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优化平台生态,营造良好的交易环境,现发布《微信小店「一级类目 - 保健食品/膳食营养补充食品」类目管理规则》。
本次发布内容于2025年【03】月【25】日-2025年【03】月【31】日进行意见征集,请点击下方链接,在意见征集期内提交你的宝贵意见。
《微信小店「一级类目 - 保健食品/膳食营养补充食品」类目管理规则》具体如下:
本规则适用于销售如下类目商品的微信小店商家、视频号橱窗商家(统称“商家”)及推广如下类目商品的视频号橱窗达人、微信小店带货者(统称“达人”):具体开放类目明细及店铺类型详见《微信小店开放类目一览表》。
一级类目 | 二级类目 | 三级类目 | 准入类型 |
保健食品/膳食营养补充食品 | 普通膳食营养补充食品 | 蛋白粉/氨基酸/胶原蛋白 | 定向准入 |
动物精华/提取物 | |||
运动营养食品 | |||
海洋生物类 | |||
菌/菇/酵素 | |||
膳食纤维/碳水化合物 | |||
维生素/矿物质/钙铁锌硒 | |||
脂肪酸/脂类 | |||
植物精华/提取物 | |||
其他膳食营养补充食品 | |||
保健食品 | 增强免疫 | 定向准入 | |
骨骼健康 | |||
肠胃养护 | |||
调节三高 | |||
缓解疲劳 | |||
养肝护肝 | |||
改善贫血 | |||
清咽利喉 | |||
养颜/抗氧化 | |||
减肥塑身 | |||
改善睡眠 | |||
明目益智 | |||
补充维生素/矿物质 |
注:通过一般贸易报关进口的海外品牌商品请申请【普通膳食营养补充食品】对应类目。
为规范商家、达人的入驻准则,提升用户服务质量,保障平台生态服务体系,凡入驻平台的商家、达人需遵守并按照本规则完成相关入驻。
2.1.1 入驻的商家、达人需遵守《微信小店入驻规则》、《微信视频号运营规范》、《视频号橱窗带货规则总则》、《微信小店开放类目一览表》等相关基本要求进行入驻。
2.1.2 【保健食品/膳食营养补充食品】类目采取特殊类目定向准入的方式,详细要求参考《微信小店「一级类目 - 保健食品/膳食营养补充食品」定向准入和清退标准(意见征集中)》。
详细要求参考:《微信小店「类目资质」使用指南》。
二级类目 | 行业资质 | 商品资质 |
保健食品 | 1. 食品生产企业(销售自行生产商品):《食品生产许可证》(范围包含保健食品); 2. 食品经营企业:《食品经营许可证》(范围包含保健食品),但: (1)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商家可提供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凭证(包含保健食品)及含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营业执照(范围包含保健食品)。 (2)部分地区政策明确经营行为不需要单独取得备案凭证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范围包含保健食品)。 | 1. 经营保健食品,需提供其附件(产品说明书)的扫描件及以下商品资质: (1)以下商品需要提供商标权人持有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即健字号批件): a. 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以下简称目录外原料)的保健食品; b. 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除外)。 (2)以下商品需要提供保健食品备案凭证: a. 使用的原料已经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保健食品; b. 首次进口的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 2. 经营进口商品,需提供: a. 近一年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报关单上应展现对应品牌名称,及商品名称。 b. 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经营进口商品,需提供与报关单合同协议号一致的检验检疫证明。 c. 委托进口协议:经营进口商品,若报关单上经营使用单位或收货单位不在授权链上,需提供委托进口协议 。 |
普通膳食营养补充食品 | 1. 食品生产企业(销售自行生产商品):《食品生产许可证》; 2. 食品经营企业:《食品经营许可证》,但: a.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商家可提供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凭证及含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营业执照。 b. 部分地区政策明确经营行为不需要单独取得备案凭证的,可仅提供含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营业执照。 | 经营进口商品,需提供: 1. 近一年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报关单上应展现对应品牌名称,及商品名称。 2. 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经营进口商品,需提供与报关单合同协议号一致的检验检疫证明。 3. 委托进口协议:经营进口商品,若报关单上经营使用单位或收货单位不在授权链上,需提供委托进口协议 。 |
商家与达人需遵守《微信小店保证金条款》和《视频号橱窗保证金条款》中相关要求向平台缴存保证金。详情可查看《小店类目保证金额度》。
