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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小店「一级类目 - 美妆护肤」类目管理规则》
微信小店运营团队2025-01-10

修订日期:2025年01月03日

生效日期:2025年01月10日

一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销售如下类目商品的微信小店商家、视频号橱窗商家(统称“商家”,本规则中对视频号橱窗商家适用的条款,均同时适用于微信小店商家)及推广如下类目商品的视频号橱窗达人(简称“达人”)。具体开放类目明细及店铺类型详见《微信小店开放类目一览表》

一级类目

二级类目

美妆护肤

面部护肤

香水彩妆

男士面部护肤

美妆工具

二、【入驻与退出】

为规范腾讯商家、达人入驻准则,提升用户服务质量,保障平台生态服务体系,凡入驻平台的商家、达人需遵守并按照该规则完成相关入驻。

2.1  入驻要求

2.1.1  入驻视频号橱窗的商家、达人需遵守《微信视频号运营规范》《视频号橱窗带货规则总则》《微信小店开放类目一览表》等相关基本要求进行入驻。

2.1.2  入驻商家售卖国产、进口普通化妆品需按《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提供相关备案信息。

2.1.3 入驻商家需按平台要求提供相关商品资质,具体详见本规则4.2.7条及平台其他相关规则。

2.1.4  入驻商家售卖国产特殊化妆品需提供《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被分为两大类:特殊化妆品、普通化妆品。其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特殊化妆品是指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

2.1.5  若经营进口特殊化妆品,需提供《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及其他进口特殊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如进口检验证明)。经营进口商品时,需提供近一年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报关单上应展现对应品牌名称,及商品名称;(若报关单上的经营使用单位或收货单位不在授权链上,需同时提供委托进口协议)。

2.1.6  除品牌商本身之外任何个人和企业都不得私自出售品牌小样。

2.1.7  美妆护肤大牌仅接受有完整授权链路的商家进行售卖,若商家无完整授权链路,则禁止相关商品上架及在直播间展示。

2.2  入驻流程

提交相关资质证明材料至视频号助手进行申请。

2.3  退出要求

详情查看文档进行处理《视频号橱窗功能退出规则(制定中)》。

三、【资费标准】

3.1  保证金

商家、达人需遵守《视频号橱窗保证金条款》《微信小店保证金条款》中相关要求向平台缴存保证金。

四、【商品要求】

4.1 禁止出售的商品

4.1.1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平台运营的相关要求,腾讯禁止商家、达人出售部分商品,详见《微信小店「发布违禁信息」实施细则》《视频号橱窗达人「发布违禁信息」实施细则》等相关内容。

(1) 除以上相关规则,还需符合以下要求:不允许发布“禁售临近保质期”商品即用即弃的面膜类及使用频次同类型商品:当临近商品保质期≤90天时,为可销售的临期商品。当临近商品保质期≤30天时,为不可销售的临期商品。美妆行业除“即用即弃的面膜类”的其他商品。

(2) 如商品需效期管理且已临近保质期,须在显著标示“此商品为临近保质期商品,介意者慎买

保质期

可销售的临期商品

不可销售临期商品

730天≤保质期

90天≤临近保质期<150天

临近保质期 <90天

365天≤保质期<730天

45天≤临近保质期<90天

临近保质期 <45天

180天≤保质期<365天

30天≤临近保质期<60天

临近保质期 <30天

90天≤保质期<180天

20天≤临近保质期<1/3保质期(至多40天)

临近保质期 <20天

30天≤保质期<90天

10天≤临近保质期<1/3保质期(至多20天)

临近保质期 <10天

15天≤保质期<30天

5天≤临近保质期<1/2保质期(至多10天)

临近保质期 <5天

6天≤保质期<15天

2天≤临近保质期<1/2保质期(至多5天)

临近保质期 <2天

2天≤保质期<6天

1天≤临近保质期<2天

临近保质期 <1天

4.2 商品信息要求

4.2.1 商品添加

详见《视频号橱窗接入指引》操作指引。

4.2.2 商品类目推荐

需根据商品实际内容选择【美妆护肤】下的二三级类目。

4.2.3 商品名称

请正确填写商品标题等信息,具体发布规则需严格参考《视频号橱窗商品信息发布规则(制定中)》相关规则。

4.2.4  商品标题

商品标题通用基本规则详见《视频号橱窗商品信息发布规则(制定中)》。

(1) 以下为通用标题示范:

标题通用性框架命名:商品品名(必填)+基本属性(非必填)+商品品牌(必填)+规格参数(非必填)

a. 商品品名(必填):须符合国际上通用的名称(英文商品需附带中文翻译)

b. 基本属性(非必填):材质、功能、特征、风格等

c. 品牌(非必填):中文品牌、英文品牌(如商品有品牌,则“品牌”为必填)

d. 规格参数(非必填):型号、颜色、尺寸、规格、用途、货号、包装显示产地等(有多个产地的需说明以外包装为准)

示例:SK-II 青春露护肤精华露 收敛毛孔控油 230ml 日本

4.2.5  商品主图

(1) 主图要求

需在详情页上传商品外包装照片,并清晰体现以下信息: 商品实拍图,需清晰体现商品品牌信息、商品名称、生产者公司名称、配料成分、资质证件编号、生产日期或限制使用日期。 品牌信息需要与商标注册证完全一致 。

(2) 规则示例

首张主图——商品正面实物图

第二张主图——商品反面商品包装标签图

第三张主图——其他细节图

 

 

 

4.2.6  商品详情页要求

(1) 商品详情信息与该商品所属类目、商品标题及描述、主素材相关内容信息均需保持一致。商品详情的描述中应避免出现影响用户理解的错别字、词及歧义用语,图片应清晰可见,不应包含其他第三方账号等联系方式。若商品详情中出现外文材料,则出现外文材料的地方需包含中文翻译对照材料,进口商品需展示中文对照标签。

(2) 实物商品应标明规格参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化妆品、日用品标明毫升等。展示国产商品须在商品详情内展示完整的商品标签;进口商品须在商品详情内展示完整的简体中文标签,标签内容需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 。

(3) 商品基本信息应包含产品名称、净含量/规格、全成分、保质期/有效期、产地、使用方法、适用人群/适合肤质、主要功效等。产品名称需与商品标签、商品属性的产品名称保持一致。产品净含量/规格应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表示,并与商品标签保持一致。

(4) 若售卖套装、套盒以及其他组合商品,则所售商品需属于同一级类目,需标明并展示每一种组合包含的所有商品的品名和规格,至少上传一张可明确展示出哪些为组合内商品的图片。

(5) 化妆品销售包装应标注保质期,必须具体展示,例如“保质期×个月” ;销售包装内含有多个独立包装产品时,每个独立包装应当分别标注使用期限,销售包装的使用期限应当按其中最早到期的独立包装产品的使用期限进行标注;如为临近失效期商品,应在商品详情页面醒目位置明确标注为“临期商品”,并说明剩余保质期 ;保质期应按下列三种方式之一标注:

a.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b. 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生产日期和开盖后使用期限

c. 采用此方式进行标注的产品保质期应当不少于36个月

(6) 生产日期和开盖后使用期限。采用此方式进行标注的产品保质期应当不少于36个月。

(7) 赠品、非卖品、便携装、试用装、小规格商品(净含量不大于15g或15mL的产品)须在商品详情内展示完整的商品标签,内容包括:产品名称、注册人或备案人的名称、净含量、使用期限。

(8) 不得利用格式条款限制用户合法权益。例如:XX活动最终解释权归XX所有。

(9) 履约性质服务的履约期限应如实填写,不应为吸引用户而夸大。

(10) 不得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中明令禁止的内容;

(11) 依据国家《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要求,在网络上销售化妆品的经营者应当在经营活动主页面全面、真实、准确 披露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一致的化妆品标签等信息;

化妆品标签图需展示以下信息:

a. 产品中文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

b. 注册人、备案人的名称、地址(注册人或者备案人为境外企业的,应当同时标注境内责任人的名称、地址);

c. 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国产化妆品应当同时标注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d. 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 全成分; 净含量; 使用期限; 使用方法; 必要的安全警示用语; 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如标签中有关产品安全描述等信息)。

注:《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上述化妆品标签信息中,产品名称、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应当在商详页显著位置以文字形式展示;其余字段的内容要与化妆品注册或备案资料中的标签信息一致。

