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激励政策有效期为【2026年5月1日至2026年5月31日】(又称“本月”或“当月”)
本月已经与服务商绑定的新店,从该店铺当月产生首笔交易后的180个自然日内,平台将根据该店铺的结算情况向其绑定的服务商发放激励,以电商成长卡形式发放,激励额度 = 每件结算商品结算基数 * (该商品实际产生的平台技术服务费率-0.6%),单位:点。
注:
(1)在180日内,每个自然月的激励政策以当月发布有效的政策为准。
(2)服务商与其绑定“新店”若已参与2025年的基础拉新激励政策,仍根据当时参与的政策按360个自然日计算。
结算基数=用户实付金额+支付补贴+达人/带货者优惠+平台优惠
(1)用户实付金额不含申请退款的金额;
(2)商家券金额、订单运费不计入结算基数中;
(3)支付补贴指用户付款时由对应资金结算机构(可能包括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等)提供的优惠金额,如银行卡满减优惠等;
(4)达人/带货者优惠、平台优惠指由达人/带货者或者平台出资向用户提供并使得用户可减少订单实付金额的对应优惠金额。
“新店”,是指在本激励政策有效期内历史成交金额小于1000元的微信小店店铺。服务商与新店需满足如下要求:
(1)店铺本月1日的历史成交GMV小于1000元。
(2)服务商与店铺的绑定关系以每个自然月最后一日为准,最晚不迟于当月最后一日进行绑定。
(3)若本政策有效期间店铺与服务商解除绑定,则激励终止,即便后续重新绑定也无法继续享受本政策下激励。
(4)店铺若换绑不同的服务商,仅有首次绑定且符合条件的服务商方可获得激励,此后换绑的服务商无法享受本政策下激励。
(5)动销店铺数量要求:若服务商绑定的店铺中,在单个自然月内符合“新店”条件且当月绑定后产生交易的不同主体店铺数量不足5个,则该服务商该月无法获得本基础拉新激励。
在满足“2.1 基础拉新激励政策”的前提下,若新店的结算商品属于平台重点引入类目,不受3.1.1的激励上限限制。
●平台重点引入类目如下:
一级类目 | 二级类目 | 三级类目 |
宠物生活 | 所有 | 所有 |
电脑、办公 | 所有 | 所有 |
家庭清洁/纸品 | 所有 | 所有 |
家用电器 | 所有 | 所有 |
母婴 | 所有 | 所有 |
汽摩电动 | 所有 | 所有 |
玩具乐器 | 所有 | 所有 |
个人护理 | 所有 | 所有 |
运动户外 | 所有 | 所有 |
手机通讯 | 所有 | 所有 |
图书 | 所有 | 所有 |
箱包皮具 | 所有 | 所有 |
鞋靴 | 所有 | 所有 |
酒类 | 所有 | 所有 |
美妆护肤 | 香水彩妆 | 所有 |
美妆护肤 | 面部护肤 | 所有 |
生鲜 | 猪牛羊肉 | 所有 |
生鲜 | 禽肉蛋品 | 所有 |
生鲜 | 水果 | 所有 |
生鲜 | 海鲜水产 | 所有 |
食品饮料 | 粮油调味 | 所有 |
食品饮料 | 休闲食品 | 所有 |
食品饮料 | 饮料冲调 | 所有 |
食品饮料 | 传统滋补 | 所有 |
食品饮料 | 茗茶 | 所有 |
珠宝首饰 | 彩宝 | 所有 |
珠宝首饰 | 珍珠 | 所有 |
珠宝首饰 | 银饰 | 所有 |
服饰内衣 | 服饰配件 | 所有 |
服饰内衣 | 男装 | 所有 |
服饰内衣 | 内衣 | 所有 |
注:平台重点引入类目可能会不时进行调整,请以最新版本为准。
除“新店”外的其他小店,若符合“2.3.2 小店要求”,平台将根据该店铺的本月结算情况向其绑定的服务商发放激励,以电商成长卡形式发放,增量激励额度 = 增量结算基数*激励比例,且按照分级累进制的方式计算,单位:点。 其中,增量结算基数 = (店铺当月日均结算基数 - 店铺过往3个月日均结算基数)*当月天数。具体激励比例根据增量结算基数金额区间设置如下:
增量结算基数区间(单位:元) | 激励比例 |
小于等于10万 | 5% |
大于10万,小于等于30万 | 3% |
大于30万,小于等于100万 | 2% |
大于100万 | 1% |
例如,a店铺符合条件的增量结算基数为70万,则可获得的增量激励额度 = 10万*5% + (30万 - 10万)*3% + (70万 - 30万)* 2% = 1.9万。b店铺符合条件的增量结算基数为200万,则可获得的增量激励额度 = 10万*5% + (30万 - 10万)*3% + (100万 - 30万)* 2% + (200万 - 100万)* 1% = 3.5万。
在增量激励中,结算基数的统计方式如下:
(1)对于平台重点引入类目:结算基数包括该店铺的重点类目商品在当月产生的全量结算金额。
(2)对于非平台重点引入类目:结算基数包括「带货短视频结算基数」和「订单与卡包结算基数」或「小店与卡包结算基数」,不包含「直播」等其它场景产生的交易,也不包含通过「订单与卡包」入口进入直播间所产生的交易。其中,「带货短视频结算基数」为通过视频号公域推荐(即用户通过微信发现页视频号入口进入)带货短视频产生的交易订单所带来的非重点类目商品结算金额,「订单与卡包结算基数」或「小店与卡包结算基数」为用户通过微信「订单与卡包」或「小店与卡包」入口进入后点击商品卡产生的交易订单所带来的非重点类目商品结算金额。
(3)若增量激励额度计算结果为负数,则该店铺不产生激励。
以本月1日的数据计算,小店需满足如下要求:
(1)首次动销时间超过180天;
(2)与服务商绑定合作超过90天;
(3)近180天的结算GMV累计超过1万元(结算GMV:用户完成支付的订单,且后续未申请退款的实际结算订单金额,不包含涉及纠纷、刷单、虚假交易等异常交易的订单金额,最终以平台统计数据为准);
(4)当月没有参与本月或历史的拉新激励政策;
(5)不属于热招品牌店铺。
3.1.1【非平台重点引入类目商品激励上限】对于非平台重点引入类目,每件结算商品产生的激励不超过结算基数的2%。
例如:某新店销售的非重点类目商品A的技术服务费为5%,假设该商品的结算技术为100元,根据“2.1 基础拉新激励政策”计算激励额为100*(5%-0.6%)= 4.4 点电商成长卡,已超过100*2%=2点的激励上限,最终该结算商品可产生的激励为2点电商成长卡。
(1)若同一个订单中同时包含非重点类目商品、重点类目商品,则每个商品将单独按其实际所属类目和结算基数分别进行计算。
(2)服务商在当月符合激励条件的“新店”均按本规则的比例计算上限。
3.1.2【拉新激励上限】单个服务商因绑定的单个店铺可获得的拉新激励,须符合下列上限:
(1)若店铺经营非平台重点引入类目商品,拉新激励上限为7.5万点电商成长卡,经营平台重点引入类目商品,拉新激励上限为10万点电商成长卡。若同一店铺同时经营非重点和重点引进类目商品,则按每笔订单商品按其类目进行独立计算后汇总判断是否达到上限,最高不超过10万。
例如,新店a在当月因经营平台重点引入类目产生激励额为2万,非重点引入类目产生激励额为8万(已达上限,按7.5万计算),则先计算非重点类目上限额7.5万,再叠加重点类目激励额2万,共9.5万。次月新店a继续经营,非重点引入类目不再产生新的激励,重点引入类目产生激励金额2万,则继续叠加直至达到上限10万。
(2)单个服务商因绑定单个店铺可获得的拉新激励上限以当月最新规则为准,例如26年4月非重点类目店铺激励上限为10万,26年5月非重点类目店铺激励上限为7.5万,若截止4月店铺累计激励达到8万,则在5月因为上限调整将不再获得激励。
3.1.3 【增量激励上限】单个服务商可获得的增量激励,须同时符合下列上限:
(1)单个服务商因绑定单个店铺可获得的增量激励上限为5万点/月的电商成长;
(2)单个服务商当月可获得的增量激励总额,上限为该服务商所有店铺的结算增量GMV *5%。“结算增量GMV”即(店铺当月月均结算基数 - 店铺过往3个月月均结算基数)*当月天数。
