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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小店「发布违禁信息」违规治理细则》
微信小店运营团队2025-07-25

修订日期:2025年07月18日

生效日期:2025年07月25日

一、场景定义

发布违禁信息,是指微信小店商家、平台商家(统称“商家”)发布的商品信息为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所禁止发布,或为不适合网络平台交易,或为特许经营但该商家无此资质的情形。

二、违规判定类型

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常见违规类型

具体情形

规则背景及依据

处罚等级

一、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政治与社会稳定的有害信息类

1、发布含有反动、破坏国家统一、破坏主权及领土完整、破坏社会稳定,涉及国家机密、扰乱社会秩序,宣扬邪教迷信,宣扬宗教、种族歧视等信息,或法律法规禁止出版发行及销售的书籍、音像制品、视频、文件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

1. 反动、破坏国家统一、破坏主权及领土完整、破坏社会稳定的信息;

2. 涉及国家机密、扰乱社会秩序的信息;

3. 宣扬邪教迷信,宣扬恐怖主义、宗教极端思想,宣扬宗教、种族、性别、地域、职业歧视等信息,如法轮功;

4. 未经允许传播宣传政治事件以及社会热点敏感话题的信息;

5. 法律法规禁止出版发行的内容;

6. 任何形式的损害国家荣誉、伤害民族感情的商品或信息。

发布的信息或商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反分裂国家法》、《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宗教事务条例》、《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1级

2、发布不适宜在国内出版发行、销售的涉政书刊及收藏性的涉密书籍、音像制品、视频、文件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

1.未经国家批准出版的境外政治书籍、杂志、音像制品等;

2.涉密文件资料,如政府部门发行的内部刊物、红头文件等。

发布的信息或商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反分裂国家法》、《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宗教事务条例》、《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1级

3、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销售的书籍、音像制品、视频、文件资料类商品

包括但不限于:

1. 乱说健康养生类:

1.1 刘弘章“刘太医的系列丛书”包括《刘太医谈养生》、《病是自家生》、《是药三分毒》、《一步错百步歪》、《有病早知道》、《看病不求人》

1.2 张悟本 《把吃出来的病吃回去》

1.3 李一道《李一道长养生有良方》

1.4 刘逢军 《中国龙文化养生之道》

1.5 曲黎敏《把健康彻底说清楚》、《从头到脚说健康》

1.6 新增管控书籍:《百病食疗 对症食疗袪百病》、《土单方中医士单方》

2. 古籍善本(经过严格校勘、无讹文脱字且合法合规出版的除外)。

3. 损害人身健康、安全、具有教唆性质的书籍、音乐、图片、文件等;如《完全自杀手册》、“自杀笔记”等。

发布的信息或商品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1级

4、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包括但不限于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如企业文化内部宣传资料、行业协会内部交流资料、专业机构内部交流资料、内部发行图书等。

发布的信息或商品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1级

5、发布带有宗教、种族歧视的相关商品或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

1. 纳粹的军旗党旗、肩章,首饰、军品服饰等装饰品,如鹰符、闪电符、双S符、“卐”万字符;

2. 称中国为支那的画册、收藏品、书籍、音像制品;

3. 含有宣传纳粹等激进思想的信息;4.地域、民族、种族歧视,恶搞、丑化民众和民俗,损害民族尊严,或借此牟利的商品、视频、评论信息和行为等,如非洲喊话、黑人举牌、黑人祝福定制、教非洲儿童说脏话等。

发布的信息或商品违反《宗教事务条例》、《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世界人权宣言》及相关法律法规。

1级

6、发布载人航空器、航空配件、模型图纸类商品

包括但不限于:

1. 航空器整机(飞机、螺旋机、直升机、热气球等)、发动机、螺旋桨;

2. 航空器模型设计图纸。

发布的信息或商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1级

7、发布未经授权的国内外国家领导人相关的信息或商品

包括但不限于:

1. 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内外国家领导人及其亲属的名义、形象(真人和卡通)进行广告宣传,使用领导人同款、肖像等信息招徕平台用户或商品描述中出现其题词、口号等;

2. 利用特型演员在其表演作品中的角色形象和名义进行任何形式的商业宣传活动、宣传展示等;

3. 发布无纪念意义的涉及国内外国家领导人的周边产品。包括不限于:车贴、墙贴、纹身贴、T恤衣服等;

4. 发布带有恶搞、侮辱、丑化国内外国家领导人的商品,包括不限于:车贴、面具、T恤衣服等;

5. 发布领导人及常委相关著作时,其姓名、著作名表述不规范不完整,或表述中含有空格、符号,出现错字或漏字等情形;

6. 禁止以党和国家领导人、机关单位、重大活动开展营销活动,禁止滥用、错用相关标识及人员姓名。

发布的信息或商品违反《关于对广告中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名义的违法行为进行检查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1级

8、含有损害国家荣誉、名誉,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美化他国侵略史实或宣扬军国主义思想的商品或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

1. 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2. 美化他国侵略史实或宣扬军国主义思想的商品或信息,如宣扬纳粹或二战期间军国主义思想的商品或信息;

3. 损害国家荣誉、名誉的商品或信息,如对中国使用辱蔑称谓的商品或信息。

发布的信息或商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1级

9、发布算命、超度、风水、做法事、人骨法器等违背公序良俗的宗教、封建迷信类商品及服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算命服务、降头术;

2. 占卜、星座罗盘测运服务;

3. 法事、超度等迷信服务和符咒类商品;

4. 含有人体部分或成分的宗教法器类商品;

5. 周易、命理名义预测国运、政府政策动向、自然灾害;

6. 宣传以运功等未经科学验证及认可的方式治疗疾病;

7. 利用相关商品宣扬封建迷信,包括但不限于:改运、诅咒、巫蛊、法事超度类服务、占卜用品、算命商品、祭祀用品、等推测运势类商品。

 

发布的信息或商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级

10、其他法律法规等规定文件中禁止销售的商品

包括但不限于其他法律法规等规定向文件中禁止销售的商品。

发布的信息或商品违反《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1级

二、国家机关相关用品类

1、发布军需、国家机关专供、特供等商品

包括但不限于:

1. 政府机关特供、专供、专用类商品或信息;

2. 滥用军队关键词的商品或信息;

3. 商品信息与国家机关有密切关联,包括但不限于:

①特定地点名称;②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

4. 使用国家机关和军事机构名义做宣传的商品;

5. 利用党旗、党徽、国旗、国徽、国歌等代表党和国家形象的标识及内容,或者借国家重大活动、重大纪念日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名义等,违法违规开展网络商业营销活动。

发布的信息或商品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1级

2、发布伪造变造国家机关或特定机构颁发的文件、证书、公章、防伪标签等仅限国家机关或特定机构方可提供的服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发布伪造变造国家机关或特定机构颁发的文件、证书;

2. 发布非法伪造及变造的印章,如合同章、财务章、发票章等;

3. 发布政府免费发放的消费券;

4. 银行发行或承办的银行卡、信用卡、医保卡、证券卡、公积金卡等;

5. 非法或仅限国家机关或特定机构才能提供的服务,如预测彩票服务、贷款服务、投资理财服务证券服务、信用卡套现服务、域名备案服务、赴港代孕中介服务、胎儿性别鉴定服务、非法办理入台证服务、非法出境旅游服务等;

6. 出售和展示人民银行的收藏证书;

7. 商品涉及出售违规发票证件,如各类发票出售、代开、印刷等;

8. 代开发票案例、涉及驾照消分、收分、加分、非正规渠道处理违章、车牌隐身(反光)剂等;

9. 涉及违规代办国家各类资格证件证书;

10. 涉及私刻公章的信息或服务。

发布的信息或商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1级

3、发布国家机关制服及相关配件类商品

包括但不限于:

1. 市场监督管理局、法院、检察院、海关、税务、消防等国家机关人员的制服,如衣服、帽子等;

2. 市场监督管理局、法院、检察院、海关、税务、消防等国家机关人员的制服配件类,如领花、肩章、帽徽、徽章等专用配饰;

3. 印有中央办公厅、军委、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局、法院、检察院、海关、税务、消防、纪检监察等国家机关名称或国徽图案的杯子、水壶、手表、证件、卡套等。

发布的信息或商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1级

4、发布警用、军用的设备及制品

包括但不限于:

1. 军用、警用制服及配件:军服警服、警犬背心、警犬牵引绳胸背带、军警用笔、军警用钱包、军警手表、军警用手套、军警水壶、军警打火机、军警烟盒、军帽警帽、军警勋章、军警领带夹、军警徽章、军警领带、军警领花(章)、军警资历章、军警肩章、军警臂章、军警胸标、军警姓名牌、军警腰带、军靴警靴、军警用反光背心等;

