品款式(必填项)+商品品名(非必填项)+其他商品描述(型号/颜色/尺寸/产状/赠品信息/重量等)
示例:周大福18K金镶1克拉d色,vvs,3ex钻石配5粒20分钻石吊坠
注:贵金属饰品的材质与纯度表达请参考国家标准《GB 11887-2012 首饰 贵金属纯度的规定及命名方法》进行定名,银镀金材质,必须标明银镀金。非贵金属镶嵌材质纯度为非必填。
b. 裸石款钻石商品标题规范:
品牌(必填)+主石克重(必填项)+主石净度(必填项)+主石颜色(必填项)+主石切工(必填项)+其他商品描述(非必填项)
示例:周大福1克拉,d色,vvs,3ex裸钻
(4)【珠宝首饰】-【珍珠】类目
a. 珍珠裸珠标题规范:品牌 (非必填项) +珍珠尺寸(必填项) +珍珠品种 (必填项)+颜色(非必填)+商品款式(必填项) +商品重量(非必填项)+其他商品描述 (非必填项)
示例:京润珍珠8mm 海水珍珠 大溪地黑珍珠裸珠
b. 通用珍珠商品标题规范:品牌(非必填项)+珍珠类别(必填项)+珍珠品种 (非必填项)+商品款式(必填项)+颜色(非必填)+商品品名(非必填项)+其他商品描述(型号/颜色/尺寸/产状/赠品信息等)
示例:珍珠皇后 淡水珍珠 满串小米珠项链
注:珍珠类别指 海水珍珠/淡水珍珠,珍珠品种指 大溪地黑珍珠(或黑珍珠)/南洋金珠(或金珠)/澳白/akoya(天女,花珠,真多麻,羽皇金(羽黄金)等)/爱迪生珍珠。
c. 镶嵌款式珍珠商品标题规范:
品牌(非必填项)+镶嵌材质纯度(必填项)+镶嵌材质(必填项)+ 类目特殊要求(必填项)+ 商品款式(必填项)+其他商品描述(型号/颜色/尺寸/产状/重量/赠品信息等)
示例:天使之泪 18K金 镶嵌 黑色 海水珍珠吊坠 赠银镀金链
d. 多宝材质珍珠商品标题规范:
品牌(非必填项)+ 主材质(必填项) +次材质 (必填项) + 多宝+商品款式(必填项)+其他商品描述(型号/颜色/尺寸/赠品信息等)
示例:天使之泪 淡水珍珠 海蓝宝 多宝 项链 链长45cm
注:主材质指体积占比最大或价值最高的部分,如存在多种次材质,无法在标题中全部标明,可在次材质中加“等“字,并在主图其一中标明全部材质。
示例:天然 珍珠 彩色碧玺 水晶 等多宝项链
(5)【珠宝首饰】-【银饰】类目
a. 通用商品标题规范:
品牌(非必填项)+ 贵金属纯度(必填项)+贵金属材质(必填项)+商品款式(必填项)+贵金属重量(必填项)+其他商品描述(型号/颜色/尺寸/赠品信息等)
示例:s925银 女士戒指 银重1.3g 圈口13mm
(6)【珠宝首饰】-【时尚饰品】类目
b. 通用商品标题规范:
商品材质(必填项)+品牌(非必填项)+商品款式(必填项)+商品重量(非必填项)+其他商品描述(非必填项)
商品材质必须填写在首位。
示例:合金材质 女士手链 16mm
一级类目 | 二级类目 | 三级类目 | 商品资质要求 | 检测报告/鉴定证书图例 |
珠宝首饰 | 黄金 | 黄金吊坠 | 商品上架时需提供对应商品的由国/省/市级质监局或同级别检测机构出具的完整的检测报告/鉴定证书。报告/证书需包含: (1)CMA或CNAS标识; (2)商标/商品图需要与上架商品主图一致; (3)商品主材质成分鉴定结论需要与商品类目材质保持一致; (4)检测报告需提供近两年内出具的。 | 1- 2- 3- |
、黄金手镯 | ||||
黄金戒指 | ||||
黄金耳饰 | ||||
黄金转运珠 | ||||
黄金项链 | ||||
黄金手链/脚链 | ||||
金条 | ||||
钻石 | 裸钻 | |||
钻戒 | ||||
钻石项链/吊坠 | ||||
钻石耳饰 | ||||
钻石手镯/手链 | ||||
铂金 | 铂金项链 | |||
铂金手镯/手链/脚链 | ||||
铂金戒指 | ||||
铂金吊坠 | ||||
铂金耳饰 | ||||
K金饰品 | K金吊坠 | |||
K金项链 | ||||
K金手镯/手链/脚链 | ||||
K金戒指 | ||||
K金耳饰 | ||||
银饰
| 银吊坠/项链 | |||
银手链/脚链 | ||||
银戒指 | ||||
宝宝银饰 | ||||
银手镯 | ||||
银耳饰 | ||||
银制品 |
(1)主图要求
①主图内容:需清晰真实地展示商品主体,并保证图片质量要清晰,颜色要真实,不能虚化,不能打码,图片要保证亮度充足,可直接通过图片看清商品主体。图片中可包含内容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展示品牌、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商品信息。如为镶嵌类、多宝类商品,应在主图第二张明示商品的全部材质,并配以图例介绍。