例如,A服务商绑定符合条件的店铺b、c,其中小店b的结算增量GMV为100万,按“2.3 场景增量激励政策”计算增量激励为2.5万,小店c的结算增量GMV为-80万,激励为0。则A服务商所有店铺的结算增量GMV为20万,则其可获得的增量激励上限不超过 20万 * 5% = 1万。最终,A服务商当月可获得的增量激励为1万。
3.1.4 【月度上限】单个服务商可获得的月度(按激励政策对应自然月计算)激励上限为累计200万点面额的电商成长卡。
3.2.1 服务商根据同一商家主体可参与激励的新店铺不超过1个,即首次动销时间最早的1个店铺可纳入激励,同主体的其他店铺将不计入本激励统计,已注销店铺也计算在内。服务商与其绑定“新店”若已参与2025年10月及之前的基础拉新激励政策,仍根据当时参与的政策,可参与激励的新店铺不超过3个。
3.2.2 违规店铺、老店新开店铺(经平台综合判断,与相同或相关联的已有店铺存在较高程度的动销重叠或替代等异常情况)产生的结算GMV不计入本激励统计,同时平台有权对已发放激励进行回收。
3.2.3 在每月结算激励时,店铺体验分不低于4.2分的店铺方可计入该月激励结算。
为鼓励服务商及商家健康运营,且考虑到不同类目经营的差异性,对服务商绑定店铺做激励系数调整:
单个店铺商品质量评分 | 单个店铺激励系数 |
劣于同行10% | 0 |
劣于同行30%,优于10% | 0.5 |
优于同行90% | 1.1 |
其它 | 1 |
服务商绑定店铺最终激励额 = 当月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额 * 激励系数。激励上限计算以激励系数计算前的数额为准。店铺商品质量以店铺体验分中的「商品质量」评分为准,数据取值时间为次月28日。
4.1.1 本政策下激励将以电商成长卡的形式发放, 每月的激励将在结算后1-2个月内进行对账、公示、下发,具体时间以实际为准。电商成长卡激励公示及分配操作指引,详见:微信小店服务商电商成长卡激励公示及分配操作指引
4.1.2 激励每个自然月结算一次,拉新激励结算GMV以次月28日结算数据为准,在此之后产生的结算GMV将不再纳入激励,增量激励结算基数以当月最后一日符合条件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
4.2.1 电商成长卡有效期
除非另有说明,本激励中发放的电商成长卡有效期为发放之日起60个自然日。
4.2.2 可投放的账号
(1)服务商超管可分配给服务商的运营者、服务商绑定的小店的超级管理员、服务商绑定的视频号账号。
(2)服务商超管、运营者可投放给本服务商绑定的视频号账号。
(3)小店的超级管理员可投放给本店铺绑定/关联的视频号账号。
(4)视频号账号可投放给本账号。
说明:电商成长卡的使用效果、限制和要求,根据使用场景、投放选项和选定内容有所不同。请以实际效果数据为准。平台不对实际推广效果,即展示量、观看量、互动量等效果作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承诺或保证。
4.2.3 若激励发放后相应订单产生退款、纠纷等情形,平台有权回收激励,包括从服务商的待结算激励、待结算款项、保证金等中扣除相应额度、金额。
4.2.4 若服务商发生违法违规、负面舆情及其他风险情形,平台有权取消服务商参与本激励的资格,和/或通过上述方式回收已发放的激励。若服务商给平台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平台损失。
5.1 符合平台要求的主体可通过https://partner.weixin.qq.com 申请成为微信小店服务商,具体入驻及管理要求参见《微信小店服务商准入规则》、《微信小店服务商入驻条款》、《微信小店服务商管理规则》。