2. 军警设备及制品:警用执法记录仪、军警望远镜、国徽、军徽、警徽、军警用对讲机、军警用警戒线、警用灯箱、军警巡逻车、警用阻车设备、开道喇叭、军警车证、金属手铐、脚镣、拇指铐、手札带、审讯椅、网枪、军警用防暴盾牌、警用强光手电、军警用爆闪灯、军警证件及证件套等;

3. 使用“公安”、“中国人民解放军”等公安、军队机关的专用标志、字样:服饰、设备、制品和相关信息中出现“公安”、“police”、“警察”、“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等标志和字样。

发布的信息或商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军服管理条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公安部关于严禁私自生产、销售、使用警械、警车、警灯、警用警报器和警服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

1级

 

5、各类国家机关的徽章

包含但不限于:

国徽、党徽、警徽、海关、税务等国家机关的大型悬挂徽章。

发布的信息或商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1级

6、发布国家依法依规设立的勋章、奖章、纪念章的信息或商品

包括但不限于:

1. 共和国勋章、七一勋章、八一勋章和友谊勋章,党、国家、军队按规定设立的其他勋章;

2. 国家荣誉称号奖章和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单独或者联合授予荣誉称号的奖章;

3. 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单独或者联合颁发的国家级表彰奖励奖章;

4. 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单独或者联合颁发的纪念章;

5. 各地区各部门颁发的省部级表彰奖励奖章以及纪念章;

6. 利用简称、拼音缩写、汉字谐音等“暗语”方式发布售卖奖章勋章纪念章等;

8. 各级别各部门勋章,包括但不限于省部级市级县级区级等;

9. 出现"八一"字眼的勋章。

发布的信息或商品违反《勋章、奖章、纪念章管理办法(试行)》

1级

三、管制器具类物品

1、发布管制类刀具、弩等可能用于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管制器具

包括但不限于:

1. 刀具

匕首、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其他相类似的单/双刃如东洋武士刀、西洋军刺、刺刀、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或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开刀刃的各类武术、工艺、礼品等刀具以及引导或指引用户制作管制刀具的信息、教程。

2. 弩

自制带有瞄准、击发装置、弩、十字弩、弩配件及弹弓助力配件。

发布的信息或商品违反《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弩管理的通知》、《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

1级

2、发布其他可致使他人暂时失去反抗能力,对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物品

包括但不限于:

1. 金属制飞镖(三角镖、六角镖等多角镖)、拳刺、手刺、电击器、防狼喷雾、吹箭、吹刺、吹针、袖箭、麻醉枪的配件、麻醉针、麻醉吹管催泪器具等。

2. 危险玩具类

包含醋酸钠、过氧化氢等危险化学品为原材料的实验玩具,如:大象牙膏、点水成冰等科学实验玩具、臭屁包、藏刀圆珠笔、金属玩具工艺类匕首/蝴蝶刀等。

发布的信息或商品违反《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1级

四、枪支、弹药、军火、武器类

1、发布枪支、弹药、军火及仿制品

包括但不限于:

1. 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是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如危害性较大的气枪、现役、有发射子弹功能的发令枪、消防枪、沙漠之鹰、步枪等。

2.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构成要件,所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的枪口比动能大于0.16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的。

3. 外形、颜色与制式枪支相同或者相近,并且外形长度尺寸介于相应制式枪支全枪长度尺寸的二分之一与一倍之间的物品。

4. 具备枪支外形特征,并且具有与制式枪支材质和功能相似的枪管、枪机、机匣或者击发等机构之一的物品。

5. 真机类商品,包括导弹、火箭、氢弹、战斗机、坦克、航空母舰等。

6. 火动力射钉枪及含有火药成分的射钉弹。

发布的信息或商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仿真枪认定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

1级

2、发布枪支、弹药、军火及管制器具的相关器材、配件、仿制品的衍生工艺品及书籍信息等

包括但不限于:

1. 枪支、弹药、军火的相关器材和配件:子弹、弹夹、瞄准镜、无缝钢管等;

2. 制作方法:发布枪械制造技术教程,包括但不限于制造制式枪械及其他枪械的蓝图、加工工艺等制造方法等;

3. 枪用硬弹(如bb弹、金属子弹等)或水弹。

发布的信息或商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弹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1级

五、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类 及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

1、发布易燃、易爆物品

包括但不限于:

1. 固体: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详见《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中的各类火药、TNT、炸药、雷管、导火索、起爆器等,以及电点火头等;

2. 液体:汽油、煤油、桐油、酒精、生漆、柴油等;

3. 气体:气雾剂、瓦斯气瓶、磷、硫磺、氢气、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乙烯、丙烯等;

4. 鞭炮、烟花:礼炮、礼花、花炮、烟花、喷花、礼花弹、鞭炮、爆竹、砂炮、摔炮、拉炮、砸炮、炮仗、呲花棒、串天猴、窜天猴、二踢脚、加特林、冷烟花、冷光烟花、冷焰火、冷烟火等;

5. 其烟花爆竹:钢丝棉烟花、钢丝棉、钢丝绵、儿童钢丝棉、钢丝棉焰火、仙女棒、仙女棒烟花、仙女棒火、钢丝烟火、钢丝烟花、电光花、网红烟花等。

6. 军事类易燃易爆物品:军事(军队)演习烟雾、消防演习烟雾、消防演习烟饼、船用求救信号、降落伞求救信号等;

7. 卖火石、打火机/野餐烧烤炉的气罐/补充液(除镁棒及卡式炉燃气罐);

8. 用火压力型爆米花机(手摇爆米花机)。

发布的信息或商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7版)》等相关法律法规。

1级

2、发布剧毒化学品相关物品

包括但不限于:

1. 各类易腐蚀性物品及其容器,如:火硫酸、盐酸、硝酸、有机溶剂、农药、双氧水、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等;

2. 各类放射性元素及容器,如:铀、钴、镭、钚等;

3. 各类烈性毒药,如:铊、氰化物、砒霜等;

4. 各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如:过氧化氢氯酸钾、硝酸铵、氯酸钠等;

5. 粉状或颗粒状朱砂。

发布的信息或商品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7版)》、《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等相关法律法规。

1级

3、介绍制作易燃易爆品方法的相关教程、书籍

包括但不限于:

《弹药工程》、《工业炸药理论》、《火炸药科学技术》、《危险压力波与弹药膛炸》、《制导弹药技术》、《火炸药生产技术》等。

发布的信息或商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7年版)》等相关法律法规。

1级

4、发布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相关物品

包括但不限于:

1. 放射性同位素:钴-60(^60Co)、铯-137(^137Cs)、镭-226(^226Ra)、铀-235(^235U)、钚-239(^239Pu)等

2. 射线装置:诊断X射线机、治疗X射线机、工业探伤X射线机、X射线分析仪、加速器‌及中子发生器等‌

发布的信息或商品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1级

六、毒品及相关工具类

1、毒品、制毒原料、制毒化学品及致瘾性药物

包括但不限于:

1. 毒品:如鸦片、吗啡、大麻、杜冷丁、古柯、可卡因、海洛因、冰毒、摇头丸、K粉、咖啡因、三唑仑、安纳咖、氟硝安定、麦角乙二胺(LSD)、安眠酮、丁丙诺啡、地西泮及有机溶剂和鼻吸剂等;

2. 非正规出版的毒品提取或生产工艺、技术书籍等资料;

3. 易制毒化学品:用于制造海洛因的主要易制毒化学品醋酸酐;制造苯丙胺类兴奋剂的主要易制毒化学品麻黄素、伪麻黄素、去甲麻黄素、1-苯基-2-丙酮、苯乙酸等;制造摇头丸的主要易制毒化学品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黄樟脑、异黄樟脑、黄樟油、胡椒醛;制造可卡因的主要易制毒化学品高锰酸钾;制造致幻剂LSD的主要易制毒化学品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制造安眠酮的主要易制毒化学品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也有制毒所需的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乙醚等溶剂等;

4. 致瘾性药物:如美沙酮、阿片酊等;

5. rush、rash,借用“rush闻”、“rs闻”、“同志用品rush”等词描述的商品。

发布的信息或商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反兴奋剂条例》、《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中药品种保护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1级

2、发布毒品吸食工具及配件

包括但不限于:

自制冰壶、冰杯等。

发布的信息或商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1级

3、含有宣扬涉毒文化的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

1. 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标识和广告含有毒品、毒品原植物的文字、图案等元素;

2. 含有宣扬毒品亚文化等涉毒信息的商品及服务,如大麻文化衫等;

3. 使用毒品名称的同音字、异形字等擦边球宣传商品,如使用罂粟、罂粟壳描述调味类商品 ;

4. 介绍制作毒品的书籍、软件等;

5. 展示毒品样品、表演及传播毒品吸食或注射方式、讲解毒品制作过程等;

