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年04月14日
生效日期:2022年04月21日
为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平等、开放、透明的平台生态环境的构建,让用户享受到更安全、优质、可信赖的生态环境和体验,腾讯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微信视频号运营规范》《微信视频号直播行为规范》等平台规范,以及《微信视频号直播功能使用协议》、《微信视频号商品信息分享功能服务协议》用户协议,制定视频号橱窗规则。
视频号橱窗规则适用于视频号橱窗生态体系各方(以下简称“各方”),包括视频号橱窗用户、商家、达人、视频号运营者、视频号营销人员及其他相关者等。
“视频号橱窗规则”是以下规则的统称:
(1)《视频号橱窗带货规则总则》(以下简称“《总则》”);
(2)针对视频号橱窗生态体系各方的市场管理与违规处理、行业市场管理、营销活动和其他必要事项,所制定的有关具体规则规范,包含对具体规则规范进一步细化制定的相应实施细则;
(3)根据视频号橱窗临时性管理需求所发布的临时公告。
《总则》是平台规则的一部分。视频号橱窗各方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平台规则以及与平台签订的各项协议。对任何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平台规则、平台协议等规定的行为,腾讯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平台规则及与平台签订的各项协议处理。
各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恪守承诺,遵守与视频号及其关联公司签订的各项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其他方的合法权益。
1.4.1 腾讯将根据国家法律规定要求和平台生态体系发展需要,对视频号橱窗规则进行适时审慎制定或修改,并在视频号规则中心进行公示,规则自公示期满之日起生效。
1.4.2 若各方不同意相关变更,应立即停止使用视频号橱窗提供的相关服务,并及时通知视频号橱窗。腾讯有权对该方的行为及应适用的规则/协议约定进行单方认定,并据此处理。但腾讯对该方的处理不免除该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发生在规则生效以前的行为,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规则生效以后的行为,适用新规则。
指腾讯通过微信视频号商品信息分享功能提供给视频号橱窗用户、视频号橱窗商家、视频号橱窗达人及相关方的,用于在其微信视频号界面的特定分享位置发布、展示商品信息及购买链接等功能的一项能力。
指通过“视频号橱窗”浏览、购买商品的微信用户。
指通过视频号橱窗展示其同主体销售的商品的信息的视频号用户。
指使用微信视频号商品信息分享功能,通过视频号橱窗、直播/短视频等形式展示其他主体销售的商品的信息的视频号用户。
指被微信视频号橱窗商家或视频号橱窗达人设置为运营者,并使用微信视频号商品信息分享功能,通过视频号橱窗、直播/短视频等形式向视频号橱窗用户展示、分享他人相关商品信息的自然人。每个视频号可设置多个运营者,具体数量以页面显示为准。
指使用微信视频号商品信息分享功能,通过视频号橱窗、直播/短视频等形式向视频号用户展示、分享他人相关商品信息的自然人。
本规则中其他定义或概念,如无特别说明,以《微信视频号商品信息分享功能服务协议》约定为准。
3.1.1 各方在视频号橱窗的所有行为都需要遵守国家法律规定、视频号橱窗规则、《微信视频号运营规范》等要求,同时应根据视频号橱窗相应页面指引进行操作。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
(5)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6)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7)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8)散布谣言,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9)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10)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11)欺诈、虚假、不准确或存在误导性的;
(12)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社会公德或根据视频号橱窗相关协议、《微信视频号运营规范》等不适合在视频号橱窗发布的。
3.2.1【准入】视频号橱窗商家、视频号橱窗达人准入视频号橱窗时,应遵守《视频号小店招募规则》、《视频号小店命名规则》、《视频号橱窗保证金条款》、《视频号小店保证金条款》、《视频号小店结算规则说明》等规则规范的规定。
3.2.2【信息与质量】视频号橱窗商家、视频号橱窗达人展示的商品或服务信息须符合《视频号橱窗商品价格管理规则》、《视频号橱窗商品信息发布规则(制定中)》等相关规定。
3.2.3 视频号橱窗商家、视频号橱窗达人应确保其展示的商品或服务在合理期限内可以正常使用,具备其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符合包装说明上注明采用的标准等,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风险,并对其展示的商品或服务质量承担相应责任。腾讯可根据《视频号橱窗商品品质抽检管理规范》、《视频号橱窗商品体验抽检规范》等相关规定对视频号橱窗商家、视频号橱窗达人展示的商品或服务进行抽检。
3.2.4 视频号橱窗商家、视频号橱窗达人须履行交易或服务等承诺,包括根据视频号橱窗规则及其自身作出的承诺在规定和承诺期限内及时发货(特殊情形除外)等,并遵守《视频号橱窗发货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