5.2 请通过上述官方渠道申请,勿轻信第三方假借视频号平台名义进行的宣传,避免上当受骗。
6.1 你需确保有资格参与本激励政策,参与本激励政策不会导致你违反任何对你有约束力的判决、裁决、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
6.2 你因参与本激励政策所取得的权利、所负担的义务及获得的奖励,未经平台书面同意,均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给第三方。
6.3 你不得通过返点或其他方式诱导商家、达人与其他服务商解绑并与你绑定,不得为获取本激励诱导已在平台经营的商家以其他主体开设新店铺,不得以其他不正当的手段。
6.4 本政策开始前或期间,如你(包括你绑定的商家、达人)相关商品或店铺出现退款率较高,客诉数量较大、售卖假货、侵犯他人权利、违法违规等平台有理由认为其存在风险的情况,为保障消费者权益,平台有权限制或取消相应商品或店铺GMV计入激励,限制或取消你参加本次激励政策。如已经参加或获取奖励的,平台有权停止其参与资格、全部或部分回收其奖励。
6.5 你应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等,不得违反本政策规则以及相关平台规则,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不得存在任何违法或不良内容。若有违反上述承诺(包括但不限于被第三方投诉、举报、平台方自行发现等),你将会被取消参与资格、取消全部奖励、被要求退还已获得奖励、失去参加后续相关激励计划资格等,同时对相关违规行为,平台将视情节进行相应的处理。若平台方因此遭受行政处罚或第三方权利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的,你应当对平台方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6.6 你不得以任何不正当手段或舞弊方式参与本激励政策。一经发现,平台有权采取限制领取奖励、限制提现、限制参与、撤销参与资格、限制登录、封禁帐号、限制再次注册使用等措施,亦有权收回参与者已获取的奖励,并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且平台不因此对参与者进行任何赔偿或补偿。不正当手段及舞弊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虚假材料、冒用他人名义、骗取他人参加;刷单、刷粉丝量、关注量;下载非官方客户端;使用模拟器、插件、外挂等非法工具扫码、下载、安装、注册、登录、赠与、提现、注册多个账号;篡改设备数据;恶意牟利等扰乱平台秩序;使用插件、外挂、系统、或第三方工具对本平台及本激励政策进行干扰、破坏、修改或施加其他影响及本平台认为的其他不正当手段。
6.7 平台有权依据产品情况、运营情况、技术能力等因素自行决定参与本激励政策的参于对象范围,参与本激励政策应满足的条件、资质等要求。平台有权不时修改本激励政策,或对本政策进行限期或取消,修改和其他通知将在发布后生效,激励政策以届时有效的版本为准。
6.8 本激励政策与平台开展的其他激励政策、活动是否可以同时参与,以平台通知为准。
6.9 针对本激励政策相关权益,平台均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问题请联系官方客服。