6. 非正规出版的毒品提取或生产工艺,技术书籍等资料。

发布的信息或商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1级

七、赌博、博彩商品及服务类

1、发布赌博用具、考试作弊工具、汽车跑表器材等非法用途工具

包括但不限于:

1. 麻将机自摸/作弊设备;

2. 老虎机、赌博机等具有赌博性质的游戏机及其相关作弊用具;

3. 遥控色子、透视扑克等赌博用具;

4. 涉及推荐、销售六合彩、私彩、福彩或体彩的信息内容;

5. 赌博博彩类商品、抽奖类商品;

6. 考试作弊工具、藏手机神器;

7. 竞猜赌博(猜大小/单双);

8. 夺宝赌博(充值卡半价抢购买单买双)、俄罗斯轮盘;

9. 地磅、电表、电子秤等的改装作弊用具;

10. 门禁卡拷贝机器、代打卡指纹膜;

11. 出租车发票打印机等;

12. 身份证号码生成器、采集系统、修改软件等;

13. 易被不法分子利用的非法用途用具,包括但不限于:由硅胶材质制成的高仿真“易容面具”;

14. 虚拟定位的商品,包括但不限于:虚拟定位打卡商品。

发布的信息或商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1级

2、售卖赌博相关书籍/培训/教学/视频及引流推广网站

包括但不限于

1. 引流/推广赌博网站/地址;

2. 售卖赌场门票,如澳门威尼斯人赌场、XX娱乐城门票等;

3. 线路游中包含缅甸、老挝、泰国、俄罗斯的赌场;

4. 售卖商品有散布赌博网站链接的内容;

5. 赌博术语+引流至网络竞彩平台(链接)/微信群/qq群/APP软件等平台;

6. 有关赌球下注的网址信息;

7. 涉及售卖赌博相关书籍及赌具等。

发布的信息或商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1级

3、较易转化为赌博工具的休闲娱乐设备、带有赌博性质的珠宝玉石

包括但不限于如有赌石性质的玉石原石。

发布的信息或商品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1级

4、发布抽奖类商品。包括但不限于一元购、一元夺宝类型商品

包括但不限于:

抽奖类商品,如一番赏、游戏的抽奖、随机道具的序列号、实物类商品抽奖,不包括合法使用平台提供的福袋等功能发布商品。

发布的信息或商品违反《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

1级

5、违规盲盒/福袋性质类商品及玩法

包括但不限于:

不确定性商品:

1. 商家自制的带有赌博性质的盲盒(非有包装成品);

2. 抽中商品以积分形式存下,兑换再次拆盲盒机会或者其他商品,属于赌博套现;

非出厂即盲盒类商品:

1. 未拆封快递现场拆盒售卖;

2. 活体动物盲盒、脱单服务盲盒等不适合以盲盒形式销售的商品;

3. 刮刮乐、洞洞乐类盲盒抽奖;

4. 盲盒类商品存在积分兑换、折现等赌博性质营销活动;

5. 虚拟游戏道具抽箱、虚拟小程序抽奖等;

6. 其他存在赌博性质的盲盒类商品;

7. 空盒赌博。

发布的信息或商品违反《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

1级

八、色情、暴力、低俗类

1、可致使他人暂时失去反抗能力、意识模糊的口服或外用的催情类商品及人造处女膜

包括但不限于:

1. 金苍蝇水、银苍蝇水、西班牙苍蝇粉、伟姐冲动液、日本性素等口服类催情用品;

2. 圣女贞德红等人造处女膜。

发布的信息或商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1级

2、用于传播色情信息的软件、种子文件、网盘资源及图片

2.1含有色情、暴力、低俗内容的音频及其制品、视频及其制品、写真

2.2含有未成年人内容的图片、写真视频

2.3原味内衣及相关产品

包括但不限于:

1. 传播信息的软件及图片,如电影种子、含有成分的搜索工具及相关软件;

2. 含有情色、暴力、低俗内容的音像制品,如粗口歌;

3. 商品信息或店铺信息中明示为三级片、情色电影;

4. 原味内衣及相关商品,如二手男女内衣等穿过的贴身衣物;

5. 含有内容的成人套图、写真视频等;

6. 含有未成年人内容的图片(写真、人体艺术、套图)、写真视频等;

7. 宣传SP色情信息等。

发布的信息或商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1级

3、发布含有恶俗趣味、淫秽内容的音像制品及视频;陪聊服务、成人网站论坛的账号/邀请码及其他淫秽物品

包括但不限于:

1. 淫秽音像制品、视频,如日本AV片、黄色小电影、激情电影;

2. 聊天服务,如裸聊、推荐进群;

3. 网站论坛、成人网站、论坛的账号、邀请码等;

4. 含有猥亵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性行为等的淫秽音像制品、视频;

5. 门事件的视频、图片等;

6. 含有恶俗趣味或相关内容的小视频等;

7. 发布出售裸贷资源(裸贷者提供的裸照)、肉偿资源的信息。

发布的信息或商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1级

4、发布含有情色、暴力、低俗内容的动漫、读物、游戏和图片

包括但不限于:

1. 含有情色、暴力、低俗内容的动漫、小说、杂志;

2.含有情色、暴力、低俗内容的游戏,如《生化危机》游戏;

3. 含内容的图片,人体艺术、写真与套图。

发布的信息或商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1级

5、发布网络低俗产物

所发布的商品或信息中包含以下任一内容都将被视为含有网络低俗信息:

1. 含有“雅蠛蝶”、“草泥马”、“网络十大神兽”等词语;

2. 含有真人演示、真人露点、真人低俗姿势;

3. 直接表现人体性行为或性爱姿势;

4. 直接或隐晦表现人体或仿人体器具的隐私部位;

5. 成人类目商品展示未成年人身体;

6. 以恋童、娈童为卖点;

7. 反人类的图片等。

发布的信息或商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1级

6、两性用品及周边相关化妆品、服装服饰宣传

包括但不限于

1. 含有人体生殖器官相关的变形/异形描述词;

2. 直接或隐晦含有未成年人、儿童等描述信息;

3. 其它含有淫秽、低俗、不健康用语或相关变异描述性用语;

4. 情趣内衣C字裤真人展示

5. 图中儿童裸露皮肤较多,或穿着渔网丝袜、破洞丝袜等软色情、带有性暗示的图片;

6. 图片中直接或隐晦表现人体隐私部位、性行为/姿势、性暗示、挑逗性、侮辱性、不雅动作等内容(含漫画形式);

7. 两性周边化妆品(相关类目明确允许出售的除外)。

发布的信息或商品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3级

7、发布含有低俗裸露、隐晦色情暗示等的手办玩具

包含但不限于:

1. 手办带有低俗/性暗示/色情的元素

2. 手办穿着暴露

模玩或者卡片角色,有敏感部位展示,如臀沟,甚至出现性器官露出;

3. 手办存在性暗示姿势

模玩或者卡片角色,存在涉及趴姿/弯腰导致的撅屁股、双腿上抬裸露阴部、劈腿等性暗示动作;

4. 手办内容为色情主角形象

模玩或者卡片角色,不得存在色情动漫或AV女优角色;

5. 性感手办面向未成年人群;

6. 人形手办含有可换装、可脱元素(展示女性手办上两点下一点,男士手办下一点);

发布的信息或商品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1级

8、发布含有隐晦变相提供色情服务及涉嫌人口拐卖、偷渡

包含但不限于:

买老婆一条龙服务、缅甸老婆咨询、买卖新娘等引流信息。

发布的信息或商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1级

九、侵犯他人隐私的相关商品、信息及服务类

1、发布用于非法摄像、录音、取证等用途的设备

包括但不限于:

1. 具有摄像功能、极具隐蔽性的伪装偷拍商品或信息,如烟感器式、手表式、笔式、打火机式、眼镜式、钥匙扣式、U盘式、充电器式、挂衣钩式、闹钟式、插排式、充电宝式、水瓶式等其他伪装偷拍商品;

2. 具有监听功能、极具隐蔽性的伪装监听商品或信息,如隔墙监听器、排插式、车充式等其他伪装监听商品;

3. 反猫眼偷窥设备;

4. 非法键盘记录器及软件;

5. 隐形透视眼镜等。

发布的信息或商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国家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1级

2、发布用于监听、窃取隐私、泄露个人私密资料、手机监听器或机密的软件及设备

包括但不限于:

1. “手机监听卡”、电话“窃听器”、“窃听设备”等用于监听、窃取隐私或机密的软件及设备;

2. 无线或隐形耳机、作弊耳机、橡皮接收器等考试作弊设备;

3. 隐形透视眼镜;

4. 木马、病毒、肉鸡和计算机漏洞信息类,会严重影响网络用户的计算机安全的商品或信息;