②主图数量:3张及以上
③若为黄色/金色外观合金饰品,需要在首图上清晰标识:“非黄金材质商品”;若为仿珍珠饰品,需要首图上清晰标识:“仿珍珠饰品”;若为仿玉石饰品(包括但不限于外观与二级类目【翡翠】【和田玉】【彩宝】【水晶玛瑙】【其他玉石】相似的其他各类材质制品),需要首图上清晰标识:仿玉石饰品。
(2)规范示例
a. 通用商品规范主图示例:
首张主图 ——商品正面实物图 | 第二张主图 ——商品其他角度补充图 | 第三张主图 ——细节高清图 |
b. 镶嵌款/多宝款商品规范主图示例:
首张主图 ——商品正面实物图 | 第二张主图 ——商品材质介绍图 | 第三张主图 ——商品其他角度补充图 |
c. 时尚饰品类目黄色/金色外观合金饰品、仿珍珠饰品、仿玉石饰品商品规范主图示例:
首张主图 ——商品正面实物图 | 第二张主图 ——商品其他角度补充图 | 第三张主图 ——商品其他角度补充图 |
(1)商品详情信息与该商品所属类目、商品标题及描述、主素材相关内容信息均需保持一致。商品详情的描述中应避免出现影响用户理解的错别字、词及歧义用语,图片应清晰可见,不应包含任何二维码、微信号、电话、其他账号等联系方式;
(2)实物商品应准确标明规格参数,包括但不限于:基体材质、主要材质、镶嵌材质、品牌(如有)、颜色、款式外观、产状、重量等信息;
(3)若商品详情中出现外文材料,则出现外文材料的地方需包含中文翻译对照材料,进口商品需展示中文对照标签;
(4)不得利用格式条款限制用户合法权益。例如:XX活动最终解释权归XX所有;
(5)履约性质服务的履约期限应如实填写,不应为吸引用户而夸大。例如:不可夸大或随意填写保修期(如随意写保修10年或者终身保修等),应按照质保卡上的日期或者保修证明等相关材料上的实际情况填写;
(6)商品详情图不允许出现马赛克、第三方平台、遮挡商品信息等;
(7)不得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中明令禁止的内容。
若在出售珠宝首饰类商品时附赠赠品,需在商品详情页中详细描述赠品信息并进行图片展示。
(1)禁止赠送《微信小店珠宝玉石商品准禁售细则》及其他类目中所涉及的禁售商品;
(2)吊坠类商品允许赠送配链,但需在商品标题及主图中标明赠链的材质(如赠链材质为贵金属,还需标明贵金属的纯度,如:翡翠佛公吊坠 赠s925银链);其他类型的商品,仅允许赠送本小店店铺有相应资质的商品;
(1)价格要求:《视频号商超百货类商品入驻水位线》;
(2)发布珠宝首饰-黄金、K金饰品、铂金、银饰类目商品需遵守以下规范:
一级类目 | 二级类目 | 三级类目 | 最低克重要求 | 备注 |
珠宝首饰 | 黄金 | 黄金吊坠 | 单件最低可售克重为1克(含) | 1、不可拆卸商品应保持整体贵金属材质一致,不含其他金属材质。(如:黄金手镯、黄金戒指、黄金手链/脚链,若商品设计含有主、配件,主件及金属配件需均为足金/足量纯度相应材质。) 2、可拆卸商品(如:可拆卸成项链和吊坠的套链商品),应分别满足对应主、配件类目的最低克重要求。 3、单独造型且中心通孔的可拆卸的纯黄金金珠视为转运珠,不区分圆形、异形。 4、金豆/金瓜子等视为金条商品出售。 |
珠宝首饰 | 黄金 | 黄金手镯 | 单件最低可售克重为5克(含) | |
珠宝首饰 | 黄金 | 黄金戒指 | 单件最低可售克重为1克(含) | |
珠宝首饰 | 黄金 | 黄金耳饰 | 一对最低可售克重为0.5克(含) | |
珠宝首饰 | 黄金 | 黄金转运珠 | 单颗最低可售克重为0.5克(含) | |
珠宝首饰 | 黄金 | 黄金项链 | 单件最低可售克重为1克(含) | |
珠宝首饰 | 黄金 | 黄金手链/脚链 | 单条最低可售克重为2克(含) | |
珠宝首饰 | 黄金 | 金条 | 单件最低可售克重为1克(含) | |
珠宝首饰 | K金饰品 | K金吊坠 | 单件最低可售克重为0.5克(含) | |
珠宝首饰 | K金饰品 | K金项链 | 单件最低可售克重为0.7克(含) | |
珠宝首饰 | K金饰品 | K金手镯/手链/脚链 | 手镯单件最低可售克重为5克(含) 手链/脚链单件最低可售克重为0.6克(含) | |
珠宝首饰 | K金饰品 | K金戒指 | 单件最低可售克重为1克(含) | |
珠宝首饰 | K金饰品 | K金耳饰 | 一对最低可售克重为0.5克(含) | |
珠宝首饰 | 铂金 | 铂金项链 | 足铂单件最低可售克重为1.5克(含) 铂合金(铂950、铂900)单件最低可售克重为0.7克(含) | |
珠宝首饰 | 铂金 | 铂金手镯/手链/脚链 | 手镯单件最低可售克重为5克(含) 足铂手链/脚链单件最低可售克重为2克(含) 铂合金(铂950、铂900)手链/脚链单件最低可售克重为0.6克(含) | |
