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年06月17日
生效日期:2022年06月27日
本规则适用于微信小店商家、视频号小店商家(统称“商家”或“你。)
不正当竞争,是指商家采取违反公平、诚实信用等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去争取交易机会或者破坏他人的竞争优势,损害用户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定义】指对其他商家、带货者、品牌或商品进行恶意举报、恶意投诉、恶意差评,影响他人正常经营造成的行为。
【定义】指商家通过与其他商家、带货者、品牌或商品进行对比,明示或暗示自己商品的质量、价格等优于他人的行为。
【违规示例】
分享A品牌面霜,同时展示B品牌面霜的图片,表达对B品牌的不屑和蔑视。(说明:贬低同类商品)
【定义】指商家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定义】指商家与品牌方签订独家供货协议、对赌协议或其他排他性合作协议或声称与品牌方存在独家合作的情形。
【定义】指商家以物质或金钱承诺为条件鼓励、引导用户进行“好评”的行为。
【违规示例】
创作者宣传“不能给好评的不要下单”、“拍了不给好评的你就不要再来我直播间”等信息。
若商家涉及以上违规情形,平台有权单方面判定商家违规性质,并依据《微信小店商家违规管理规则》、《微信小店关联主体违规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对该商家作出进一步处罚。
(1)情节轻微的,处暂停使用橱窗功能7天;
(2)情节一般的,处暂停使用橱窗功能15天;
(3)情节严重的,处暂停使用橱窗功能30天。
包括但不限于:
(1)商家非故意散布他人的虚伪事实,对他人造成不良影响后及时澄清并公开道歉的。
包括但不限于:
(1)商家故意捏造、散布他人虚伪事实,对他人造成实际不良影响的;
(2)商家对他人进行恶意举报、恶意投诉、恶意差评,影响他人正常经营的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1)商家故意捏造、散布他人虚伪事实,对他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2)商家对他人进行恶意举报、恶意投诉、恶意差评,导致他人无法经营的行为。
注:商家多次实施同一违规行为,且违规程度均为“情节轻微”或“情节一般”的,视为该商家的违规程度为“情节严重”,平台将对该商家从重处理。
5.1 你的行为,发生在本规则生效之日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本规则生效之日以后的,适用本规则。
5.2 平台可根据平台运营情况对本规则进行不定期修订,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示程序,若修订涉及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征求意见。公示期结束后,本规则修订内容即告生效。继续使用相应功能服务的,视为接受修订后的规则。若你不同意修订后的规则的,应立即停止使用相应功能服务。
5.3 你应遵守适用于你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等,同时应遵守适用于你的平台协议及规则。平台有权对违反本规则的情形进行处理,但不免除你同时应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如有)。存在相关违规行为但本规则未有明确规定的,平台有权根据违规情节及后果等,参照本规则进行相应处理。
5.4 本规则中涉及的术语如无特别说明,具有与其他平台规则及/或协议中相同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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