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日期:2024年12月17日
生效日期:2024年12月24日
本规则适用于销售如下类目商品的微信小店商家、视频号橱窗商家(统称“商家”)及推广如下类目商品的视频号橱窗达人(简称“达人”)。具体开放类目明细及店铺类型详见《微信小店开放类目一览表》。
一级类目 | 二级类目 |
家用电器 | 个护健康 |
厨卫大电 | |
厨房小电 | |
商用电器 | |
大家电 | |
家电配件 | |
生活电器 | |
视听影音 |
为规范腾讯商家、达人的入驻准则,提升用户服务质量,保障平台生态服务体系,凡入驻平台的商家、达人需遵守并按照该规则完成相关入驻。
2.1.1 入驻视频号橱窗的商家、达人需遵守《微信视频号运营规范》、《视频号橱窗带货规则总则》、《微信小店开放类目一览表》等相关基本要求进行入驻。
提交相关资质证明材料至视频号助手进行申请。
详情查看文档进行处理《视频号橱窗功能退出规则(制定中)》。
商家、达人需遵守《视频号橱窗保证金条款》和《微信小店保证金条款》中相关要求向平台缴存保证金。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平台运营的相关要求,腾讯禁止商家、达人出售部分商品,详见《微信小店「发布违禁信息」实施细则》、《视频号橱窗达人「发布违禁信息」实施细则》等相关内容。
对于家用电器类目,除遵循以上规则外,平台禁止发布的商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禁售商品类型 | 详情 |
用于监听、窃取隐私或机密的软件及设备 | 窃听设备、橡皮接收器、木马、病毒、肉鸡和计算机漏洞信息类、破密软件、入侵工具、强制进入软件、WIFI探针等。 |
用于非法摄像、录音、取证等用途的设备 |
1.烟感器式、手表式、笔式、打火机式、眼镜式、钥匙扣式、 U 盘式、充电器式、挂衣钩式、闹钟式、插排式、充电宝式、水瓶式等其他伪装偷拍商品; 2.微型摄像头、针管摄像头、隔墙监听器、排插式、车充式等其他伪装监听商品、反猫眼偷窥设备、非法键盘记录器及软件、非正规录音设备等。 |
卫星信号收发装置及软件;用于无线电信号屏蔽的仪器或设备 |
1.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及配件,包括卫星锅、高频头、接收机、黑卡、编码器、解码器、解压及接收一体装置、服务(费)、账号等; 2.商品信息中明确表示可以收看境外电视台或港澳台地区的电视台或黄色内容的电视棒、网络播放器; 3.数字电视破解卡; 4.手机信号屏蔽器、GPS信号屏蔽器等。 |
详见《视频号橱窗接入指引》操作指引。
需根据商品实际内容选择【家用电器】下的二三级类目。
请正确填写商品标题等信息,具体发布规则需严格参考《视频号橱窗商品信息发布规则(制定中)》等相关规则。
商品标题通用基本规则详见《视频号橱窗商品信息发布规则(制定中)》。
商品标题中不得带有任何与商品真实信息无关的文字或符号,以下为通用标题示范:
产品品牌【中、英文品牌名】(非必填)+商品品名(必填)+型号规格(必填)+其他信息【颜色/材质/功能等】(选填)
示例:海尔(Haier) 电冰箱 BCD-216STPT 三门风冷迷你家用节能
(1) 主图要求
与商品标题对应一致的商品实物图片,图片中可包含内容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展示品牌、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商品信息。
主图 | 展示内容 |
第一张 | 商品实物正面展示图,需包含品牌、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标准要求的相关内容。 |
其余图片 | 至少上传三张主图。 |
如果是强制要求有能效标识的商品,必须展示能效标识,如果不需要,则提供其他角度实物展示。 | |
若涉及赠品,主图中需要展示包含赠品信息的页面及商品详情。若与主体为不同产品,则需单独展示。 | |
其余主图由商家自定义设计。推荐展示:产品细节图、其他角度实物展示、各类认证信息图、附件清单及外包装展示、标签信息展示等。 其中标签信息展示为:国产商品展示完整的清晰的中文标签,标签上须标注制造商名称和地址信息;进口商品需展示完整的简体中文标签,标签上须标注原产国和简体中文说明。 | |
产品防伪信息提示:有官方防伪措施的产品商家应展示商品防伪信息并告知查询方法。 |
注:主图需可识别商品信息,不允许出现马赛克、三方平台、商标遮挡、遮挡商品信息等。
(2) 规范示例
正面图/侧面图 | 实物展示图 | 3C认证图 | 能效标识图 |
|
|
|
|
(1) 商品详情信息与该商品所属类目、商品标题及描述、主素材相关内容信息均需保持一致。商品详情的描述中应避免出现影响用户理解的错别字、词及歧义用语,图片应清晰可见,不应包含任何二维码、微信号、电话、其他腾讯账号等联系方式(涉及品牌商服务电话(400开头)或者品牌商公众号除外);
(2) 实物商品应准确标明规格参数和资质证照,包括但不限于:产地、生产厂家、产品名称、型号规格、保修期、CCC证书编号、质检报告、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等;
