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日期:2024年04月05日
生效日期:2024年04月12日
出售假冒商品,是指商家(在本文中,无商家时,为达人)出售假冒、盗版商品的行为。
为防范售假、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平台将会不定时主动对商家所发布的商品实物、商品信息、店铺信息、交易行为、用户评价等进行随机抽查,或根据平台收到的线索定向检查,结合包括但不限于检查情况、权利人通知、检测报告等材料,并以普通人的知识水平标准独立判断商家是否涉嫌出售假冒商品。
“出售假冒商品”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定义】指发布的商品违反商品特性,存在较大内容风险,经司法、行政机关认定或经权利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认定为出售假冒、盗版商品的行为、平台不定期抽检鉴定商家出售的商品,认定为假冒、盗版商品的行为。
【违规示例】
(1)抽检窗商家的商品,认定为假冒、盗版商品的;
(2)收到各级人民法院通过判决等司法文书认定商家出售假冒、盗版商品;
(3)收到行政机关通过行政处理等行政文书认定商家出售假冒、盗版商品;
(4)商家承认出售假冒、盗版商品;
(5)经具有资质的机构认定商家出售假冒、盗版商品的;
(6)权利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鉴定为假冒、盗版商品的;
【定义】指通过信息层面判断商家出售假冒、盗版商品的行为。
【违规示例】
(1)商家发布假冒某品牌的箱包,但该品牌权利人未生产且未授权实体生产该款箱包商品;
(2)商家发布假冒某品牌的化妆品,并故意在商品展示图片中将其商标以马赛克、涂抹、其他图案等形式遮挡,或刻意隐藏商品商标信息,逃避平台监管;
(3)商家发布假冒某品牌的鞋子,大量用户投诉该商品为假货,平台认为商家所售商品为假冒、盗版商品且商家在申诉期内未申诉、经申诉仍不能证明该商品为正品的;
(4)商家发布假冒某品牌的衣服,商品价格为200元一件,该款衣服在其他经营业态销售价格均未低于500元,平台认为商家所售商品为假冒、盗版商品且商家在申诉期内未申诉、经申诉仍不能证明该商品为正品的;
若商家涉及以上违规情形,腾讯有权单方面判定窗商家违规性质,将依据《微信小店商家违规管理规则》《微信小店关联主体违规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对该商家作出进一步处罚。
商家实施【出售假冒商品】等违规行为的,平台将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情节轻微的,处永久下架违规商品,并处禁止上架商品、限制资金结算提现、限制保证金提现15天;
(2)情节一般的,处永久下架违规商品,并处禁止上架商品、限制资金结算提现、限制保证金提现30天;
(3)情节严重及以上的,处永久下架全店商品,永久禁止上架商品,清退店铺,限制资金结算提现、限制保证金提现直至商家完成所有违规事项的处理及资金赔付,永久限制该店铺主体申请新店铺;
注:除上述处理外,如商家存在【出售假冒商品】的违规行为,腾讯有权将根据商家的违规程度对商家限制流量、关闭订单、扣罚货款/保证金/违约金等资金、对用户进行退款或赔付、增加保证金金额、限制店铺功能、限制视频号账号功能、扣罚信用分及平台认为必要的其他处理措施。若商家多次违规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平台有权加重处理。
信用分处罚规则详见《视频号橱窗商家信用分管理规则》。
包括但不限于:
商家的相关行为,平台认为该行为非恶意或无意识出售假冒、盗版商品等情形;
包括但不限于:
(1)经权利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鉴定商家出售假冒、盗版商品;
(2)通过信息层面判断商家大量或全店出售假冒、盗版商品;
(3)商家刻意隐藏或遮挡商品品牌、商标、logo等相关信息,或以其他方式恶意规避平台监管出售假冒、盗版商品;
包括但不限于:
(1)经司法、行政机关认定商家出售假冒、盗版商品,手段恶劣或数额巨大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商家通过不正当方式反复或大量出售假冒、盗版商品,损害用户利益;
(3)商家刻意隐藏或遮挡商品品牌、商标、logo等相关信息,或以其他方式恶意规避平台监管,并且全店或者大量出售假冒、盗版商品;
注:商家多次实施违规程度为“情节轻微”或“情节一般”的违规行为,视为该商家的违规程度为“情节严重及以上”腾讯将对该商家从重处理。
5.1 商家的行为,发生在本规则生效之日或修订之日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本规则生效之日或修订之日以后的,适用本规则。
5.2 腾讯有权根据平台运营情况对本规则进行不定期修订,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示程序。若修订内容涉及交易规则的,则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另行执行征求意见程序,公示期结束后,本规则修订内容即告生效。若商家不同意修订后的规则的,可通过腾讯指引申请停止使用微信小店服务。
5.3 商家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任何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本规则已有规定的,适用于本规则。本规则尚无规定的,腾讯有权酌情处理。但腾讯对商家的处理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商家在视频号的任何行为,应同时遵守与腾讯及其关联公司签订的各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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