5. 破密软件、入侵工具、强制进入软件;

6. 利用软件盗取平台用户聊天工具,盗取他人隐私的软件或设备,如:QQ聊天记录器、Wi-Fi探针等;

7. 远程控制/监控软件主要用于处理未经授权监控他人电脑操作、聊天记录的商品或信息。

发布的信息或商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国家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1级

3、发布个人隐私信息及企业内部数据;提供个人手机定位、电话清单查询、银行账户查询等服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企业名录数据:企业名录、经理或老板的个人电话、平台用户名单资料等;

2. 窃取或发布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如企业文化内部宣传资料、行业协会内部交流资料、专业机构内部交流资料等,内部发行图书等行为

3. 个人资料:各类培训或课程学员名单、个人户籍档案证书资料、车辆登记驾照信息、银行业务信息、手机电话清单、个人邮箱论坛信息、个人消费记录、个人简历等;

4. 特殊人群信息:消费人群统计名单、股民资料、人才数据库等;

发布的信息或商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1级

4、发布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等依法可用于身份证明的证件

包括但不限于:

1. 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回执单;

2. 护照、港澳通行证、入台证等;

3. 社会保障卡、社会医疗保险卡等;

4. 买卖用于侵犯/收集/盗取他人信息的违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拦截(传真拦截、短信拦截、电话拦截)、钓鱼网站、诈骗网站等;

5. 买卖侵犯个人信息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提供他人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地址等;

6. 发布“避免法人限高失信”“提供法人代表”“背债法人”“需要不到场法人”等出售个人身份信息,提供“挂名法人”服务信息。

发布的信息或商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1级

5、发布邮局包裹、EMS专递、快递等物流单据凭证及单号

包含但不限于:

1. 中国邮政包裹单;

2. EMS面单;

3. 快递单号生成器;

4. 快递单号。

发布的信息或商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3级

6、发布盗取或破解账号密码的软件、工具、教程及产物

包括但不限于:

1. 扫信类软件及服务;

2. 盗号软件及账号信封;

3. 涉及到黑客论坛相关的账号,邀请码等;

4. 黑链产品、技术及服务;

5. 解封器软件、工具、方法、教程、解封服务等非法破解行为,所涉及的账号包括QQ、DNF、CF等;

6. 黑客教程;

7. 钓鱼网站、源码等。

发布的信息或商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管理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1级

7、发布、提供侵犯他人隐私的服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提供私家侦探、抓小三、人肉开盒、开房记录代查等侵犯他人隐私的服务等;

2. 明星八卦、行程类服务。

发布的信息或商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国家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1级

十、医药、医疗器械

1、发布二类精神类、麻醉类、有毒类、放射类、兴奋剂类;非药品添加药品成分;医疗用毒性药品等

包括但不限于:

1. 二类精神类、麻醉类、有毒类、放射类、兴奋剂类、医疗用毒性等药品;如:异戊巴比妥等二类精神药品、可卡因等麻醉类药品、阿托品原料药等毒性西药、注射用亚锡甲基二磷酸盐等放射性药品、雄烯二醇等兴奋剂类药品、迷药,迷药水;

2. 医疗用毒性药品;如流产药:米非司酮等。

发布的信息或商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1级

2、发布国家严禁售卖假药类药品、国家公示已查处或药监认定禁止生产、使用的药品及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药品

包括但不限于:

1. 国家严禁售卖假药类药品;

1.1 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药品;

1.2 变质的或被污染的药品;

1.3 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药品;

1.4 未标明有效期、更改有效期的或者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药品。

2. 国家公示已查处或药监认定禁止生产、使用的药品;如:小儿酚氨咖敏颗粒、氨非咖片、复方氨基比林茶碱片、氨林酚咖胶囊、氨咖敏片、丁苯羟酸乳膏、小儿复方阿司匹林片、氨非咖敏片等;

3. 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药品。

发布的信息或商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1级

3、发布用于预防、治疗人体疾病的血液制品;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生产、进口、或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

包括但不限于:

1. 血清、疫苗、血液制品等药品;

2. 未按照相关规定生产、检验、进口的药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2.1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必须批准但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或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如香港天喜堂天喜丸等;

2.2 使用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药品;

2.3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及容器未经批准的药品。

发布的信息或商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1级

4、发布商品本身信息涉及功效类虚假宣传的商品

包括但不限于:

吸油丸、好睡丸、护肝片、稳心片、伟哥、增高膏等非r标的产品(三无劣质产品)以及壮阳药材(回春草、肾精茶、卡宾树皮、辣木籽)等。

发布的信息或商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1级

5、发布具有高危风险的药材原料、有毒中药材

包含但不限于:

国家有毒中药材名录中的28种有毒中药材及药监部门通报查处的有毒中药材;如:砒石(红砒、白砒)、砒霜、水银、生马线、生川乌、生草乌、生白附子、生附子、生半夏、生南星、生巴豆、斑蝥、红娘虫、青娘虫、生甘遂、生狼毒、生藤黄、生千金子、闹阳花、生天仙子、雪山一支蒿、红升丹、白降丹、蟾酥、洋金花、红粉、轻粉、雄黄、八角莲、八里麻、土青木香、山莨菪、广防己、马桑叶、马钱子、六角莲、长春花、石蒜、关木通、农吉痢、夹竹桃、朱砂、米壳(罂粟壳)、红豆杉、红茴香、红粉、羊角拗、羊踯躅、丽江山慈姑、京大戟、昆明山海棠、河豚、闹羊花、青娘虫、鱼藤、洋地黄、牵牛子、香加皮(杠柳皮)、骆驼蓬、鬼臼、莽草、铁棒槌、铃兰、黄花夹竹桃、斑蝥、硫磺、雷公藤、颠茄、藜芦、野生人参

发布的信息或商品的相关成分及商品特性存在安全风险或致癌性。

 

1级

6、处方药及非处方药,包括国产、国外药品

包括但不限于:

1. 未经中国注册批准的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境外药;

2. 平台在监管部门指导原则下认定的成分、功效等方面与在售药品存在相同或相似性;

3. 可能被监管认定为药品的商品,如蜈蚣丸、千里追风膏或境外活络油。

发布的信息或商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1级

7、发布国家公示查处的兽药;兽药监督管理部门禁止生产、使用、销售的兽药

包括但不限于:

1. 《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规定的兽药包括但不限于:禁用兽药;抗病毒药物;抗生素、合成抗菌药;解热镇痛类等其他药物;复方制剂等;

2. 农业部176号、193号公告禁止的兽药目录。

发布的信息或商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1级

十一、人类健康及医疗相关的商品或服务类

1、发布人体器官、遗体

包括但不限于:

人体器官(肾脏、肝脏、眼角膜等)、遗体等。

发布的信息或商品违反《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1级

2、发布人类遗传资源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

1. 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

2. 人体基因组、基因、组织、细胞,如人体胎盘;

3. 人体胎盘制作的食品。

发布的信息或商品违反《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1级

3、以食品名义发布不可食用商品或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商品

包括但不限于:

食用金银箔(粉)类商品。

发布的信息或商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级

4、发布非法食品、食品添加剂类商品

包括但不限于:

大米用香精、泰国香米香精、稻花香香精、油用香精、芝麻油用香精、花生油用香精、橄榄油用香精等用于食品的非法添加剂。

发布的信息或商品违反《电子商务法》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法》(2021年)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附录B.1明确:大米、植物油脂不得添加食品用香料、 香精。

1级

5、发布不适合网络交易的食品

包括但不限于: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

发布的信息或商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1级

6、网站备案、亲子鉴定、胎儿鉴定等服务

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备案、亲子鉴定、胎儿鉴定等服务。

发布的信息或商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1级

7、病原微生物类

包括但不限于人间或动物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如霍乱弧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粗球孢子菌、狂犬病毒、SARS冠状病毒。

发布的信息或商品违反《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生物安全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1级

十二、涉及欺诈、盗窃、作弊、骚扰他人等商品或服务类

1、发布破网、翻墙软件及VPN代理服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翻墙app:蓝灯lantern,Express VPN,赛风Psiphon,SuperVPN,Free VPN,北极星VPN,自由门,影梭,无界浏览器,GoAgent,Potatso,VPS云服务器,快连VPN,萤火虫VPN,NordVPN,狗急VPN

2. 翻墙链接:机场、稳定机场、节点订阅、url节点、免费节点、节点搭建

3. 翻墙辅助工具:clash、Shadowrocket

4. 翻墙服务:非国企(移动、联通、电信、广电等)提供的外网服务。

发布的信息或商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电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1级

2、发布卫星信号收发装置及软件;用于无线电信号屏蔽的仪器或设备

包括但不限于:

1.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及配件,包括卫星锅、高频头、接收机、黑卡、编码器、解码器、解压及接收一体装置、服务(费)、账号等;