珠宝首饰 | 铂金 | 铂金戒指 | 单件最低可售克重为1克(含) | |
珠宝首饰 | 铂金 | 铂金吊坠 | 足铂单件最低可售克重为1克(含) 铂合金(铂950、铂900)单件最低可售克重为0.5克(含) | |
珠宝首饰 | 铂金 | 铂金耳饰 | 一对最低可售克重为0.5克(含) | |
珠宝首饰 | 银饰 | 银吊坠/项链 | 单件最低可售克重为1克(含) | |
珠宝首饰 | 银饰 | 银手链/脚链 | 单件最低可售克重为2克(含) | |
珠宝首饰 | 银饰 | 银戒指 | 单件最低可售克重为1克(含) | |
珠宝首饰 | 银饰 | 宝宝银饰 | 单件最低可售克重为1克(含) | |
珠宝首饰 | 银饰 | 银手镯 | 单件最低可售克重为5克(含) | |
珠宝首饰 | 银饰 | 银耳饰 | 单对最低可售克重为0.5克(含) | |
珠宝首饰 | 银饰 | 银制品 | 单件最低可售克重为1克(含) |
申请成为商家的规则详见:《微信小店入驻规则》
申请成为视频号橱窗达人的规则详见《视频号橱窗带货规则总则》。
5.2.1 商家、达人应保证提供的定向准入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无误,且在直播过程中保持满足开播资质要求。若发现提交虚假或误导性申请资料,或在直播过程中不再满足开播资质,腾讯将依照相关规则对有关账号停播、处罚及追责。
5.2.2 商家或达人通过直播、短视频等方式推广(分享)商品过程中:禁止宣传“商品经过平台质检”“商品经过视频号官方质检”等信息;对于商家自主发货的商品(包括商品选择免检或店铺免入视频号质检服务中心的),禁止宣传涉及视频号质检服务中心质检、发货及使用视频号质检服务中心专用包装材料、元素等相关信息。如构成虚假宣传的,按照《微信小店「发布虚假宣传信息」实施细则》、《视频号橱窗达人【发布虚假宣传信息】实施细则》“发布虚假宣传信息”处理。
5.2.3 商家、达人以直播形式推广珠宝首饰、钟表类目,还需遵循《微信小店「一级类目 - 珠宝首饰」定向准入和清退标准》、《微信小店「珠宝」类目宣传规范》、《视频号橱窗达人宣传规范》等相关规定。
5.2.4 商家、达人应遵守《微信视频号直播功能使用协议》、《微信视频号商品信息分享功能服务协议》等相关规定。
5.2.5 如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平台禁止的行为,平台有权根据《视频号橱窗带货规则总则》、《微信小店商家违规管理规则》、《视频号橱窗达人违规管理规则》等平台规则进行处理。
商家、达人售卖时尚饰品类目黄色/金色外观的商品时,禁止通过口播或画面展示“金价”、“古法”、“古法金”、“古法传承”、“5G黄金”、“真金”、“专柜金”、“不掉色不褪色”、“有钢印”、“古法工艺”、“SN工艺”、“3D/5D工艺”、“支持线下”、“专柜对比”、“支持复检”、“带鉴定证书”、“线下价格几干块”等暗示商品为黄金材质的虚假宣传行为。
商家、达人售卖时尚饰品类目黄色/金色外观的商品时,禁止口播或宣传支持验货,包赔等行为。
商家、达人售卖时尚饰品类目黄色/金色外观的商品时,需要在直播间用贴片,卡片,标识文案清晰标记【非黄金】直播间。
正面案例1 | 正面案例2 | 正面案例3 |
商家、达人售卖时尚饰品类目黄色/金色外观的商品时,禁止使用模拟提纯、手工锻造等方式暗示商品为黄金材质的行为。
负面案例1 | 负面案例2 |
商家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商家售后服务承诺等相关规则向用户提供商品“维修、换货、退货”等相关售后服务。若商品适用国家有关“7天无理由退货”的相关规定,商家应积极处理用户的退货申请并提供相应服务,具体详见《微信小店「7天无理由退货」管理规则》。
运费险(卖家版)仅适用于商家,是商家为用户购买运费险后,若订单发生退货、换货,保险公司将向用户赔付部分由于“退换货”导致的物流费用的服务。详情查看《视频号商家运费险功能服务条款》、《微信小店「运费险」使用指南》、《小店运费险保障须知》。
用户购买带有「假一赔三」标识的商品后,在满足本规则和其他适用规则的情况下,商家应向用户进行退款和赔偿。珠宝首饰类目商家默认适用「假一赔三」,详情查看《微信小店「假一赔三」管理规则》相关介绍。
商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平台规则对发货的相关规定,具体详见《微信小店发货管理规则》、《微信小店「发货问题」纠纷处理判责标准》及相关平台规则。