4.2.7 商品资质要求

a. 经营国产化妆品商品资质:需提供生产厂商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b. 若经营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国产化妆品需提供《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电子凭证/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电子凭证》,若经营进口化妆品,需提供《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电子凭证/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电子凭证》。

c. 若经营特殊用途化妆品,国产化妆品需提供《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若经营进口化妆品,需提供《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

d. 进口商品资质: 经营进口商品,提供近两年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以及与报关单合同协议号一致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上应展现对应品牌名称,及商品名称,若申请主体不是报关单的经营使用单位或收货单位,需同时提供委托进口协议/授权委托书。

e. 检测报告:需为近一年由第三方权威质检机构出具的一份含有CMA或CNAS认证的质检报告,检测报告里的商品名称、品牌、生产商名称等信息与商详发布的商品信息需一致。

f. 消毒产品资质:经营国家消毒产品生产类别分类目录范围内的国产消毒产品,需提供生产厂商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其中经营新消毒产品(指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还需提供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发的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经营新消毒产品外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中的抗(抑)菌制剂,还需提供《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公示信息截图。

4.2.8  商品其他品质要求

(1) 化妆品: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2) 特殊化妆品: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要求,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上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在2021年1月1日前已经注册的用于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的化妆品,在过渡期内(至2025年12月31日),仍按特殊功效管控。

(3) 普通化妆品:指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

(4) 宣传专利、荣誉等内容需提供证明宣传涉及专利、荣誉、销量、效果指数等内容时,需同时明确相应的专利号、数据来源、质检资质报告等证明材料,或以上数据在相关官方网站公开可查。宣传第三方研发机构、不含有某种成分/物质等信息时,须参照提供或展示相应的证明,或相关信息公开可查。

(5) 禁止明示或暗示夸张的前后效果对比,或以使用前、使用后单场景暗示、夸大使用效果。 包括直播/短视频场景、商品信息(主图、标题、商品详情页信息)等场景的违规。

(6) 不得超范围宣传商品功效,包括但不限于: 化妆品商品宣传医疗功效; 化妆品超注册/备案范围宣传功效(非特化宣传特化功效、特化超功效范围宣传)。

【违规示例】:

a、任何虚假信息(文字、图片、内容场景:背景板、直播/短视频)暗示医疗功效、化妆品超范围功效宣传。  

b、图片/文字暗示各种病症类、特殊化妆品功效(如:止脱、美白祛斑); 宣传中涉及医学名人姓名:如扁鹊、华佗、张仲景、李时珍、孙思邈、南丁格尔、白求恩等。 商品标签标识中商品名、注册商标名、经营者所有注册信息出现以上医学名人,不违规。

c、禁止宣传涉及已经批准的药品名,如“肤螨灵”。

五、【营销推广规则】

5.1 如何成为商家、达人

通过平台实名认证、开通视频号直播权限并开通视频号橱窗功能的用户。未经实名认证的,不得进行直播营销。商家、达人应当年满十八周岁。具体准入规则详见《视频号橱窗带货规则总则》

5.2  营销信息发布与行为要求

5.2.1  商家、达人应保证提供的定向准入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无误,且在直播过程中保持满足开播资质要求。若发现提交虚假或误导性申请资料,或在直播过程中不再满足开播资质,腾讯将依照相关规则对有关账号停播、处罚及追责。

5.2.2  商家、达人以直播形式推广美妆护肤类目,还需遵循《视频号橱窗达人宣传规范》等相关规定。

5.2.3  商家、达人还应遵守《微信视频号直播功能使用协议》《微信视频号商品信息分享功能服务协议》等相关规定。

5.2.4  如发现存在上述行为,腾讯有权根据《视频号橱窗带货规则总则》《微信小店商家违规管理规则》《视频号橱窗达人违规管理规则》进行处理。

5.3  禁止推广的商品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平台运营的相关要求,平台禁止商家、达人推广部分商品,被禁止推广的商品详见《微信小店「发布违禁信息」实施细则》《视频号橱窗达人「发布违禁信息」实施细则》

六、【各项功能权益】

6.1  运费险

运费险(卖家版)仅适用于商家,是商家为用户购买运费险后,若订单发生退货、换货,保险公司将向用户赔付部分由于“退换货”导致的物流费用的服务。详情查看《微信小店「运费问题」纠纷处理判责标准》相关介绍。