2. 商品信息中明确表示可以收看境外电视台或港澳台地区的电视台或黄色内容的电视棒、网络播放器;

3. 数字电视破解卡;

4. 境外流媒体;如网飞并非境外电视台,但属于境外流媒体

发布的信息或商品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关于禁止非法研制生产和使用无线电干扰设备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

1级

3、发布未公开发行的国家级正式考试答案、考试替考、代考服务及军队文职考培服务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

1. 应年四六级英语、中高考、公务员考试、资质证件考试等考前、考中答案等;

2. 高考、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注会考试、公务员考试、事业编考试、烟草、电力单位代考、线上代考等考试相关的替考、代考服务。

3. “内部渠道”“给军区输送文职人员”等涉军队文职考培虚假宣传信息。

发布的信息或商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1级

4、发布疑似不存在的商品

包括但不限于:

1. 现实生活中实际不存在商品,例如七彩玫瑰种子、七彩草莓苗、龙鳞等

2. 无法进行交易的商品,如心情、梦想、愿望等

发布的信息或商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1级

5、发布炒作博客人气、炒作网站人气、代投票类商品或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

代刷人气、代刷粉丝、代刷听众人数、代刷访问量、代认证服务、顶帖删帖服务、代网络投票等。

发布的信息或商品违反《民法典》、《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

3级

6、发布含有扣费项目不明确、恶意扣费、暗设扣费程序或含有盗号、窃取密码等恶意程序的商品

包括但不限于:

含有扣费项目不明确、恶意扣费、暗设扣费程序或含有盗号、窃取密码等恶意程序的商品

发布的信息或商品违反《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1级

7、发布秒杀器以及用于提高秒杀成功概率的相关软件等干扰平台正常秩序的软件或服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秒杀器;

2. 抢红包软件;

3. 商品复制软件;

4. 进店提醒软件;

5. 恶意差评软件;

6. 删除中差评服务;

7. 刷单服务;

8. 代刷店铺或商品浏览量收藏量服务等。

发布的信息或商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3级

8、发布非法骚扰/破解软件

包括但不限于:

1. 呼死你专业代呼软件

2. 更改来电显示软件

3. 破解各类正版程序的软件

4. 短信猫等用于群发信息的设备

发布的信息或商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1级

9、发布尚可使用或用于报销的票据(及服务),尚可使用的外贸单证以及代理报关、清单、商检、单证手续的服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尚可使用或用于报销的票据,如火车票、发票等;

2. 预定、代买、转让车票的服务;

3. 尚可使用的外贸单证,如汇票、海关发票、提货单、原产地证书等;

4. 代理报关、清单、商检、单证手续的服务;

5. 为被执行人代办理违规消费服务。

发布的信息或商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1级

10、发布提供制售假证件等相关服务信息

包含但不限于:

通过“帮专升本”“证件办理”“定制证书”等通过隐晦方式制售身份证、驾照、毕业证书(初中、高中、大学等)、大学生实习证明及海外学历等各类虚假证件、证明材料信息。

发布的信息或商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1级

11、发布涉嫌欺诈等非法用途的软件、工具及服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涉嫌用于非法欺诈的变声器,如手机变声器、变声电话机、手持变声器、网络电话变声器和变声软件;

2. 来电显示改号软件;

3. 用于搜索和采集个人资料的软件,如邮箱采集软件、手机号码采集软件;

4. 恶意骚扰软件,如追呼软件,短信攻击软件、骂人软件;

5. 可以通过手机号码定位IP地址的软件;

6. 涉嫌用于欺诈目的的相关服务,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技术漏洞、服务漏洞或虚构事实骗取钱款的服务等。

发布的信息或商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1级

12、发布走私、盗窃、抢劫等非法所得

包括但不限于:

偷盗、抢劫所获得的物品;走私、海关罚没的商品及相关服务

发布的信息或商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1级

13、发布撬锁工具、开锁服务及其相关教程、书籍

包括但不限于:

1. 万能开锁、快开工具等撬锁工具;

2. 开锁服务及开锁教程、书籍;

3. 汽车信号干扰器,汽车钥匙解码器等。

发布的信息或商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1级

14、用于骚扰他人的违规商品

包括但不限于:震楼器

发布的信息或商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

3级

十三、动植物及动物捕杀工具类

1、发布国家重点保护类动物、濒危动物的活体、内脏、任何肢体、皮毛、标本或其他制成品,已灭绝动物与现有国家二级以上保护动物的化石

包括但不限于:

1.《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包含的动物及其相关制品,如象牙、玳瑁、犀牛角、虎骨、穿山甲、羚羊角、大猫骨制品等;

2.《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名录》中的化石与现有国家二级以上保护动物的化石,如恐龙化石等。

发布的信息或商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1级

2、发布国家保护类植物活体

包括但不限于: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包含的植物,如银杉、红豆杉、发菜等。

发布的信息或商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1级

3、发布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活体、内脏、任何肢体、皮毛、标本或其他制成品

包括但不限于:

《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包含的动物及其相关制品,如松鼠、缅甸陆龟、平胸龟的活体、内脏、任何肢体、皮毛、标本或其他制成品等。

发布的信息或商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1级

4、发布其他国家、相关行政部门或组织禁止捕捉、采摘、销售的动植物及其制品

包括但不限于: 长江野生鱼。

发布的信息或商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1级

5、发布违法或危险的动物捕杀工具

包含但不限于:

1. 电力动物捕杀类工具

2. 捕鱼机、电鱼机、抓鱼机、地龙仪、电蚯蚓机、炸鱼工具等设备及其配件

3. 禁用渔具目录中的渔具(如绝户网、拦河网等)

4. 钓鱼药剂、迷虾、迷鱼药剂

5. 鸟禽类(电媒扩音器,野鸡假媒,竹鸡电媒机,粘鸟网,竹鸡套,门架套,竹鸡门架套,野鸡套,龙门架套,画眉套等 )

6. 灭鼠剂、灭鼠药等存在较高风险的产品

发布的信息或商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1级

6、发布猫狗肉、猫狗皮毛、鱼翅、熊胆及其制品等其他有违公益或对当地生态系统可能造成重大破坏的生物物种及其制品

包括但不限于:

1. 猫狗肉及皮毛制品;

2. 鱼翅类商品;

3. 熊胆及熊胆制品;

4. 食人鱼类商品。

5. 鳄雀鳝类商品。

发布的信息或商品违反《关于加强外来入侵物种防治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

1级

7、野生兰花

包括但不限于:

“野生兰花”,包括但不限于:下山兰、上山兰、独叶兰等”。

发布的信息或商品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名录》。

1级

十四、交通及相关服务类

1、发布可能用于逃避交通管理的商品

包括但不限于:

1. 汽车反雷达测速仪、安全预警仪(电子狗)、汽车隐形喷雾、卷帘式车牌架、雷达干扰器、牌照遮盖设备、交通信号灯变换器;

2. 防电子眼拍摄的车牌架,如翻转式、隐藏式、内藏式、折叠式、带锁牌照架;

3. 变号车牌数字贴;

4. 假车牌;

5. 跑马机等驾校作弊工具;

6. 逃避车辆改装检测、逃避汽车车检、逃避红绿灯相关商品;

7. 汽车跑表器材:汽车跑表器材、汽车节油器、节电器等非法用途工具 。

发布的信息或商品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1级

2、发布汽车类违规代办服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代考驾照服务;

2. 代办交通违章扣分服务;

3. 代办IDP国际驾驶证。

发布的信息或商品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1级

3、发布已报废、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非法拼装或非法所得等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经营的车辆及其“五大总成”

包括但不限于:

1. 已报废或已达到国家报废标准的车辆及其“五大总成”;

2. 使用报废车辆的“五大总成”或其他零部件组装而成的拼装车;

3. 通过走私、盗窃、抢劫、诈骗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车辆。

发布的信息或商品违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1级

4、发布汽车安全带扣等具有交通安全隐患的汽车配件类商品

包括但不限于:

1. 汽车装饰安全带扣、改装安全带扣、原装安全带扣、汽车安全带延长扣等;

2. 可阻止汽车安全带装置在未系安全带情况下发出警报的汽车用品或配件;

3. 发布或宣传可以规避车辆驾驶安全监测系统用品或配件。

发布的信息或商品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3级

5、妨害交通安全秩序的产品

包括但不限于妨害交通安全秩序的产品,如宣传汽车改装用的尾喉或尾哨等。

发布的信息或商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组织开展端口类短信群发业务清理整顿专项行动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

3级

十五、金融相关商品及服务类

1、发布伪造变造的货币以及印制设备

包括但不限于:

