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优化平台生态,营造良好的交易环境,现对《微信小店「出售假冒商品」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并调整名称为《微信小店「销售假冒/盗版商品」违规治理细则》。
本次修订内容于2025年【07】月【03】日-2025年【07】月【09】日进行意见征集,请点击下方链接,在意见征集期内提交你的宝贵意见。
具体修订后内容如下:
为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和购物体验、维护微信小店良好的经营环境,腾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微信小店功能服务商家协议》《微信小店商家违规管理规则》等平台规则,制定《微信小店「销售假冒/盗版商品」违规治理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微信小店商家(统称“商家”)。
本细则中所称“销售假冒/盗版商品”是指商家利用微信小店及相关功能销售假冒、盗版商品的行为,其中,
(1)假冒商品是指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即未经商标注册人的合法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商品。
(2)盗版商品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销售复制著作权人作品的商品,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书籍、音像作品和软件等。
本细则中所称的“销售假冒/盗版商品”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3.1 权利人投诉销售假冒/盗版商品且成立:商标权利人/版权权利人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根据平台相关程序进行假冒/盗版相关投诉且经平台审核投诉通过。
举例:商家A销售品牌B的球鞋,品牌B发起了侵权投诉后经平台审核成立,且商家A在平台提供的合理期限内未能有效证明该商品为正品。
3.2 司法/行政机关认定销售假冒/盗版商品:司法机关发布的生效裁判文书、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海关等行政机关发布的行政文书中明确认定商家售假;
举例: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文件中明确认定商家A在平台销售的品牌B商品为假货。
3.3 经权威第三方鉴定后认定销售假冒/盗版商品:经平台委托的具有专业鉴定资质或者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出具商品与正品存在显著差异的鉴定结论,且商家未在平台要求的合理期限内提交异议或提交异议后平台认为异议不成立;
举例:商家A销售品牌B的球鞋,经平台委托的权威第三方机构采买、鉴定后认定球鞋为假货。
3.4 平台通过主动排查、抽检等方式认为售假 :平台通过对商家所销售的商品实物、所发布的商品信息、店铺信息(包括品牌授权信息)、商家与用户之间的交易行为、用户评价等内容进行抽检,或根据平台收到的举报、投诉线索进行排查,并通过自行鉴别、商标权利人/版权权利人鉴定、第三方权威鉴定机构鉴定等方式,认为商家销售假冒/盗版商品。
举例:商家A销售品牌B的商品,收到大量消费者举报收到的商品为假货,平台通过主动排查,综合各类因素后认定球鞋为假货。
3.5 商家主动承认销售假冒/盗版商品 :商家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直播、短视频、店铺/商品及相关渠道、或者售前/售后沟通、平台问询、案件调查等场景中,通过文字、语音、视频等形式承认所销售商品为假冒或盗版商品。
举例:商家A销售品牌B商品,在推广带货环节宣传商品为“外观做工一比一”等假货话术,主动承认商品为假货。
3.6 平台判断商家具有涉嫌销售假冒/盗版商品的其他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3.6.1 商家销售的商品属于权利人未生产的商品,例如不符合品牌的生产批次、品牌方确认其品牌旗下未有此类产品等。
举例:商家A销售所谓品牌B的正品行李箱,但经品牌B确认该公司未生产该款行李箱。
3.6.2 宣传为品牌正品但商品价格明显远低于品牌官方售价且无法提供合法进货渠道证明或者正品证明的情形。
举例:商家A发布假冒品牌B的衣服,商品价格为200元/件,但该款衣服在品牌B的各类公开经销渠道中销售价格均未低于500元,平台认为商家所售商品存在较高的假冒、盗版风险,且商家在平台提供的合理期限内未能有效证明该商品为正品的。
3.6.3 商家所销售的某品牌的商品,经大量用户投诉该商品为假货,且商家在平台要求的合理期限内未提交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销售的商品为正品;
举例:商家A销售假冒品牌B的鞋子,大量用户投诉该商品为假货,平台认为该商家销售商品为假冒、盗版商品的风险较高,且商家在平台提供的合理期限内未能证明该商品为正品;
3.6.4 商家采取恶意规避平台治理的行为销售假冒/盗版商品 :包括但不限于商家刻意通过遮挡商标(如马赛克、贴纸覆盖)、使用非品牌直接关键词(如“XXX家同款”“XXX家平替”)、虚构发货地或品牌授权信息等方式规避平台的正常治理进而销售假货。