(3) 若商品详情中出现外文材料,则出现外文材料的地方需包含中文翻译对照材料,进口商品需展示中文对照标签;
(4) 不得利用格式条款限制用户合法权益。例如:XX活动最终解释权归XX所有;
(5) 履约性质服务的履约期限应如实填写,不应为吸引用户而夸大。例如:不可夸大或随意填写保修期(如随意写保修10年或者终身保修等),应按照质保卡上的日期或者保修证明等相关材料上的实际情况填写;
(6) 商品详情图不允许出现的马赛克、第三方平台、遮挡商品信息等;
(7) 不得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中明令禁止的内容;
(8) 若提供送货(实物)上门服务,需在商品详情页明示提供“送货入户”服务的区域服务详情(包括但不限于长途干线运输、同城配送、搬楼、入户等);若涉及收费,需在商品详情页明示提供“送货入户”服务收费标准,免费送货上门也需注明。
商品详情页需清晰展示商品的标识标志信息/外包装图,根据国家强制性标准 GB 5296.2-2008 《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2部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规定的,具体标准可参考如下标准:
(1) 产品上需要标注:产品名称、产品型号、产品安全指标、图形符号、安全警示、制造商的名称、生产日期;
(2) 产品销售包装上需要标注:产品名称、产品型号、色别指示、包装外形尺寸、产品毛重、储运标志、包装开启指示、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编号;
(3) 使用说明书需要标注的内容:
电子电器类商品:产品名称、产品型号、产品性能特点、产品部件介绍、使用方法、注意事项、保养和维护、安放和安装、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执行标准编号、生产许可证和编号、其他要求。
(1) 商品质量必须符合已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商品本身标注的商品执行标准(标注执行标准应符合或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后续相关国家标准更新,则应符合新的执行标准;
(2) 本标准内容主要参考:产品质量必须符合产品标签上所标识的产品执行标准。
a. 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经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范围的产品(CCC产品认证范围),必须提供《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b.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涉及消毒/灭菌功效的商品须提供《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c. 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经营饮水机、净水设备需提供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d. 进口商品资质: 经营进口商品,必须提供近一年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报关单上应展现对应品牌名称,及商品名称,若申请主体不是报关单的经营使用单位或收货单位,需同时提供委托进口协议/授权委托书;
e. 检测报告: 需为近四年由第三方权威质检机构出具的一份含有CMA或CNAS认证的质检报告,检测报告里的商品名称、品牌、生产商名称等信息与商详发布的商品信息需一致;
f. 合作证明:经营电视盒子,或直接通过互联网接收电视节目的平板电视产品,需提供与《互联网电视牌照》持有方的合作证明。
通过平台实名认证、开通视频号直播权限并开通视频号橱窗功能的用户。未经实名认证的,不得进行直播营销。商家、达人应当年满十八周岁。具体准入规则详见《视频号橱窗带货规则总则》。
5.2.1 商家、达人应保证提供的定向准入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无误,且在直播过程中保持满足开播资质要求。若发现提交虚假或误导性申请资料,或在直播过程中不再满足开播资质,腾讯将依照相关规则对有账号停播、处罚及追责。
5.2.2 商家、达人以直播形式推广家用电器类目,需遵循《视频号橱窗达人宣传规范》等相关规定。
5.2.3 商家、达人应遵守《微信视频号直播功能使用协议》、《微信视频号商品信息分享功能服务协议》等相关规定。