1. 发布仿照真币的图像、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

2. 发布在真币基础上利用挖补、揭页、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方法制作的货币

3. 发布印制货币的设备,如印钞机、印钞纸等

发布的信息或商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1级

2、发布正在流通的人民币、仿制人民币及与人民币相关的商品

包括但不限于:

1. 流通中的人民币,即第四套人民币(未退出流通的部分券别)、第五套人民币;

2. 流通中的人民币制作的其他物品,如硬币戒指、硬币项链等;

3. 以人民币材质或图案背景制作的商品,如:第一套到第五套人民币仿真币、学习币、儿童币、魔术币、点钞券、票样、欣赏币等

4. 印有流通人民币图案的物品,如:人民币抱枕、人民币钱包、人民币手环、人民币吊饰、人民币手机壳、人民币打火机、人民币被子、人民币蛋糕等

5. 仿造人民币图案的冥币,包括使用领导人头像及防伪水印、各种面额的主景图案(主景图案指纸币背面的大会堂、布达拉宫、桂林山水等,硬币的梅花、兰花、菊花、荷花等图案)等

6. 发布非空册的人民币收藏工具(印有人民币图样)

7. 发布售卖人民币纪念币、纪念钞

发布的信息或商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禁止非法买卖人民币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1级

3、发布流通中的外币及相关外币汇兑服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仿制外币,即仿照外币样式制作的,不以流通为目的商品,如:冥币、魔术币、点钞券、票样等;

2. PayPal(贝宝)、LibertyReserve(简称LR)、WebMoney(简称WM)、PerfectMoney(完美货币)、alertpay(Payza)、e-bullion等电子货币的充值、代付、兑换、回收等服务;

3.EXNESS 、Nordfx等外汇交易平台及其相关的充值、代付、兑换、回收等服务。

发布的信息或商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1级

4、发布非法集资的服务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涉嫌非法集资类商品,如未得到国家相关政府部门许可以任意名义发布集资或募捐类的商品。

发布的信息或商品违反《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1级

5、发布非法套现的服务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

1. 发布医保套现服务

2. 发布代理提取公积金、社保的服务

3. 发布信用卡套现服务

4. 其他信贷产品套现

5. 发布借贷产品及服务

发布的信息或商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1级

6、发布基于区块链技术生成的虚拟货币等数字化产品及衍生服务

包含但不限于:

1. 发布比特币、莱特币、比奥币、夸克币、无限币、可可币、便士币、PPCoin、NameCoin等数字货币

2. 发布技术性质、生成机制与数字化货币相同的商品,如基于区块链技术生成的数字化宠物等

3. 发布获取数字货币的教程、攻略以及软件,如挖矿教程等信息

4. 为ICO(首次代币发行)及为数字货币提供的衍生服务,如技术开发、商业策划、中介、营销、代理等

发布的信息或商品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等相关法律法规。

1级

7、票、基金、股票、证券等服务

包括但不限于:

税票、银行发行或承办的银行卡、信用卡;贷款服务或软件、证券服务、代还软件或服务、基金服务、套现服务、证券或期货投资咨询服务功能的商品、炒股软件、荐股软件;外汇交易服务;房地产类资产配置、房地产营销内容相关的服务和课程;支付/收款码终端、股票/基金分析或推荐、股票服务等。

发布的信息或商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1级

8、发布POS机(包括MPOS)、刷卡器等受理终端的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

智能支付终端、POS机(包括MPOS)、刷卡器等受理终端等

发布的信息或商品违反《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

1级

9、发布金融咨询、金融产品及相关衍生品、服务等

包括但不限于:

提供专业的金融咨询服务等。

发布的信息或商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1级

10、偷税漏税、避税类课程

包括但不限于:

涉及偷税漏税、避税类、阴阳合同、大小合同、影子公司、隐瞒收入、虚增成本、空壳公司等虚拟课程。

发布的信息或商品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1级

11、发布非法传销类商品

包括但不限于:

1. 宣传传销组织

2. 诱导加入传销组织

3. 发布非法传销性质的商品或服务

发布的信息或商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1级

十六、烟草及相关产品类

发布烟草专卖品及烟草专用机械

包括但不限于:

1. 烟草、雪茄类制品,如:烤烟;

2. 香烟、烟标,包括电子香烟(草本雾化器、烟弹)、茶烟等;

3. 电子烟类商品,以及通过“电子雾化器、烟弹、鼻吸能量棒、奶茶杯、可乐罐”等隐晦词指向电子烟的商品;

4. 成分含烟草、尼古丁成分,或虽无成分但有宣传提神醒脑功能的,属于电子烟或变种商品;

5. 香烟半成品及烟卡。

发布的信息或商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通告》、《关于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的通告》等相关法律法规。

1级

十七、虚拟账号、虚拟服务、游戏类

1、发布已激活的手机卡、上网卡等违反国家实名制规定的商品

包括但不限于:

1. 激活过的手机卡;

2. 激活过的固定电话号码;

3. 激活过的流量卡;

4. 物联网卡;

5. 实名认证的游戏账号。

发布的信息或商品违反《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2级

2、发布一卡多号;有蹭网功能的无线网卡,以及描述信息中有告知会员能用于蹭网的设备

包括但不限于:

1. 一卡多号设备及其读写器;

2. 蹭网卡及蹭网软件。

发布的信息或商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2级

3、发布未经国家审批或备案的网络游戏、游戏点卡、货币等相关服务类商品

包括但不限于:

所有境外(美服、日服、欧服等)、或港澳台地区及未经文化部备案的游戏、点卡、游戏货币、装备等信息。

发布的信息或商品违反《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2级

4、发布外挂、私服相关的网游类商品

包括但不限于:

1. 游戏外挂:外挂的程序、软件和客户端、外挂卡、外挂性质的游戏辅助软件或游戏辅助卡等;

2. 私服相关:私服架设服务、私服程序、私服网站、私服源码、私服服务器和空间等。

发布的信息或商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2级

5、发布慢充卡、不可查询的分期返还话费类等实际无法在72小时内到账的虚拟商品

包含但不限于:

1. 商品信息中表明充值时间超过72小时的充值类商品;

2. 商品本身描述72小时内到账,但实际到账时间超过72小时的充值类商品;

3. 通过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等官方无法查询到的话费类商品;

4. 话费的返还期限不可确定的,比如充值100元话费返还50元,但是返还的50元没有明确的返还时间;

5. 以“0元购”形式售卖的商品或服务。

发布的信息或商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3级

6、网络账户死保账号或存在交易风险的腾讯QQ账号、Itunes账号、百度账号以及视频类网站账号等账号类商品

包括但不限于网络账户死保账号或存在交易风险的腾讯QQ账号、Itune账号、百度账号以及视频类网站账号等账号类商品。

发布的信息或商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1级

7、破坏游戏公平性、侵害知识产权类商品

包括但不限于-更改战区/地理定位、修改游戏软件教学

1. 账号估值鉴定服务;

2. 课程内容中出现货物推荐(如游戏神器、散热架等;

3. 代骂、骂人教学等服务。

发布的信息或商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1级

8、未取得营业执照或电信网络代理资质销售运营商通讯类产品

包括但不限于未取得营业执照或电信网络代理资质销售运营商通讯类产品。

发布的信息或商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1级

9、发布手机直拨卡与直拨业务,电话回拨卡与回拨业务

包括但不限于:

直拨卡、回拨卡等信息;手机直拨或电话回拨业务等。

发布的信息或商品违反《关于现阶段暂不允许开展电话回拨业务的通知》、《关于做好回拨业务清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

3级

10、发布停止经营的游戏点卡或平台卡商品

包含但不限于:

1. 已经停止运营的游戏点卡;

2. 已经停止运营的平台加款卡。

发布的信息或商品违反《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官方已停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3级

11、 发布履约时间不可查询或不确定的虚拟服务类商品,或使用时间/期限不确定的虚拟服务类商品

包括但不限于:

1. 履约时间不可查询或不确定的腾讯增值服务,如手机代刷的QQ钻、QQ会员等;

2. 履约时间不可查询或不确定的迅雷会员、新浪微博会员等虚拟包月、包年类服务等。

3. 虚拟服务永久会员

发布的信息或商品违反《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3级

12、发布买卖cookies、flashcookies

包括但不限于:

各网站cookies、flashcookies。

发布的信息或商品违反《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1级

13、发布SP业务自消费类商品

包括但不限于:

通讯增值业务消费类的商品,如通讯增值业务自消费的SIM卡和消费硬件等。

发布的信息或商品违反《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组织开展端口类短信群发业务清理整顿专项行动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

1级

14、互联网用户账号类商品或服务

包括但不限于-以支付、社交、媒体为主要功能的互联网用户账号及代注册服务;

1. 网盘账号类商品;

2. 为以社交为主要功能的互联网账号提供运营、教程等服务;