举例:商家A发布假冒品牌B的化妆品,并故意在商品展示图片中将其商标以马赛克、涂抹、其他图案等形式遮挡,或刻意隐藏商品商标信息,企图逃避平台治理;
商家A发布无品牌特征的黑色短袖上衣,并在商品详情中配文“与XXX官方直播间同款”等字样,通过直播间展示假冒品牌B的商品,刻意规避平台、误导消费者。
3.6.5 其他经平台通过合理判断认定为销售假冒/盗版商品的行为。
若商家的行为违反本细则的,腾讯有权以一般公众的判断标准,自行根据法律法规及平台相关规则协议,并结合违规行为、情节、行为人过错和后果严重程度对商家作出进一步处罚。
4.1 情节轻微的,采取下架该违规商品、删除或屏蔽违规信息并对商家进行警告教育;
4.2 情节一般的,采取下架该违规商品、删除或屏蔽违规信息,并暂停店铺新增所有类别商品能力7-15天、限制货款资金结算提现7-15天、限制保证金提现7-15天、延长店铺结算周期7-15天;
4.3 情节严重的,采取下架该违规商品、删除或屏蔽违规信息,并暂停店铺新增所有类别商品能力30-180天、限制货款资金结算提现30-180天、限制保证金提现30-180天、延长店铺结算周期30-180天,同时,将视实际违规行为及违规严重程度,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一个或多个措施:
(1)限制或者永久限制1项或多项店铺功能及其他相关功能;
(2)要求商家增加保证金金额;
(3)扣除保证金;
(4)要求交纳违约金;
(5)视风险情况延长对提现能力的限制;
(6)延长资金结算周期;
(7)处置关联账号或者关联店铺;
(8)限制或者禁止该主体再次申请店铺或其他账号;
(9)其他法律法规允许且平台认为必要的措施。
4.4 如商家违规情节特别严重,包括但不限于:大量消费者集中投诉举报、给消费者造成人身损害、导致腾讯遭受重大负面舆情、导致腾讯被监管部门处罚或者约谈、导致腾讯被司法机关判决承担责任、妨害腾讯及/或腾讯关联公司商誉或对其造成其他负面影响、或者商家行为在社会形成不良的影响等,平台有权在采取前述措施的基础上,将根据违规情节,延长相应措施的处罚期限或者追加处罚措施。
注:
(1)若同一个主体多个店铺出现情节特别严重的出售假冒/盗版商品违规,处永久限制该店铺主体申请新店铺;
(2)多次违规的商家,腾讯将视情况加重处罚力度;
(3)除上述处罚措施外,如商家违规,腾讯将会根据《微信小店商家「信用分」管理规则》对商家扣除相应的信用分,当商家因违规扣分导致信用分到达指定分值或区间时,将会触发相应的扣除违约金处罚措施。也即腾讯将下发相应违约金缴费单,商家应根据缴费单指引在要求期限内进行相应缴纳,如在缴费单生成后的35个自然日内不缴纳的,腾讯将会从商家的各资金账户中按顺序进行相应扣除,如存在无法扣除相关缴费金额的,腾讯有权另行追偿并将根据相关规则对商家实施其他处罚和限制措施;
【出售假冒商品】类违规处理为:
违规行为 | 违规程度 | 违规扣分分值 |
出售假冒商品 | 情节轻微 | 每次扣除3分 |
情节一般 | 每次扣除4分 | |
情节严重及以上 | 每次扣除5~12分(由平台视严重程度决定) |
扣除信用分处罚规则详见《微信小店商家「信用分」管理规则》。
(4)如无其他特别说明,本细则中“天”均指“自然日”。
腾讯将会根据以下因素综合评估对违规商家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5.1 商家的行为对用户造成的权益妨害,包括但不限于财产损失、人身损失、体验受损等;
5.2 商家的行为对权利人造成的侵害;
5.3 商家售假行为的次数、规模和违法所得等;
5.4 用户对该商家的投诉或举报情况;
5.5 该商家历史违规情况;
5.6 该商家是否存在其他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伪造资质材料、虚假陈述、通过刻意隐藏或遮挡商品品牌、商标、logo等相关信息,或以其他方式恶意规避平台治理或者其他扰乱平台生态的行为;
5.7 该商家的行为对腾讯及/或腾讯关联公司造成的损失,例如导致遭受负面舆情、被监管部门约谈或处罚、被司法机关判决承担责任、产生商誉损失等;
5.8 该商家是否有被司法/行政机关认定为售假;
5.9 该商家行为对平台交易秩序乃至整体营商环境的损害程度;
5.10 其他影响行为性质定性、情节、后果等的相关因素。
6.1 你的行为,发生在本规则生效之日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本规则生效之日以后的,适用本规则。
6.2 平台可根据平台运营情况对本规则进行不定期修订,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示程序,若修订涉及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征求意见。公示期结束后,本规则修订内容即告生效。继续使用相应功能服务的,视为接受修订后的规则。若你不同意修订后的规则的,应立即停止使用相应功能服务。
6.3 你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任何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本规则已有规定的,适用本规则。本规则尚无规定的,平台有权酌情处理。但平台对各方的处理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你的任何行为,应同时遵守与腾讯及其关联公司签订的其他各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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