平台将根据相关协议及平台规则对商家的订单收取技术服务费用,详情可查看:《微信小店商家技术服务费管理规则》、《视频号商家技术服务费一览表》。
平台将根据《微信小店结算规则说明》等平台规则对商家进行货款结算。
5.1.1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平台运营的相关要求,腾讯禁止商家、达人出售部分商品,详见《微信小店「发布违禁信息」实施细则》、《视频号橱窗达人「发布违禁信息」实施细则》等相关内容。
详见《视频号「商品橱窗」使用指南》操作指引。
需根据商品实际内容选择【保健食品/膳食营养补充食品】下的三级类目。
(1)通用类目标题规范
品牌+基本属性+商品品名+规格参数+其他
a. 品牌(必填):中文品牌、英文品牌
b. 基本属性(非必填):主要成分等
c. 商品品名(必填):须符合国际上通用的名称(英文商品需附带中文翻译)
d. 规格参数(必填):规格、口味、产品剂型等
e. 其他(非必填):包装方式、适用人群等
示例一:养生堂 天然维生素C 咀嚼片 1.5g*130片
示例二:汤臣倍健 益生菌粉 1.5g*48袋
注:普通食品不得宣传或标示保健品功效及药用功效
(2)商品标题中不得带有任何与商品真实信息无关的文字或符号,且需如实描述:
序号 | 禁止出现以下内容 |
1 | 虚假、夸大或者绝对化的词语 |
2 | 明示或者暗示预防、治疗功能的词语 |
3 | 庸俗或者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
4 | 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 |
5 | 除注册商标符号以外的符号 |
6 | 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
7 | 不得含有人名、地名、汉语拼音、字母及数字等,但注册商标作为商标名、通用名中含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含字母及数字的原料名除外 |
8 | 功能名称或者与表述产品功能相关的文字 |
9 | 易产生误导的原料简写名称 |
10 | 营养素补充剂产品仅用配方中部分维生素或矿物质命名 |
11 |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使用的其他词语 |
(1)主图要求
a. 图片内容要求
与商品标题对应一致的商品实物图片,图片中可包含内容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展示品牌、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商品信息。
b. 图片展示要求
商品主图不少于4张 :
第1张:需提供正面商品实物图,需展示商标及商品名称(保健食品需清晰展示“蓝帽子”标识及批准文号);
第2~4张:需包含其他角度实物图展示、内容物展示、外包装展示。
注:
a. 若上传标签图,国产商品需展示完整的中文标签;
b. 若上传标签图,进口商品需展示完整的简体中文标签。
(1)商品详情图需包含:
基本信息 | 包括商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产地、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或执行标准(进口食品可免)、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贮存方式、用法用量、适用人群、不适宜人群等。 注: 如为临近保质期商品,应在商品详情页面醒目位置明确标注为临近保质期商品,并说明剩余保质期。 |
产品展示 | 包括商品卖点介绍展示、商品细节展示、商品包装展示。 |
特殊商品信息要求 | 1. 普通膳食营养补充食品必须在详情页醒目位置标示:“本品为普通食品,不具有药物治疗与保健功效”。 2. 保健食品必须在详情页醒目位置标示:“本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 3. 对于贮存、运输、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予以说明和提示。 4. 致敏提醒、转基因提示、辐照提醒等其他注意事项。 |
其它标识及宣称要求展示 | 1. 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一致; 2. 非保健食品信息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刊载的保健食品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等信息与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一致。 |
a. 商品类页面各区块(商品标题、图片、属性区域、详情描述等)的描述信息需保证一致。
b. 商品详情的描述中应避免出现影响视频号橱窗用户理解的错别字、词及歧义用语。
c. 实物商品应标明规格参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食品类标明重量、毫升。
d. 不得利用格式条款限制视频号橱窗视频号橱窗用户合法权益。例如:XX活动最终解释权归XX所有。
e. 不得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中明令禁止的内容。
f. 转基因食品、致敏和其他注意事项,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g. 如为临近失效期商品,应在商品详情页面醒目位置明确标注为“临期商品”,并说明剩余使用日期。具体规范参考《微信小店临期商品管理规范》。
注:
1. 一级类目保健食品/膳食营养补充食品下暂不支持发布组合商品(同产品不同规格/口味组合除外);
2. 若商品详情中出现外文材料,则出现外文材料的地方需包含中文翻译对照材料,进口商品需展示中文对照标签。