3. 互联网用户账号认证及信息维护;

4. 游戏账号租赁、交易等服务。

发布的信息或商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1级

十八、虚拟产品类

发布、出售售卖利用心理学进行精神控制的课程

包括但不限于:

1. 精神控制的课程指利用心理学,去影响、操控他人想法的课程;

2. PUA经验指利用心理学去吸引异性、甚至打压对方人格从而对对方进行精神控制的课程;

3. 女王课、男性情感技巧、杀猪盘、两性相关等挑战社会伦理的内容指涉及到两性恋爱婚姻中,不正能量的、有道德伦理问题的课程,如性生活相关、出轨、小三相关的课程。

发布的信息或商品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1级

2、发布、出售涉及宗教或玄学的心理疗法课程(如冥想、正念、风水、算命、财运命理、能量觉醒、脉轮、家族系统排列等) 或催眠相关课程

包括但不限于:

1. 宗教玄学指商品标题、图片、课程详情页有冥想正念、家排相关的课程、或提及轮回、往生、穿越等字眼的冥想心理学相关课程;

2. 除瑜伽/普拉提这类运动类课程,其他课程内容中含有冥想正念。

发布的信息或商品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1级

3、发布、出售以网络平台赚钱的名义发布虚假、诈骗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

1. 网赚/网络兼职,如:发布淘宝、京东等招聘刷评论、刷单类兼职信息;

2. 团队加盟;

3. 推广“赚钱”项目;

4. 推广某个项目的代理权。

发布的信息或商品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1级

4、发布线上医疗内容、医疗美容内容、就医指导内容、临床试验内容、整形内容、治疗心理疾病内容等

包括但不限于

1. 医疗项目(包括不限于):在线诊疗、医美(医疗美容服务)、口腔护理/治疗、基因检测、产后康复、康复疗养、心理疾病咨询、问诊、针灸、纹身、整形服务、疾病治疗、偏方秘方课程等;

2. 常见的医疗美容项目名称(包括但不限于):

面部设计、抗衰咨询、光子嫩肤、面部拔筋、水光针(补水)、瘦脸针、除皱针、热拉提、热玛吉、熊猫针、玻尿酸针、皮秒、超皮秒、抽脂、隆胸、隆鼻、鼻综合、激光脱毛、冰点脱毛、小气泡、激光美白、激光祛斑、激光祛疤、割双眼皮、洗牙、种牙、镶牙、植发、纳晶等;

3. 心理疾病咨询类(包括不限于):

心理疗法/治疗、情绪疗愈、精神障碍、抑郁、童年创伤、心灵创伤、焦虑、忧郁、自闭等。

发布的信息或商品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1级

5、助眠、ASMR类

包括但不限于助眠、ASMR类商品。

发布的信息或商品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2级

6、升职/学业类教学

包括但不限于

1. 教授通过不当途径进行升职升学的课程,如教授如何送礼、教授如何巴结领导;

2. 背景提升类课程;

发布的信息或商品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2级

7、K12教育课程

包括但不限于0-6岁(包括但不限于学前、幼儿园)全部课程,7-18岁学科类课程。

发布的信息或商品违反《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

1级

8、售卖民间流行但没有明确科学依据的保健方法(土方、减肥疗法、少儿推拿、艾灸等)、以医治疾病为目标的医疗相关课程

没有科学依据的医疗方法/课程包括但不限于:

1. 土方指民间流行的、不见于医药专门著作的药方、或没有科学依据的治疗方法等

2. 减肥疗法指服用减肥药、使用医疗器械来达到减肥目的的医疗内容等;如:民间土方有效减肥

3. 少儿推拿指运用于青少年的按摩推拿等

4. 以医治疾病为目标的医疗相关课程指涉及到治病教学的课程;如:十堂课治好胃病

发布的信息或商品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1级

十九、非法出版物、收藏品类

1、发布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的文物

包括但不限于:

1. 写明出土地和出土时间的文物,如1969年出土于甘肃省某墓中的马踏飞燕等;

2. 青铜器及仿古青铜器;

3. 涉及文物造假、倒卖文物信息等;

4. 发布1949年以前的瓷器、古币等。

发布的信息或商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1级

2、未经授权擅自发布奥林匹克运动会、世界博览会、亚洲运动会等特许商品

包括但不限于:

1. 带有奥运会、冬奥会、青运会、残奥会标志、名称或奥运会、冬奥会、青运会、残奥会特许类商品,如奥运徽章、奥运纪念币、奥运吉祥物等;

2. 带有世博会标志、名称或世博会特许类商品,如世博徽章、世博纪念币、世博吉祥物等;

3. 带有亚运会、亚冬会、亚青会、亚残会、亚洲沙滩运动会(亚沙会)、亚洲室内与武道运动会(亚室武会)标志、名称或亚运会、亚冬会、亚青会、亚残会、亚洲沙滩运动会(亚沙会)、亚洲室内与武道运动会(亚室武会)特许类商品,如亚运徽章、亚运纪念币、亚运吉祥物等。

发布的信息或商品违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1级

3、发布国家禁止的集邮票品以及未经邮政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制作的集邮品,以及一九四九年之后发行的包含“中华民国”字样的邮品

包括但不限于:

1. 邮票票名为“中华民国邮票”;

2. 1949年-1955年大陆运至台湾的民国邮票加印台币面值;

3.带有政治宣传性质的台湾发行邮票,如印有蒋介石“就职纪念”、“六秩寿辰纪念”、“光复大陆”、“建国纪念”、“三民主义统一中国”等字样的邮票;

4. 台湾当地出具的邮票;

5. 邮票出现涉政信息。

发布的信息或商品违反《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1级

二十、假冒伪劣低质类

1、含内容的存储物、资源包的商品

包括但不限于含有内容(如音乐、电影或视频)的存储设备(包括但不限于U盘、光盘、硬盘)、网站链接(如网盘资源、资源包)或软件程序。

发布的信息或商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1级

2、依法应当经行政部门批准或备案后销售商品,未经相关行政部门批准或备案

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应当经行政部门批准或备案后销售商品,未经相关行政部门批准或备案。

发布的信息或商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1级

3、商标、专利侵权的商品

包括但不限于

1. 商标、专利侵权的商品;

2. 贩卖盗版等未具有版权的商品/APP;

3. 课程视频内容⽆正当来源。

发布的信息或商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1级

二十一、旅行与出入境相关商品及服务类

1、航空公司的积分和里程,航空公司积分/里程兑换的机票;各航司下发文件规定的不合格产品

包括但不限于:

航空公司积分类充值或代订机票的商品,如快充南航里程、代开公务头等舱机票等。

发布的信息或商品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1级

2、发布规避合法出入境流程的商品及服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无有效港澳通行证过香港澳门;

2. 用于办理签证的商务邀请函。

发布的信息或商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1级

3、未取得跟团游、出境游、签证等业务相关经营资质的商品及服务

包括但不限于:

未取得跟团游、出境游、签证等业务相关经营资质的商品及服务。

发布的信息或商品违反《旅行社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1级

4、实际入住人无需经过酒店实名登记便可入住的酒店类商品或服务

包括但不限于:

实际入住人无需经过酒店实名登记便可入住的酒店类商品或服务。

发布的信息或商品违反《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1级

二十二、不符合国家生产标准商品类

1、发布由不具备生产资质的生产商生产的或不符合国家、地方、行业强制性标准、商品执行标准或不符合平台公布的规则、平台与平台商家签订的协议中采用的推荐性标准的商品

包括但不限于:

1. 生产商的在有效期内的合格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件中均未列明允许生产的商品;

2. 经国家机关通报或经平台多次官方抽检确认不合格的同一品牌、同一生产商或同一认证资质关联的所有商品;

3. 商品未获得相关上市资质要求,如未取得进网许可证的手机等;

4. 其他不符合国家、地方、行业强制性标准、标注执行标准的商品。

发布的信息或商品违反《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1级

2、发布经权威质检部门或生产商认定、公布召回的商品,国家明令淘汰或停止销售的商品,过期、失效、变质的商品,以及含有罂粟籽的食品、调味品、护肤品等制成品

包括但不限于:

1. 经国家机关通报或平台抽检后确认间接对人身安全造成隐患、危害但影响较轻的不合格商品。电器产品耗电量、能源效率等级不合格、未经批准,擅自标注“保健功能”;昂贵材质的以次充好等;

2. 经国家机关通报或平台官方抽检后确认直接对人身安全造成隐患、危害且影响严重的不合格商品。食品、保健品、化妆品等添加的不合格成分对人体造成影响,不合格项危害程度严重;

3. 存在缺陷或安全风险的食品、汽车等被召回后未消除缺陷或降低安全风险后再次出售或推广的情形。

4. 国家明令淘汰或停止销售的商品;