珠宝首饰类目存在多种发货模式,包括入仓质检发货及商家自主发货模式,不同发货模式下的发货及揽收时效要求不同,商家自主发货需遵循《微信小店发货管理规则》相关规定部分类目商品需要根据平台要求提交至视频号质检服务中心,具体类目详见《关于「珠宝玉石商品提交视频号质检服务中心质检」公告》,入仓质检发货模式需遵循《微信小店「违背承诺」实施细则》关于“入仓管控”的相关规定。
商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平台规则对售后要求的相关规定,具体详见《微信小店售后服务管理规则》。
商家如在交易过程中与用户产生争议,需按照《微信小店交易纠纷处理规则》进行处理。
商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平台规则对客户服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具体详见《微信小店商家客服服务管理规则》。
各方若违反相关平台规则及协议的,平台有权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视频号橱窗带货规则总则》、《微信小店商家违规管理规则》、《视频号橱窗达人违规管理规则》等平台规则进行评估及处理。
平台有权基于行政管理部门的通报/通知、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书、用户投诉、权利人举报、新闻媒体曝光、主动排查及其他合法合规渠道及方式对商家、达人行为进行是否违规的评估。
若平台自行发现,或收到他人举报或投诉商家、达人的行为或发布的内容(包括直播发布的内容、评论、互动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违反本协议或相关平台规则约定时,平台有权对各方的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同时,平台有权根据各方违规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采取包括但不限于:
(1)警告、学习、强制学习、强制考试等措施;
(2)限制使用视频号橱窗功能;
(3)封禁视频号账号;
(4)冻结资金、扣罚保证金、要求缴纳违约金;
(5)限制发布商品、下架商品;
(6)关闭订单;
(7)取消类目资质、清退主体;
(8)禁止直播、禁止发布内容;
(9)限制流量;
(10)禁止商业化投放;
(11)限制参与营销活动。
违规行为对用户造成损失的,商家、达人需依据交易纠纷相关处理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妥善处理。如平台认为违规情节非常严重或造成重大影响的,有权根据实际情形,对其予以清退。对腾讯造成损失的,商家、达人应予以赔偿。
各方若不认可违规处理,可在收到违规处理通知后按照处罚页面指引发起异议申请或违规申诉,腾讯将根据申诉信息进行审核判断,审核过程中,相应的违规处理将不会被中止或撤销;申诉成立的,将会撤销相应的违规处理;逾期未申诉或申诉不成立,相应的违规处理将不会中止或撤销。
8.1 各方的行为,发生在本规则生效之日或修订之日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本规则生效之日或修订之日以后的,适用本规则。
8.2 腾讯有权根据平台运营情况对本规则进行不定期修订,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示程序,若修订涉及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征求意见。公示期结束后,本规则修订内容即告生效。各方继续使用相应功能服务的,视为接受修订后的规则。若各方不同意修订后的规则的,应立即停止使用相应功能服务。
8.3 各方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任何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本规则已有规定的,适用本规则。本规则尚无规定的,腾讯有权酌情处理。但腾讯对各方的处理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各方在视频号的任何行为,应同时遵守与腾讯及其关联公司签订的各项协议。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