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年01月12日
生效日期:2023年01月20日
为了提升视频号橱窗的商品品质、保护视频号橱窗用户的合法权益,腾讯根据玩具类商品品质抽检的不同情形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视频号橱窗所发布的玩具类商品的品质抽检。
腾讯指定人员以普通视频号橱窗用户身份在指定视频号橱窗购买样品,委托给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4.1 样本检验依据按以下标准对规范中确定的质量项目进行检测,若无特殊要求,检验依据标准以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为准。
GB 6675.1 玩具安全 第1部分:基本规范
GB 6675.2 玩具安全 第2部分:机械与物理性能
GB 6675.3 玩具安全 第3部分:易燃性能
GB 6675.4 玩具安全 第4部分:特定元素的迁移
GB 6675.11 玩具安全 第11部分:家用秋千、滑梯及类似用途室内、室外活动玩具
GB 6675.12 玩具安全 第12部分:玩具滑板车
GB 6675.14-2014 玩具安全 第14部分:指画颜料技术要求及测试方法
GB/T 5296.5 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5部分:玩具
GB 19865 电玩具的安全
4.2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商品明示的产品标准、质量指标和要求,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定。
国家认定的具有CNAS与CMA资质的第三方质检机构、版权/品牌权利人或其指定/授权的法人、个人或其他组织。
商品品类 | 检测项目名称(标黄为默认检测项目) | 依据标准 |
玩具类(通用) | 增塑剂 | GB 6675.1 |
卫生要求 | GB 6675.1 | |
电气性能 | GB 6675.1 | |
辐射性能 | GB 6675.1 | |
正常使用 | GB6675.2
| |
可预见合理滥用 | ||
材料 | ||
小零件 | ||
某些特定玩具的形状、尺寸及强度 | ||
边缘 | ||
尖端 | ||
突出部件 | ||
金属丝和杆件 | ||
用于包装或玩具中的塑料袋或塑料薄膜 | ||
绳索和弹性绳 | ||
折叠机构 | ||
孔、间隙、机械装置的可触及性 | ||
弹簧 | ||
稳定性及超载要求 | ||
封闭式玩具 | ||
仿制防护玩具 (头盔、帽子、护目镜) | ||
弹射玩具 | ||
水上玩具 | ||
制动装置 | ||
玩具自行车 | ||
电动童车的速度要求 | ||
热源玩具 | ||
液体填充玩具 | ||
口动玩具 | ||
玩具溜冰鞋及玩具滑板 | ||
玩具火药帽 | ||
磁体和磁性部分 | ||
声响要求 | ||
燃烧性能 | GB6675.3 | |
可迁移元素 | GB6675.4 | |
电动玩具 | 标识和使用说明 | GB 19865 |
输入功率 | ||
发热和非正常工作 | ||
工作温度下的电气强度 | ||
耐潮湿 | ||
室温下的电器强度 | ||
机械强度 | ||
结构 | ||
软线和电线的保护 | ||
元件 | ||
螺钉和连接 | ||
电器间隙和爬电距离 | ||
耐热和耐燃 | ||
辐射、毒性和类似危害 | ||
玩具类(室内活动玩具) | 静态强度 | GB 6675.11 |
最大高度 | ||
角和边缘 | ||
突出部件 | ||
攀爬和摆动绳索、链条和缆绳 | ||
外露的开口管子 | ||
围栏 | ||
横档梯、台阶梯和楼梯 | ||
挤夹 | ||
除滑梯、秋千和带有横梁的玩具外其它活动玩具的稳定性 | ||
滑梯 | ||
秋千和其它带有横梁的活动玩具的稳定性 | ||
跷跷板 | ||
旋转木马和摇摆玩具 | ||
玩具类(指画颜料) | 通用要求 | GB 6675.14 |
着色剂 | ||
防腐剂 | ||
胶粘剂、填充剂、保湿剂和表面活性剂 | ||
PH值 | ||
特定元素的可迁移量限量 | ||
游离初级芳香胺的限量 | ||
味觉和嗅觉 |
序号 | 标识内容 | 依据标准 |
1 | 产品名称 | GB/T 5296.5 |
2 | 产品型号 | |
3 | 产品标准编号 | |
4 | 年龄范围 | |
5 | 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 | |
6 | 毛绒布制玩具材质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 | |
7 | 安全使用方法及组装图 | |
8 | 维护和保养 | |
9 | 安全使用期限 | |
10 | 安全警示 | GB/T 5296.5、GB 6675.1 |
11 | 其他执行标准要求的项目 | 产品执行标准 |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01年第1号公告)》中规定,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的产品必须经认证合格、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即需根据产品特点,在产品本体或名牌、包装等位置加施认证标志。
检验项目名称 | 标识内容 |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条款 |
标签标识 | CCC标志 |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01年第1号公告)》 |
7.1 当商品的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包括国家、行业、地方推荐性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款)、商品标明的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及平台对商品的要求(即商品推广内容需与商品实际情况相符,商品质量安全需符合标准要求)中关于商品品质和检测方法等存在不同解释时,平台将按照从严的角度,根据高标准严尺度的原则,选择较为严格的标准或要求进行判定。
7.2 当产品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时,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进行判定。
7.3 当产品执行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时,如有提供相应企业标准则按其企业标准要求进行判定;但如企业标准中相关项目技术要求低于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或未提供相应的企业标准,则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进行判定。
7.4 没有明示相应的产品标准或产品标准明示错误、已作废的,优先以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质量判定依据;当产品部分指标无明确国家、行业、地方、企业等判定标准可依时,平台可根据品质管控的需要委托具备相关检测认证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采用与平台的商品质量要求相匹配的判定方法进行检测判定。
腾讯将根据质检报告、鉴定方出具的书面鉴定报告等,针对商品不同违规情形依据《视频号橱窗达人「商品质量问题」实施细则》、《微信小店「商品质量问题」实施细则》对应条款进行处理。
微信小店商家或视频号橱窗达人对抽检结果有异议,需在7个自然日申诉有效期内进行申诉,并提供有效申诉材料。若微信小店商家或视频号橱窗达人在申诉期限内未发起申诉的,则视为接受检验结论。
9.2.1 微信小店商家或视频号橱窗达人申诉需提供商品质检或鉴定报告等有效申诉材料。
9.2.2 申诉提供的质检或鉴定报告一般需符合以下要求:
(1)报告显示的商品名称、型号规格、颜色、图片、生产日期或批次等信息需要平台抽检样品一致;
(2)送检项目需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法律法规、商品标示的执行标准、平台品质抽检规范等要求;
(3)检测报告须由正规质检机构出具,含有CMA或CNAS认证。
10.1 各方的行为,发生在本规则生效之日或修订之日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本规则生效之日或修订之日以后的,适用本规则。
10.2 腾讯有权根据平台运营情况对本规则进行不定期修订,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示程序。若修订内容涉及交易规则的,则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另行执行征求意见程序,公示期结束后,本规则修订内容即告生效。若各方不同意修订后的规则的,可通过腾讯指引申请停止使用视频号橱窗功能。
10.3 各方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任何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本规则已有规定的,适用本规则。本规则尚无规定的,腾讯有权酌情处理。但腾讯对各方的处理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各方在视频号的任何行为,应同时遵守与腾讯及其关联公司签订的各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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