5. 过期、失效、变质的商品;

6. 含有罂粟籽的食品、调味品、护肤品等制成品。

发布的信息或商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加强罂粟籽食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1级

3、发布存在制假风险的品牌配件类商品

包括但不限于:

品牌商品配件,如品牌化妆品空瓶、品牌奶粉空罐、品牌酒空瓶等。

发布的信息或商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1级

4、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商品或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

1. 含有违规儿童信息,如化妆品类商品信息中使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代言人等违规儿童模特肖像;

2. 含有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不良信息的商品及服务,如儿童邪典等。

发布的信息或商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1级

二十三、其他(其他属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等明确禁售销售的商品,或平台根据风险性、危害性制定的其他禁止发布商品 ,包括但不限于本规则中列举的商品)

1、发布利用电话线路上的直流馈电发光的灯

包括但不限于:

利用电话线路上的直流电来发光的电话灯。

发布的信息或商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1级

2、发布未经平台许可的用于兑换商品实物或服务的定额卡券、储值卡券、储值服务或将购买款项分期返还的交易

包括但不限于:

加油卡类商品:如定额卡券、储值卡、储值服务及分期返还类商品。常见如:中国石化、中国石油等油气销售商发行的加油类定额卡券、储值卡;或其他相关经营者发布的加油卡储值服务或分期返还营销活动。平台已另行实施平台准入措施的除外。

发布的信息或商品违反《民法典》、《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1级

3、境外代购类商品或服务

包括但不限于:

海外代购、港澳台代购或国内免税代购类商品及服务。

发布的信息或商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1级

4、样板戏

包括但不限于:样板戏类商品。

发布的信息或商品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1级

5、东北黑土

东北黑土

发布的信息或商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1级

6、应对重大突发舆情、监管事件,临时禁售的品类

包括但不限于:

应对重大突发舆情、监管事件,临时禁售的品类。

发布的信息或商品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1级

7、发布农业部发布的禁用限用类农药

包括但不限于:

农业部发布的禁用限用类农药(包含但不仅限于商品名、化学品名、通称、惯称、别称等)。

发布的信息或商品违反《农药管理条例》及农业农村部相关公告等相关法律法规。

1级

8、代办社会公共服务及行政管理事物、代拍、代笔学业类、公证认证类等

包括但不限于代办落户、代办居住证、社保开户、代发工资、代办网店入驻资质认证、代抢购茅台、代医院挂号(代体检预约不禁售)等。

发布的信息或商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1级

9、部分化妆品

包括但不限于:分装化妆品。

发布的信息或商品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3级

10、禁止生产销售的塑料制品

包括但不限于

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厚度小于0.01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等。

发布的信息或商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

2级

11、气象资料、矿产分布及勘探设备

包括但不限于;

对这些气象资料进行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的新资料,以及对其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资料;

用作向外分发或供外部使用的数据库、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

矿产分布及勘探设备:各地区矿产储存量、矿产位置信息、矿产分布图及矿产勘测。

发布的信息或商品违反《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

1级

12、发布为完成学术研究、学业任务等提供违规服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代写论文、毕业设计、作业、研究课题、开题报告等与学业学术内容相关的违规服务;

2. 为学术、学业需求而提供的辅助类服务,如:论文辅导、修改润色、代查询文献资料等;

3. 党政类文章代写等与政治内容相关的违规服务;

4. 为在校学生提供代写、代刷相关类服务,如:

4.1 作业代替类:画作、代码、做题等;

4.2 线下代替服务类:上课、代跑、刷做题等;

4.3 人工代刷线上服务类:刷课时、刷学分、刷视频等

发布的信息或商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

2级

13、殡葬类用品

包括但不限于殡仪用品、丧葬用品、存放骨灰盒、存放遗体或投资墓地类商品及服务等;。

发布的信息或商品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1级

14、部分珠宝玉石类

包括但不限于

国家保护动植物及其制成品:

沙丁原枝、沙丁珊瑚、沙丁、红珊瑚、珊瑚、阿卡珊瑚、莫莫珊瑚、MOMO珊瑚、象牙、猛犸象牙、砗磲、女王贝、犀牛角、玳瑁、科巴树脂、海柳、盔犀鸟、女王凤凰螺。

发布的信息或商品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1级

15、发布倒卖服务及商品

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倒卖形式:门票、有偿占位等。

发布的信息或商品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3级

16、非法的网络水军、网络推手、灌水公司、删帖公司、软文营销等

包括但不限于:

1. 提供舆情负面处理、沉帖删帖服务;如通过删除、消除、修改、屏蔽等手段清除他人在网上的评价、评论、言论等;

2. 提供各大网站的危机公关屏蔽服务;

3.发布“招募水军”、“提供水军服务”相关信息或商品。

发布的信息或商品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1级

三、违规处理

若商家涉及以上违规情形,腾讯有权单方面判定商家违规性质,并依据《微信小店商家违规管理规则》《微信小店关联主体违规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对该商家作出进一步处罚。

3.1 商家实施【发布违禁信息】1级违规行为的,腾讯将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 情节轻微的,处下架违规商品,以及禁止上架商品、延长店铺订单资金结算、限制货款资金提现、限制保证金提现15天;

(2) 情节一般的,处下架违规商品,以及禁止上架商品、延长店铺订单资金结算、限制货款资金提现、限制保证金提现30天;

(3) 情节严重的,处下架违规商品,永久禁止上架商品,以及延长店铺订单资金结算、限制货款资金提现、限制保证金提现180天。

3.2 商家实施【发布违禁信息】2级违规行为的,腾讯将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 情节轻微的,处下架违规商品,以及禁止上架商品、延长店铺订单资金结算、限制货款资金提现、限制保证金提现7天;

(2) 情节一般的,处下架违规商品,以及禁止上架商品、延长店铺订单资金结算、限制货款资金提现、限制保证金提现15天;

(3) 情节严重的,处下架违规商品,永久禁止上架商品,以及延长店铺订单资金结算、限制货款资金提现、限制保证金提现30天;

(4)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下架违规商品,永久禁止上架商品,以及延长店铺订单资金结算、限制货款资金提现、限制保证金提现180天。

3.3 商家实施【发布违禁信息】3级违规行为的,腾讯将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 情节轻微的,处下架违规商品,以及禁止上架商品、延长店铺订单资金结算、限制货款资金提现、限制保证金提现3~7天;

(2) 情节一般的,处下架违规商品,以及禁止上架商品、延长店铺订单资金结算、限制货款资金提现、限制保证金提现7~15天;

(3) 情节严重的,处下架违规商品,永久禁止上架商品,以及延长店铺订单资金结算、限制货款资金提现、限制保证金提现15~30天;

(4)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下架违规商品,永久禁止上架商品,以及延长店铺订单资金结算、限制货款资金提现、限制保证金提现30~180天。

四、 违规情节考虑因素

4.1 情节轻微

包括但不限于:

商家发布/售卖的违规商品数量较少,且相关行为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未对用户和平台产生恶劣影响。

4.2 情节一般

包括但不限于:

商家发布/售卖的违规商品数量较多,或相关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或对用户造成了人身/财产损害。

4.3 情节严重

包括但不限于:

商家屡次发布/售卖违规商品,或单次违规商品数量众多,或相关行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或对用户造成较大人身/财产损害,或对平台产生舆情事件和监管风险。

4.4 情节特别严重

包括但不限于:

商家多次发布/售卖违规商品,或单次违规商品数量巨大,或相关行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或对用户造成严重人身/财产损害或对平台产生重大舆情事件和监管风险。

注:商家多次实施同一违规行为,且违规程度均为“情节轻微”或“情节一般”的,视为该商家的违规程度为“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腾讯将对该商家从重处理。

五、 其他

5.1 商家的行为,发生在本规则生效之日或修订之日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本规则生效之日或修订之日以后的,适用本规则。

5.2 平台有权根据平台运营情况对本规则进行不定期修订,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示程序。若修订内容涉及交易规则的,则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另行执行征求意见程序,公示期结束后,本规则修订内容即告生效。若商家不同意修订后的规则的,可通过指引申请停止使用相应功能。

5.3 商家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任何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本规则已有规定的,适用本规则。本规则尚无规定的,腾讯有权酌情处理。但腾讯商家的处理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商家在视频号的任何行为,应同时遵守与腾讯及其关联公司签订的各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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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景定义
二、违规判定类型
三、违规处理
3.1 商家实施【发布违禁信息】1级违规行为的,腾讯将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3.2 商家实施【发布违禁信息】2级违规行为的,腾讯将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3.3 商家实施【发布违禁信息】3级违规行为的,腾讯将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四、 违规情节考虑因素
4.1 情节轻微
4.2 情节一般
4.3 情节严重
4.4 情节特别严重
五、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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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小店关联主体违规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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