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日期:2025年06月19日
生效日期:2025年06月26日
本规则适用于销售如下类目商品的微信小店商家(统称“商家”),及推广如下类目商品的微信小店带货者及其带货渠道账号、视频号橱窗达人以及未来可能新增的各类具有带货能力的主体与账号(统称“带货者”),所有适用主体又统称“你”。
具体开放类目明细及店铺类型详见《微信小店开放类目一览表》。
一级类目 | 二级类目 |
宠物生活 | 宠物主粮 |
宠物零食 | |
宠物日用 | |
宠物玩具 | |
宠物出行 | |
洗护美容 | |
水族 | |
异宠用品 | |
宠物保健 |
为规范商家、带货者的入驻准则,提升用户服务质量,保障平台生态服务体系,凡入驻平台的商家、带货者需遵守并按照该规则完成相关入驻。
2.1.1 入驻的商家、带货者需遵守《微信视频号运营规范》、《视频号橱窗带货规则总则》、《微信小店开放类目一览表》等相关基本要求进行入驻。
2.1.2 资质要求
申请类目时必须从营业执照允许的经营范围内选择,否则无法审核通过;如有对应商品资质需在商品参数处填写对应资质证件号。
一级类目 | 二级类目 | 三级类目 | 商品资质 |
宠物生活 | 宠物主粮 | 全部 | 1、 【宠物主粮】、【鱼粮/饲料】、【异宠饲料/零食】、【宠物保健(除宠物驱虫)】类目下经营 国产商品: (1)生产厂商的《饲料生产许可证》、《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证件号; 进口商品: (1)《进口饲料登记证》证件号; 2、 宠物生活所有类目经营进口商品均需提供: (1)近一年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且报关单应展现对应品牌名称及商品名称; (2)若入驻主体不是报关单的经营使用单位或收货单位,需同时提供委托进口协议/授权委托书/采购合同/采购发票等完整采购链路证明; |
宠物零食 | 全部 | ||
宠物日用 | 全部 | ||
宠物玩具 | 全部 | ||
宠物出行 | 全部 | ||
洗护美容 | 全部 | ||
水族 | 全部 | ||
异宠用品 | 全部 | ||
宠物保健 | 全部 |
详情请查看《微信小店「个体店/企业店」开店流程指引》。
详情请查看《微信小店「注销」流程指引》。
平台将根据相关协议及平台规则对商家的订单收取技术服务费用。详情可查看:《微信小店商家技术服务费管理规则》、《视频号技术服务费一览表》。
平台将根据《微信小店结算规则说明》等平台规则对商家进行货款结算。
商家与带货者需遵守《微信小店保证金条款》、《微信小店保证金管理规则》和《视频号橱窗保证金条款》、《微信小店带货保证金管理规则》中相关要求向平台缴存保证金。详情可查看《小店类目保证金额度》。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平台运营的相关要求,平台禁止商家、带货者出售部分商品,详见《微信小店「发布违禁信息」实施细则》、《视频号橱窗达人「发布违禁信息」实施细则》等相关内容。
对于宠物生活行业,除遵循以上规则外,平台禁止发布的商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1)国家重点保护动物;
(2)国家保护类动植物、国家野生保护动植物及其制品;
(3)《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记录的动物及相关商品;相关部门或文件禁止销售的动植物类商品;
(4)钓鱼药剂;
(5)严重危害人畜安全的动物捕杀设备或配件以及其他动物捕杀工具;
(6)猫狗肉、猫狗皮毛、鱼翅、熊胆及其制品等,以及其他有违公益或对生态系统可能造成重大破坏的生物物种及其制品;
(7)活体宠物、动物种苗:如小仓鼠、小兔子、小鸟、小鸡种苗等;
(8)兽药类商品、农药类商品;宠物驱虫类目仅可销售宠物穿戴驱虫项圈等非兽药、农药类的商品,水族药剂类目中不得出售预防、治疗、诊断或者有目的地调节水产养殖动物生理机能等属于兽药的商品或农药类商品。
详见《视频号「商品橱窗」使用指南》操作指引。
需根据商品实际内容选择【宠物生活】下的二三级类目。
请正确填写商品标题等信息,具体发布规则需严格参考《微信小店商品信息发布规范》等相关规则。
商品标题通用基本规则详见《微信小店商品信息发布规范》。
商品标题中不得带有任何与商品真实信息无关的文字或符号,以下为通用标题示范:
(1)【宠物主粮、宠物零食品牌名】(必填)+商品名称(必填)+净含量(必填)
示例:麦都狗 全价狗粮 500g-1.25kg
(1) 主图要求
与商品标题对应一致的商品实物图片,图片中可包含内容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展示品牌、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商品信息
主图 | 展示内容 |
第一张-商品图 | 1、商品主图图片第1张必须清晰展示商品主体,图片质量要清晰,不能虚化,图片要保证亮度充足,能够直接通过图片看清商品主体。 2、不得出现非等比例缩放情况,包括拉伸、变形、压缩等。 3、主图需包含商品品牌、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标准要求的相关内容。 4、宠物主粮、宠物零食、宠物保健:主图应展示产品的全貌图和细节颗粒图,且产品的品牌清晰可见。 |
第二张-细节颗粒图 | 1、宠物主粮、宠物零食、宠物保健:细节颗粒图应包括产品包装内的物品的特写图。 |
第三张-商品标签图 | 1、 宠物主粮、宠物零食、宠物保健(除宠物驱虫外)商品标签图需包含以下信息:产品名称、原料组成、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净重或者净含量、贮存条件、使用说明、注意事项、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以及地址、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产品质量标准等。 |
其余图片 | 1、请勿出现其他第三方平台的信息。 2、图片格式:png,jpg,jpeg,且图片尺寸至少600像素*600像素,建议上传1:1图片。 3、上传的图片不得存在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或有其他违法情况。 |
注意事项:主图需可识别商品信息,不允许出现马赛克、非平台的第三方平台账号、商标遮挡、遮挡商品信息等。
(2)规范示例:
a. 宠物主食、宠物零食类:
首张主图 ——商品图 | 第二张主图 ——细节颗粒图 | 第三张主图 ——商品标签图 |
b. 猫狗玩具类:
首张主图 ——商品图 | 第二张主图 ——商品背面图 | 第三张主图 ——商品信息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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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宠物主粮、宠物零食:
a. 商品描述应包含品牌信息、商品名称、标签信息(进口商品应展示中文标签)、产地、产品标准号等信息;
b. 需真实准确地展示商品适用范围、适用说明、贮存方法、产地、禁忌事项、建议日喂食量;
(2)商品描述需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平台要求,不得出现以下内容:
a. 对比同类其他商品,以贬低其他产品以拉高安全性和功效等方面的行为;
b. 说明产品有效率,如:痊愈几率达到90%;
c. 对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
d. 不得含有“最高技术”、“药到病除”、“最先进制法”、“包治百病”等绝对化的表示;
e. 不得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
f. 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g. 不得含有直接显示疾病症状和病理的画面,也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
申请成为商家的规则详见:《微信小店入驻规则》。
申请成为微信小店带货者的规则详见:《微信小店带货功能服务协议》。
5.2.1 商家、带货者应保证提供的定向准入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无误,且在直播过程中保持满足开播资质要求。若发现提交虚假或误导性申请资料,或在直播过程中不再满足开播资质,平台将依照相关规则对有关账号停播、处罚及追责。
5.2.2 商家、带货者以直播形式推广宠物生活类目,需遵循《视频号橱窗达人宣传规范》等相关规定。
5.2.3 商家、带货者应遵守《微信视频号直播功能使用协议》、《微信视频号商品信息分享功能服务协议》等相关规定。
5.2.4 如发现存在上述行为,平台有权根据《视频号橱窗带货规则总则》、《微信小店商家违规管理规则》、《视频号橱窗达人违规管理规则》进行处理。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平台运营的相关要求,平台禁止商家、带货者推广部分商品,被禁止推广的商品详见《微信小店「发布违禁信息」实施细则》、《视频号橱窗达人「发布违禁信息」实施细则》。
运费险(卖家版)仅适用于商家,是商家为用户购买运费险后,若订单发生退货、换货,保险公司将向用户赔付部分由于“退换货”导致的物流费用的服务。详情查看《微信小店「运费问题」纠纷处理判责标准》相关介绍。
商家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商家售后服务承诺等相关规则向用户提供商品“维修、换货、退货”等相关售后服务。若商品适用国家有关“七天无理由退货”的相关规定,商家应积极处理用户的退货申请并提供相应服务,具体详见《微信小店「7天无理由退货」管理规则》。
商家应遵守平台对发货的相关规定,具体详见《微信小店「发货问题」纠纷处理判责标准》。
商家应遵守平台对售后要求的相关规定,具体详见《微信小店售后服务管理规则》。
商家发布的上述商品如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用户争议,需按照《微信小店交易纠纷处理规则》进行处理。
商家应遵守平台对客户服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具体详见《微信小店商家客服服务管理规则》。
各方若违反平台相关规则及协议的,平台有权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视频号橱窗带货规则总则》、《微信小店商家违规管理规则》、《微信小店商家违规管理规则》等平台规则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评估及处理。
8.1.1 平台基于行政管理部门的通报/通知、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书、用户投诉、权利人举报、新闻媒体曝光、主动排查及其他合法合规渠道及方式对经营行为进行是否违规的评估。
8.2.1 若平台自行发现,或收到他人举报或投诉商家、带货者的行为或发布的内容(包括直播发布的内容、评论、互动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违反本协议或相关协议约定时,平台有权对各方的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同时,有权根据各方违规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采取包括但不限于:
(1) 处警告、学习、强制学习、强制考试等措施;
(2) 限制参与营销活动;
(3) 暂停使用视频号橱窗功能;
(4) 封禁视频号账号;
(5) 缴纳违约金;
(6) 限制发布特定类目商品;
(7) 禁止直播;
(8) 限制流量;
(9) 禁止商业化投放等处理措施。
违规行为对用户造成损失的,商家、带货者需依据交易纠纷相关处理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妥善处理。如平台认为违规情节非常严重或造成重大影响的,有权根据实际情形,对其予以清退。对平台造成损失,商家、带货者应予以赔偿。
8.3.1 各方若不认可违规处理,可在收到违规处理通知后按照处罚页面指引发起异议申请或违规申诉,平台将根据申诉信息进行审核判断,审核过程中,相应的违规处理将不会被中止或撤销;申诉成立的,将会撤销相应的违规处理;逾期未申诉或申诉不成立,相应的违规处理也无法再被中止或撤销。
9.1 你的行为,发生在本规则生效之日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本规则生效之日以后的,适用本规则。
9.2 平台可根据平台运营情况对本规则进行不定期修订,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示程序,若修订涉及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征求意见。公示期结束后,本规则修订内容即告生效。继续使用相应功能服务的,视为接受修订后的规则。若你不同意修订后的规则的,应立即停止使用相应功能服务。
9.3 你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任何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本规则已有规定的,适用本规则。本规则尚无规定的,平台有权酌情处理。但平台对各方的处理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你的任何行为,应同时遵守与腾讯及其关联公司签订的其他各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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