7.1 鉴于互联网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因素,因此,你理解并同意,如出现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疫情或灾害事件、计划受政府机关指令需要停止举办或调整的、计划遭受严重网络攻击或因系统故障需要暂停举办的),平台方有可能采取各种方式消除异常情况或调整、暂停、取消本激励政策,因此造成你损失的,平台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2 因与本激励政策相关的规则解释、计划开展等事项产生争议的,你同意与平台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你和平台方均同意将争议提交深圳市南山区(即本规则的签署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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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激励政策有效期为【2026年5月1日至2026年5月31日】(又称“本月”或“当月”)
本月已经与服务商绑定的新店,从该店铺当月产生首笔交易后的180个自然日内,平台将根据该店铺的结算情况向其绑定的服务商发放激励,以电商成长卡形式发放,激励额度 = 每件结算商品结算基数 * (该商品实际产生的平台技术服务费率-0.6%),单位:点。
注:
(1)在180日内,每个自然月的激励政策以当月发布有效的政策为准。
(2)服务商与其绑定“新店”若已参与2025年的基础拉新激励政策,仍根据当时参与的政策按360个自然日计算。
结算基数=用户实付金额+支付补贴+达人/带货者优惠+平台优惠
(1)用户实付金额不含申请退款的金额;
(2)商家券金额、订单运费不计入结算基数中;
(3)支付补贴指用户付款时由对应资金结算机构(可能包括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等)提供的优惠金额,如银行卡满减优惠等;
(4)达人/带货者优惠、平台优惠指由达人/带货者或者平台出资向用户提供并使得用户可减少订单实付金额的对应优惠金额。
“新店”,是指在本激励政策有效期内历史成交金额小于1000元的微信小店店铺。服务商与新店需满足如下要求:
(1)店铺本月1日的历史成交GMV小于1000元。
(2)服务商与店铺的绑定关系以每个自然月最后一日为准,最晚不迟于当月最后一日进行绑定。
(3)若本政策有效期间店铺与服务商解除绑定,则激励终止,即便后续重新绑定也无法继续享受本政策下激励。
(4)店铺若换绑不同的服务商,仅有首次绑定且符合条件的服务商方可获得激励,此后换绑的服务商无法享受本政策下激励。
(5)动销店铺数量要求:若服务商绑定的店铺中,在单个自然月内符合“新店”条件且当月绑定后产生交易的不同主体店铺数量不足5个,则该服务商该月无法获得本基础拉新激励。
在满足“2.1 基础拉新激励政策”的前提下,若新店的结算商品属于平台重点引入类目,不受3.1.1的激励上限限制。
●平台重点引入类目如下:
一级类目 | 二级类目 | 三级类目 |
宠物生活 | 所有 | 所有 |
电脑、办公 | 所有 | 所有 |
家庭清洁/纸品 | 所有 | 所有 |
家用电器 | 所有 | 所有 |
母婴 | 所有 | 所有 |
汽摩电动 | 所有 | 所有 |
玩具乐器 | 所有 | 所有 |
个人护理 | 所有 | 所有 |
运动户外 | 所有 | 所有 |
手机通讯 | 所有 | 所有 |
图书 | 所有 | 所有 |
箱包皮具 | 所有 | 所有 |
鞋靴 | 所有 | 所有 |
酒类 | 所有 | 所有 |
美妆护肤 | 香水彩妆 | 所有 |
美妆护肤 | 面部护肤 | 所有 |
生鲜 | 猪牛羊肉 | 所有 |
生鲜 | 禽肉蛋品 | 所有 |
生鲜 | 水果 | 所有 |
生鲜 | 海鲜水产 | 所有 |
食品饮料 | 粮油调味 | 所有 |
食品饮料 | 休闲食品 | 所有 |
食品饮料 | 饮料冲调 | 所有 |
食品饮料 | 传统滋补 | 所有 |
食品饮料 | 茗茶 | 所有 |