(2) 商品详情图要求
a. 商品详情图不允许出现马赛克、第三方平台、遮挡商品信息等情形。
b. 商品详情图不少于3张,需包含商品包装整体实拍图,拆包装商品实拍图、商品卖点介绍展示。
发布商品需上传清晰可识读的标识标签图片,对于实拍商品标签图无法清晰全面展示的详细信息的(比如:表面皱缩的真空包装食品、营养成分表与其他标签信息不在商品同一表面),可以上传标签矢量图、空包装图,具体标准可参考如下标准:
(1)膳食营养补充食品(有SC)
膳食营养补充食品商品标签应符合 《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标签标示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 (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营养成分表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具体参考以下模板:
(2)保健食品
保健食品标识标签应符合《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五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八条、《保健食品标识规定》、《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要求,标签应包括产品名称、原料、辅料(如有)、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保健功能、食用量及食用方法、规格、贮藏方法、保质期、注意事项等内容,具体参考以下样式:
注:
1. 在商品资质标签图位置上传清晰完整的标签标示图,国产商品需展示完整的中文标签,进口商品需展示完整的简体中文标签,上传入口见下图:
2. 标签必须印制在商品包装上,不接受标签以加贴形式出现的包装。
商品质量必须符合已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商品本身标注的商品执行标准(标注执行标准应符合或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后续相关国家标准更新,商品质量则应符合新的执行标准。
现行相关标准 | GB 1674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 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28050-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760-2014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20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2-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11-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20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7-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29921-20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T4789.3-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测定》 |
法律法规 | 《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 |
申请成为微信小店商家的规则详见:《微信小店入驻规则》。
申请成为视频号橱窗达人的规则详见《视频号橱窗带货规则总则》。
申请成为微信小店带货者的规则详见《微信小店带货功能服务协议》。
6.2.1 商家、达人应保证提供的定向准入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无误导,且在直播过程中保持满足开播资质要求。若发现提交虚假或误导性申请资料,或在直播过程中不再满足开播资质,腾讯将依照相关规则对有关账号停播、处罚及追责。
6.2.2 商家、达人以直播形式推广保健食品/膳食营养补充食品类目,需遵循《微信小店「一级类目 - 保健食品/膳食营养补充食品」定向准入和清退标准(意见征集中)》、《视频号橱窗达人宣传规范》等相关规定。
6.2.3 商家、达人还应遵守《微信视频号直播功能使用协议》、《微信视频号商品信息分享功能服务协议》等相关规定。
6.2.4 如发现存在上述行为,平台有权根据《视频号橱窗带货规则总则》、《微信小店商家违规管理规则》、《视频号橱窗达人违规管理规则》进行处理。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平台运营的相关要求,平台禁止视频号橱窗商家、视频号橱窗达人推广部分商品,被禁止推广的商品详见《微信小店「发布违禁信息」实施细则》、《视频号橱窗达人「发布违禁信息」实施细则》。
商家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商家售后服务承诺等相关规则向用户提供商品“维修、换货、退货”等相关售后服务。若商品适用国家有关“7天无理由退货”的相关规定,商家应积极处理用户的退货申请并提供相应服务,具体详见《微信小店「7天无理由退货」管理规则》、《微信小店「7天无理由」使用指南》。
运费险(卖家版)仅适用于商家,是商家为用户购买运费险后,若订单发生退货、换货,保险公司将向用户赔付部分由于“退换货”导致的物流费用的服务。详情查看《视频号商家运费险功能服务条款》、《微信小店「运费险」使用指南》、《小店运费险保障须知》。