七、【服务保障要求】

7.1  七天无理由服务要求  

商家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商家售后服务承诺等相关规则向用户提供商品“维修、换货、退货”等相关售后服务。若商品适用国家有关“七天无理由退货”的相关规定,商家应积极处理用户的退货申请并提供相应服务,具体详见《微信小店「7天无理由退货」管理规则》

7.2  发货要求

商家应遵守视频号橱窗功能交易中对发货的相关规定,具体详见《微信小店「发货问题」纠纷处理判责标准》

7.3  售后要求

商家应遵守视频号橱窗功能交易中对售后要求的相关规定,具体详见《微信小店售后服务管理规则》

7.4  争议处理规则

商家发布的上述商品如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用户争议,需按照《微信小店交易纠纷处理规则》、《视频号橱窗美妆护肤纠纷处理判责标准(制定中)》进行处理。

7.5  客户服务管理规则

商家应遵守视频号橱窗功能交易中对客户服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具体详见《微信小店商家客服服务管理规则》

八、【违规处理】

各方若违反腾讯相关规则及协议的,腾讯有权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视频号橱窗带货规则总则》《微信小店商家违规管理规则》《视频号橱窗达人违规管理规则》等平台规则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评估及处理。

8.1 违规处理评估

8.1.1  腾讯有权基于行政管理部门的通报/通知、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书、用户投诉、权利人举报、新闻媒体曝光、主动排查及其他合法合规渠道及方式对经营行为进行是否违规的评估。

8.2 违规处理

8.2.1  若腾讯自行发现,或收到他人举报或投诉商家、达人的行为或发布的内容(包括直播发布的内容、评论、互动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违反本协议或相关协议约定时,腾讯有权对各方的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同时,腾讯有权根据各方违规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采取包括但不限于:

(1) 处警告、学习、强制学习、强制考试等措施;

(2) 限制参与营销活动;

(3) 暂停使用视频号橱窗功能;

(4) 封禁视频号账号;

(5) 缴纳违约金;

(6) 限制发布特定类目商品;

(7) 禁止直播;

(8) 限制流量;

(9) 禁止商业化投放等处理措施。

违规行为对用户造成损失的,商家、达人需依据交易纠纷相关处理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妥善处理。如腾讯认为违规情节非常严重或造成重大影响的,有权根据实际情形,对其予以清退。对腾讯造成损失,应予以赔偿。

8.3 申诉处理

8.3.1  各方若不认可违规处理,可在收到违规处理通知后按照处罚页面指引发起异议申请或违规申诉,腾讯将根据申诉信息进行审核判断,审核过程中,相应的违规处理将不会被中止或撤销;申诉成立的,将会撤销相应的违规处理;逾期未申诉或申诉不成立,相应的违规处理也无法再被中止或撤销。

九、【附则】

9.1  各方的行为,发生在本规则生效之日或修订之日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本规则生效之日或修订之日以后的,适用本规则。

9.2  腾讯有权根据平台运营情况对本规则进行不定期修订,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示程序。若修订内容涉及交易规则的,则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另行执行征求意见程序,公示期结束后,本规则修订内容即告生效。若各方不同意修订后的规则的,可通过腾讯指引申请停止使用视频号橱窗功能。

9.3  各方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则性文件。对任何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则性文件的行为,本规则已有规定的,适用本规则。本规则尚无规定的,腾讯有权酌情处理。但腾讯对各方的处理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各方在视频号的任何行为,应同时遵守与腾讯及其关联公司签订的各项协议。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一 、【适用范围】
二、【入驻与退出】
2.1  入驻要求
2.2  入驻流程
2.3  退出要求
三、【资费标准】
3.1  保证金
四、【商品要求】
4.1 禁止出售的商品
4.2 商品信息要求
4.2.1 商品添加
4.2.2 商品类目推荐
4.2.3 商品名称
4.2.4  商品标题
4.2.5  商品主图
4.2.6  商品详情页要求
4.2.7 商品资质要求
4.2.8  商品其他品质要求
五、【营销推广规则】
5.1 如何成为商家、达人
5.2  营销信息发布与行为要求
5.3  禁止推广的商品
六、【各项功能权益】
6.1  运费险
七、【服务保障要求】
7.1  七天无理由服务要求  
7.2  发货要求
7.3  售后要求
7.4  争议处理规则
7.5  客户服务管理规则
八、【违规处理】
8.1 违规处理评估
8.2 违规处理
8.3 申诉处理
九、【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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