珠宝首饰 | 彩宝 | 所有 |
珠宝首饰 | 珍珠 | 所有 |
珠宝首饰 | 银饰 | 所有 |
服饰内衣 | 服饰配件 | 所有 |
服饰内衣 | 男装 | 所有 |
服饰内衣 | 内衣 | 所有 |
注:平台重点引入类目可能会不时进行调整,请以最新版本为准。
除“新店”外的其他小店,若符合“2.3.2 小店要求”,平台将根据该店铺的本月结算情况向其绑定的服务商发放激励,以电商成长卡形式发放,增量激励额度 = 增量结算基数*激励比例,且按照分级累进制的方式计算,单位:点。 其中,增量结算基数 = (店铺当月日均结算基数 - 店铺过往3个月日均结算基数)*当月天数。具体激励比例根据增量结算基数金额区间设置如下:
增量结算基数区间(单位:元) | 激励比例 |
小于等于10万 | 5% |
大于10万,小于等于30万 | 3% |
大于30万,小于等于100万 | 2% |
大于100万 | 1% |
例如,a店铺符合条件的增量结算基数为70万,则可获得的增量激励额度 = 10万*5% + (30万 - 10万)*3% + (70万 - 30万)* 2% = 1.9万。b店铺符合条件的增量结算基数为200万,则可获得的增量激励额度 = 10万*5% + (30万 - 10万)*3% + (100万 - 30万)* 2% + (200万 - 100万)* 1% = 3.5万。
在增量激励中,结算基数的统计方式如下:
(1)对于平台重点引入类目:结算基数包括该店铺的重点类目商品在当月产生的全量结算金额。
(2)对于非平台重点引入类目:结算基数包括「带货短视频结算基数」和「订单与卡包结算基数」或「小店与卡包结算基数」,不包含「直播」等其它场景产生的交易,也不包含通过「订单与卡包」入口进入直播间所产生的交易。其中,「带货短视频结算基数」为通过视频号公域推荐(即用户通过微信发现页视频号入口进入)带货短视频产生的交易订单所带来的非重点类目商品结算金额,「订单与卡包结算基数」或「小店与卡包结算基数」为用户通过微信「订单与卡包」或「小店与卡包」入口进入后点击商品卡产生的交易订单所带来的非重点类目商品结算金额。
(3)若增量激励额度计算结果为负数,则该店铺不产生激励。
以本月1日的数据计算,小店需满足如下要求:
(1)首次动销时间超过180天;
(2)与服务商绑定合作超过90天;
(3)近180天的结算GMV累计超过1万元(结算GMV:用户完成支付的订单,且后续未申请退款的实际结算订单金额,不包含涉及纠纷、刷单、虚假交易等异常交易的订单金额,最终以平台统计数据为准);
(4)当月没有参与本月或历史的拉新激励政策;
(5)不属于热招品牌店铺。
3.1.1【非平台重点引入类目商品激励上限】对于非平台重点引入类目,每件结算商品产生的激励不超过结算基数的2%。
例如:某新店销售的非重点类目商品A的技术服务费为5%,假设该商品的结算技术为100元,根据“2.1 基础拉新激励政策”计算激励额为100*(5%-0.6%)= 4.4 点电商成长卡,已超过100*2%=2点的激励上限,最终该结算商品可产生的激励为2点电商成长卡。
(1)若同一个订单中同时包含非重点类目商品、重点类目商品,则每个商品将单独按其实际所属类目和结算基数分别进行计算。
(2)服务商在当月符合激励条件的“新店”均按本规则的比例计算上限。
3.1.2【拉新激励上限】单个服务商因绑定的单个店铺可获得的拉新激励,须符合下列上限:
(1)若店铺经营非平台重点引入类目商品,拉新激励上限为7.5万点电商成长卡,经营平台重点引入类目商品,拉新激励上限为10万点电商成长卡。若同一店铺同时经营非重点和重点引进类目商品,则按每笔订单商品按其类目进行独立计算后汇总判断是否达到上限,最高不超过10万。
例如,新店a在当月因经营平台重点引入类目产生激励额为2万,非重点引入类目产生激励额为8万(已达上限,按7.5万计算),则先计算非重点类目上限额7.5万,再叠加重点类目激励额2万,共9.5万。次月新店a继续经营,非重点引入类目不再产生新的激励,重点引入类目产生激励金额2万,则继续叠加直至达到上限10万。