商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平台规则对发货的相关规定,具体详见《微信小店发货管理规则》、《微信小店「发货问题」纠纷处理判责标准》。
商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平台规则对售后要求的相关规定,具体详见《微信小店售后服务管理规则》。
商家如在交易过程中与用户产生争议,需按照《微信小店交易纠纷处理规则》进行处理。
商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平台规则对客户服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具体详见《微信小店商家客服服务管理规则》。
保健食品/膳食营养补充食品类目将开放预售功能,预售最长发货时效为订单支付成功后15天。
一级类目 | 二级类目 | 三级类目 | 调整后 |
保健食品/膳食营养补充食品 | 保健食品 | 所有 | 支持全款预售,最长发货时效为支付成功后15天 |
普通膳食营养补充食品 | 所有 | 支持全款预售,最长发货时效为支付成功后15天 |
预售工具设置入口:
登录微信小店-【商品管理】编辑商品上架时,在【规格售价与库存】-【现货,发货时间跟随物流模板发货】处点击修改后,设置全款预售。
商家使用预售工具销售商品需按照《微信小店预售服务管理规则》规范使用预售工具,按照《微信小店发货管理规则》《微信小店售后服务管理规则》等平台相关规则提供售后服务。
若商家在使用预售工具销售商品过程中出现拒绝履约发货、物流造假、类目乱挂等违规行为,平台将依据《微信小店商家违规管理规则》以及相关平台规则对违规商家进行处理,并关闭该商家使用预售工具的权限。
是指用户下单时无需实际支付,在商家发货且用户确认收货或系统自动确认收货后,用户再完成支付的一种购买方式。详情查看《微信小店“先用后付”功能服务条款》相关介绍。
注:各类目是否需支持「先用后付」,可参考《「小店服务功能」支持类目一览表》,实际以系统设置为准。
各方若违反相关平台规则及协议的,平台有权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视频号橱窗带货规则总则》、《微信小店商家违规管理规则》、《视频号橱窗达人违规管理规则》等平台规则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评估及处理。
平台有权基于行政管理部门的通报/通知、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书、用户投诉、权利人举报、新闻媒体曝光、主动排查及其他合法合规渠道及方式对商家、达人行为进行是否违规的评估。
若平台自行发现,或收到他人举报或投诉商家、达人的行为或发布的内容(包括直播发布的内容、评论、互动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违反本协议或相关平台规则约定时,平台有权对各方的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同时,平台有权根据各方违规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处理措施:
(1)警告、学习、强制学习、强制考试等措施;
(2)限制使用视频号橱窗功能;
(3)封禁视频号账号;
(4)冻结资金、扣罚保证金、要求缴纳违约金;
(5)限制发布商品、下架商品;
(6)关闭订单;
(7)取消类目资质、清退主体;
(8)禁止直播、禁止发布内容;
(9)限制流量;
(10)禁止商业化投放;
(11)限制参与营销活动
(12)永久限制该店铺主体申请新店铺;
(13)平台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违规行为对用户造成损失的,商家、达人需依据交易纠纷相关处理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妥善处理。如平台认为违规情节非常严重或造成重大影响的,有权根据实际情形,对其予以清退。对腾讯造成损失的,商家、达人应予以赔偿。
8.3.1 各方若不认可违规处理,可在收到违规处理通知后按照处罚页面指引发起异议申请或违规申诉,平台将根据申诉信息进行审核判断,审核过程中,相应的违规处理将不会被中止或撤销;申诉成立的,将会撤销相应的违规处理;逾期未申诉或申诉不成立,相应的违规处理也无法再被中止或撤销。
9.1 各方的行为,发生在本规则生效之日或修订之日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本规则生效之日或修订之日以后的,适用本规则。
9.2 平台可根据平台运营情况对本规则进行不定期修订,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示程序,若修订涉及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征求意见。公示期结束后,本规则修订内容即告生效。各方继续使用相应功能服务的,视为接受修订后的规则。若各方不同意修订后的规则的,应立即停止使用相应功能服务。
9.3 各方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任何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本规则已有规定的,适用本规则。本规则尚无规定的,平台有权酌情处理。但平台对各方的处理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各方在视频号的任何行为,应同时遵守与腾讯及其关联公司签订的各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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