5.2.4 如发现存在上述行为,腾讯有权根据《视频号橱窗带货规则总则》、《微信小店商家违规管理规则》、《视频号橱窗达人违规管理规则》进行处理。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平台运营的相关要求,平台禁止商家、达人推广部分商品,被禁止推广的商品详见《微信小店「发布违禁信息」实施细则》、《视频号橱窗达人「发布违禁信息」实施细则》。
运费险(卖家版)仅适用于商家,是商家为用户购买运费险后,若订单发生退货、换货,保险公司将向用户赔付部分由于“退换货”导致的物流费用的服务。详情查看《微信小店「运费问题」纠纷处理判责标准》相关介绍。
商家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商家售后服务承诺等相关规则向用户提供商品“维修、换货、退货”等相关售后服务。若商品适用国家有关“七天无理由退货”的相关规定,商家应积极处理用户的退货申请并提供相应服务,具体详见《微信小店「7天无理由退货」管理规则》。
商家应遵守视频号橱窗功能交易中对发货的相关规定,具体详见《微信小店「发货问题」纠纷处理判责标准》。
商家应遵守视频号橱窗功能交易中对售后要求的相关规定,具体详见《微信小店售后服务管理规则》。
商家发布的上述商品如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用户争议,需按照《微信小店交易纠纷处理规则》、《微信小店「一级类目 - 家用电器」商品纠纷处理判责标准》进行处理。
商家应遵守视频号橱窗功能交易中对客户服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具体详见《微信小店商家客服服务管理规则》。
各方若违反腾讯相关规则及协议的,腾讯有权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视频号橱窗带货规则总则》、《微信小店商家违规管理规则》、《视频号橱窗达人违规管理规则》等平台规则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评估及处理。
8.1.1 腾讯基于行政管理部门的通报/通知、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书、用户投诉、权利人举报、新闻媒体曝光、主动排查及其他合法合规渠道及方式对经营行为进行是否违规的评估。
8.2.1 若腾讯自行发现,或收到他人举报或投诉商家、达人的行为或发布的内容(包括直播发布的内容、评论、互动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违反本协议或相关协议约定时,腾讯有权对各方的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同时,有权根据各方违规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采取包括但不限于:
(1) 处警告、学习、强制学习、强制考试等措施;
(2) 限制参与营销活动;
(3) 暂停使用视频号橱窗功能;
(4) 封禁视频号账号;
(5) 缴纳违约金;
(6) 限制发布特定类目商品;
(7) 禁止直播;
(8) 限制流量;
(9) 禁止商业化投放等处理措施。
违规行为对用户造成损失的,商家、达人需依据交易纠纷相关处理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妥善处理。如腾讯认为违规情节非常严重或造成重大影响的,有权根据实际情形,对其予以清退。对腾讯造成损失,商家、达人应予以赔偿。
8.3.1 各方若不认可违规处理,可在收到违规处理通知后按照处罚页面指引发起异议申请或违规申诉,腾讯将根据申诉信息进行审核判断,审核过程中,相应的违规处理将不会被中止或撤销;申诉成立的,将会撤销相应的违规处理;逾期未申诉或申诉不成立,相应的违规处理也无法再被中止或撤销。
9.1 各方的行为,发生在本规则生效之日或修订之日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本规则生效之日或修订之日以后的,适用本规则。
9.2 腾讯有权根据平台运营情况对本规则进行不定期修订,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示程序。若修订内容涉及交易规则的,则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另行执行征求意见程序,公示期结束后,本规则修订内容即告生效。若各方不同意修订后的规则的,可通过腾讯指引申请停止使用视频号橱窗功能。
9.3 各方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任何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本规则已有规定的,适用本规则。本规则尚无规定的,腾讯有权酌情处理。但腾讯对各方的处理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各方在视频号的任何行为,应同时遵守与腾讯及其关联公司签订的各项协议。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