3.2.5 视频号橱窗商家、视频号橱窗达人应保障买家合法权益,提供消费者保障服务,遵守《视频号橱窗售后服务管理规则》、《视频号橱窗交易纠纷处理规则》、《视频号橱窗七天无理由退货管理规则》、《视频号橱窗商家商家客服服务管理规则(制定中)》等相关规定。
3.2.6【营销】视频号橱窗商家、视频号橱窗达人参加视频号橱窗营销活动须遵守《视频号小店【优惠券】功能调整公告》或《视频号小店闪购管理规则》对应营销活动规则等相关规定。
3.2.7【行业与专项市场】特定行业或专项市场的视频号橱窗商家、视频号橱窗达人须遵守《视频号橱窗行业管理规范(制定中)》等相关规定。
3.2.8【终止合作】视频号橱窗商家、视频号橱窗达人退出视频号橱窗时,依照《视频号橱窗商家退出规则(制定中)》等规则处理。
4.1.1 视频号运营者通过视频号橱窗、直播/短视频等形式向视频号橱窗用户展示、分享他人相关商品信息时,应保证其是在平台实名认证的视频号用户。未在平台实名认证但进入其直播间进行直播营销活动的,平台有权对该直播间运营者处警告等违规处理措施,并引导直播间内的视频号营销人员进行实名认证。
4.1.2 视频号营销人员为自然人的,应当年满十八周岁。
4.2.1 视频号营销人员从事营销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遵循社会公序良俗,真实、准确、全面地发布商品或服务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信息,欺骗、误导用户;
(2)营销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
(3)虚构或者篡改交易、关注度、浏览量、点赞量等数据流量造假;
(4)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存在违法违规或高风险行为,仍为其推广、引流;
(5)骚扰、诋毁、谩骂及恐吓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6)传销、诈骗、赌博、贩卖违禁品及管制物品等;
(7)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影响他人及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场所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
(8)使用或变相使用国旗、国徽、军旗、军徽等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
(9)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
除上述外,视频号营销人员在发布信息时,还应遵守《视频号橱窗商品信息发布规则(制定中)》等平台规则的规定。
4.2.2 视频号营销人员应当对商品和服务供应商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信用情况等信息进行核验,并留存相关记录备查。
4.2.3 视频号营销人员使用其他人肖像作为虚拟形象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应当征得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该规定。
4.2.4 视频号营销人员还应遵守《微信视频号直播行为规范》、《微信视频号运营规范》等相关规定。视频号营销人员如使用直播进行营销活动,则在下列重点环节的设置也应遵守前述规定:
(1)账号名称、昵称、头像、简介、背景图片等用户资料;
(2)直播间标题、封面;
(3)直播间布景、道具、商品展示;
(4)在直播间的着装和行为举止、语言表达;
(5)其他易引起用户关注的重点环节。
4.3.1 视频号营销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所营销推广的商品/服务(包含第三方平台的商品/服务、自建小店的商品/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用户合法权益的情形,仍予营销推广的,或者因视频号营销人员虚假夸大描述、发布不实信息以及实施其他虚假宣传行为而引发消费者投诉、售后问题的,视频号营销人员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服务的视频号橱窗商家向视频号橱窗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视频号营销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其构成前述的“知道或应当知道”:
(1)通过试用即可发现该商品/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用户合法权益的情况,而未能发现的。结合商品或服务的性状、特征不适宜进行试用的除外;
(2)对所推广商品的商品资质及该商品对应的视频号橱窗商家身份、资质资格、联系方式、信用情况等未尽到基本审核义务的;
(3)推广的商品/服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属于平台禁止推广商品目录中的商品/服务的;
(4)其他平台能够认定属于用户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形。
对关系用户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视频号营销人员对商品或服务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用户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用户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4.4.1 视频号营销人员的账号及密码等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借用、赠与、承继(与账号相关的财产权益除外)或在第三方平台上进行展示或售卖,但有法律规定或行政司法机关的指令,且征得视频号平台同意的除外。
4.4.2【成长激励】腾讯会分别根据视频号营销人员的带货业绩等进行综合评估,划分视频号营销人员等级,为其提供相应的运营激励机制。
5.1【其他】为尽力满足视频号橱窗用户需求,不断提升视频号橱窗用户体验,视频号橱窗可能会不时推出新的市场及服务,相应市场及服务的用户应遵守相应协议及视频号橱窗规则页面公示并生效的相关规则等规定。
市场管理,指腾讯针对视频号橱窗生态体系内的风险行为(含疑似违规行为)采取的非扣分的管理措施。
6.2.1 判定
腾讯主动排查、质量抽检、行政管理部门的通报/通知、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书、消费者投诉、权利人举报、新闻媒体曝光、及其他合法合规渠道的信息来对各方的行为进行风险判定。
当腾讯判定任何一方的行为属于风险行为,可能对国家、社会、第三人或平台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腾讯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直播遮罩、下架相关商品、暂停使用视频号橱窗功能、封禁视频号账号等市场管理措施。同时,如政府监管部门针对风险行为要求提供相关数据材料的,腾讯有权要求该方予以配合,责令予以整改、执行监管意见等。
腾讯将视违规方行为、商品及信息风险的消除情况,对采取的市场管理措施进行解除或部分解除。
各方须按照视频号认证流程及要求,提供相应信息进行认证,各方应保证真实性、有效性、一致性的信息。对于提供不全、无效或虚假的信息进行认证的,将无法通过认证。
已经通过视频号认证的,腾讯将视情况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复核的方式,验证认证信息的真实有效性。如在复核过程中发现认证信息不全、失效的,腾讯将依据情形严重程度,采取必要的市场管理措施。
经新闻媒体曝光、国家质监部门等行政管理部门通报,系质量不合格的线下某一品牌、品类、批次的商品,或与腾讯官方抽检不合格商品相同的商品,或其他要求协查的商品及店铺, 腾讯将依照其情形严重程度,采取限制发布商品、下架商品、删除商品等市场管理措施,直至查封账户。
任何一方行为引发其他方或第三方诉讼至司法机关的,若该方存在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效,或该方怠于处置、消极应对,或继续违规等情形,对腾讯造成或可能造成实际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腾讯可根据产生或可能产生后果的严重程度采取账号管控、限制发布商品等市场管理措施。
各方若发布有违公序良俗或视频号橱窗规则的商品或信息,腾讯将对该类商品或信息进行下架或删除处理。
为保障用户的消费权益,腾讯有权基于资金安全风险、商品合规风险等评估,对资金安全风险、商品合规风险较高的订单或其他需要进行交易资金保障的订单采取交易账期延长等市场管理措施。
视频号橱窗商家、视频号橱窗达人应遵照视频号橱窗交易流程的各项要求进行交易,视频号橱窗商家、视频号橱窗达人应合理保障用户权益。视频号橱窗商家、视频号橱窗达人如发生或可能即将引发危及交易安全或视频号账号安全的行为,腾讯将根据其行为并结合事件的紧急、严重程度采取临时性强制措施直至腾讯确认风险基本可控后予以部分或全部解除管控。
违规处理,指腾讯针对违规行为采取的具有惩戒性质的处理措施。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腾讯有权在采取处理措施时,从重或加重处理,直至采取最高级别的违规处理措施:
(1)违规情节极其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2)因违反平台规则受过一定的违规处理,处理措施执行完毕或者豁免以后,又犯一定违规行为的;
(3)为实现不合理目的或规避视频号橱窗规则的合理适用,故意隐瞒、虚构事实,或实施其他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给他人的平台权益或合法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腾讯可在采取处理措施时,对违规方减轻或免除处理:
(1)情节显著轻微的;
(2)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3)主动向平台说明违规情形,并积极采取改进措施的;
(4)为遵守法律法规,或为了配合公检法人员执法的;
(5)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害,不得已采取违规行为造成危害的;
(6)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违规方的违规行为存在正当理由,经视频号橱窗查证属实的。
单个行为同时违反平台多条规则的规定时,腾讯将按照规定的违规处理方式和力度最重的规则进行处理。
腾讯进行违规处理的信息来源包括但不限于:
(1)行政管理部门的通报、通知;
(2)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书;
(3)新闻媒体曝光;
(4)投诉、举报;
(5)商品质量检测报告;
(6)基于主动排查;
(7)其他合法合规渠道。
腾讯将根据获取的信息进行判定。判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的认定;
腾讯依靠有限的技术手段和普通人的认知进行判断和认定。
腾讯针对违规行为先进行纠正,消除不利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下架相关商品、停止直播、暂停使用视频号橱窗功能等、追回/取消违规所得利益等。
违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失的,违规方需依据《视频号橱窗售后服务管理规则》等平台相关规则,进行合理赔偿。如对腾讯造成损失,应赔偿因此给腾讯造成的损失。
同时,违法、违规等情况受到国家相关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的,腾讯有权要求该方向监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责令其予以整改、执行监管意见等,并保留进一步追究该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腾讯将对判定后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并通过多渠道对相关方的违规处理进行通知。
相关方可在收到违规通知之日起7日内发起违规申诉,但平台规则另有规定的,从特殊规定。
腾讯将在收到申诉申请的7日内给予相关方申诉结果。
相关方发起申诉并不影响平台已经做出违规处理决定的效力和执行、公示。仅在腾讯对相关方发起的违规申诉做出申诉成功的认定后,腾讯会撤回相关处理决定。
腾讯对违规方下发的违规处理决定,违规方若未在申诉时效内进行申诉处理或申诉失败的,腾讯对该相关方给予的违规处理措施将即时生效。
腾讯根据获得的信息判断违规行为若不立即制止,将会导致用户或平台的合法权益将遭受严重的侵害,腾讯对该相关方给予的违规处理措施将在违规方收到违规通知的同时即时生效。相关方如发起申诉,并不影响腾讯已经做出违规处理决定的效力和执行、公示。申诉成功的,腾讯将立即撤销相关处理决定、停止相关处理措施的执行,并及时给该方发送通知。
对于腾讯允许二次申诉的违规处理决定,被处理的相关方有新的证据证明已经生效执行的违规处理决定有错误,或者已经生效执行的违规处理决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在违规处理决定生效之日起的3日内提起二次申诉,但正在执行的违规处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次申诉成功的,腾讯将立即撤销相关处理决定、停止相关处理措施的执行,并及时给该方发送通知。
已生效的违规处理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腾讯不支持相关方进行二次申诉:
(1)违反平台相关规则规定,情节轻微,被腾讯处以警告的处理措施;
(2)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腾讯依据司法、行政部门的处理决定作出的违规处理措施;
(3)其他不支持二次申诉的情形。
腾讯将根据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形、情节严重程度、实施违规次数等,对违规方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的违规处理措施:
(1)警告:腾讯通过短信、客户端内消息、外呼等方式对违规方违规行为进行提醒或警示。
(2)学习:腾讯在客户端内向违规方发送违规行为相关的教育材料(视频、图片、文字等),提醒违规方学习。
(3)强制学习:腾讯在客户端内向违规方发送违规行为相关的教育材料(视频、图片、文字等),要求违规方学习。如违规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学习的,腾讯将暂停其使用视频号橱窗功能或下架全部商品、禁止上架新商品,直至学习完毕。
(4)强制考试:腾讯在客户端内向违规方发送违规行为相关的教育材料(视频、图片、文字等),并设置考试题目,要求违规方学习并通过考试,未通过考试的,需重新开始学习直至通过考试。如违规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及时参加考试或中途退出考试的,平台将暂停其使用视频号橱窗功能或下架全部商品、禁止上架新商品,直至考试通过。
(5)下架商品:腾讯对违规方在视频号橱窗发布上传的商品进行下架,以限制其被营销推广、出售。
(6)限制参与营销活动:腾讯限制违规方参与平台主办的相关营销活动或限制违规方自行举办相关营销活动。
(7)暂停使用视频号橱窗功能:暂停违规方使用视频号商品信息分享功能,且在违规方的个人主页关闭其店铺入口。
(8)封禁视频号账号:分为有限期封禁视频号账号和永久封禁视频号账号。
有限期封禁视频号账号,是指违规方在有限期内无法使用包括但不限于作品发布、开通直播、充值提现、点赞评论、与他人私信沟通交流等功能。封禁期限结束后,违规方的视频号账号自动解封。
(9)违约金:违规方违反平台规则,给用户或平台造成经济损失的,腾讯可依据与违规方签署的平台协议及平台规则的规定就其违规行为收取一定金额的违约金。如违规方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违约金的,腾讯有权暂停其继续使用视频号橱窗功能或下架全部商品、禁止上架新商品,并冻结违规方的货款,直至缴纳违约金。
除7.4.1规定的处理措施外,腾讯也会根据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形、情节严重程度、实施违规次数等对违规方扣分。
每个违规方在每个自然年度的违规分数累计到100分及以上的,腾讯将对其处永久下架全部商品、禁止上架新商品或永久停止使用视频号橱窗功能的处理。违规方的违规情节极其恶劣的,腾讯有权对该违规方同账号下的其他身份、该违规方的关联账号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永久下架全部商品、禁止上架新商品、永久停止使用视频号橱窗功能等措施。
当违规方在当个自然年度的违规分数高于80分(含)时,腾讯将向该违规方发送通知,提醒其违规分数过高,存在即将被清退的风险。如违规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及时签署保证书的,腾讯将暂停其使用视频号橱窗功能,直至签署完毕。
签署保证书的情形,腾讯其他规则另有特殊规定的,从特殊规定。
违规方在每自然年的累计违规扣分小于100分的,其违规扣分在次年1月1日零时清零。
各方的具体违规情形及对应的违规处理措施,以《视频号橱窗达人违规管理规则》和《视频号橱窗商家违规管理规则》为准。
8.1【日】平台规则中的“日”除有特殊说明外(如“工作日”),均指自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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