(2)单个服务商因绑定单个店铺可获得的拉新激励上限以当月最新规则为准,例如26年4月非重点类目店铺激励上限为10万,26年5月非重点类目店铺激励上限为7.5万,若截止4月店铺累计激励达到8万,则在5月因为上限调整将不再获得激励。
3.1.3 【增量激励上限】单个服务商可获得的增量激励,须同时符合下列上限:
(1)单个服务商因绑定单个店铺可获得的增量激励上限为5万点/月的电商成长;
(2)单个服务商当月可获得的增量激励总额,上限为该服务商所有店铺的结算增量GMV *5%。“结算增量GMV”即(店铺当月月均结算基数 - 店铺过往3个月月均结算基数)*当月天数。
例如,A服务商绑定符合条件的店铺b、c,其中小店b的结算增量GMV为100万,按“2.3 场景增量激励政策”计算增量激励为2.5万,小店c的结算增量GMV为-80万,激励为0。则A服务商所有店铺的结算增量GMV为20万,则其可获得的增量激励上限不超过 20万 * 5% = 1万。最终,A服务商当月可获得的增量激励为1万。
3.1.4 【月度上限】单个服务商可获得的月度(按激励政策对应自然月计算)激励上限为累计200万点面额的电商成长卡。
3.2.1 服务商根据同一商家主体可参与激励的新店铺不超过1个,即首次动销时间最早的1个店铺可纳入激励,同主体的其他店铺将不计入本激励统计,已注销店铺也计算在内。服务商与其绑定“新店”若已参与2025年10月及之前的基础拉新激励政策,仍根据当时参与的政策,可参与激励的新店铺不超过3个。
3.2.2 违规店铺、老店新开店铺(经平台综合判断,与相同或相关联的已有店铺存在较高程度的动销重叠或替代等异常情况)产生的结算GMV不计入本激励统计,同时平台有权对已发放激励进行回收。
3.2.3 在每月结算激励时,店铺体验分不低于4.2分的店铺方可计入该月激励结算。
为鼓励服务商及商家健康运营,且考虑到不同类目经营的差异性,对服务商绑定店铺做激励系数调整:
单个店铺商品质量评分 | 单个店铺激励系数 |
劣于同行10% | 0 |
劣于同行30%,优于10% | 0.5 |
优于同行90% | 1.1 |
其它 | 1 |
服务商绑定店铺最终激励额 = 当月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额 * 激励系数。激励上限计算以激励系数计算前的数额为准。店铺商品质量以店铺体验分中的「商品质量」评分为准,数据取值时间为次月28日。
4.1.1 本政策下激励将以电商成长卡的形式发放, 每月的激励将在结算后1-2个月内进行对账、公示、下发,具体时间以实际为准。电商成长卡激励公示及分配操作指引,详见:微信小店服务商电商成长卡激励公示及分配操作指引
4.1.2 激励每个自然月结算一次,拉新激励结算GMV以次月28日结算数据为准,在此之后产生的结算GMV将不再纳入激励,增量激励结算基数以当月最后一日符合条件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
4.2.1 电商成长卡有效期
除非另有说明,本激励中发放的电商成长卡有效期为发放之日起60个自然日。
4.2.2 可投放的账号
(1)服务商超管可分配给服务商的运营者、服务商绑定的小店的超级管理员、服务商绑定的视频号账号。
(2)服务商超管、运营者可投放给本服务商绑定的视频号账号。
(3)小店的超级管理员可投放给本店铺绑定/关联的视频号账号。
(4)视频号账号可投放给本账号。
说明:电商成长卡的使用效果、限制和要求,根据使用场景、投放选项和选定内容有所不同。请以实际效果数据为准。平台不对实际推广效果,即展示量、观看量、互动量等效果作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承诺或保证。
4.2.3 若激励发放后相应订单产生退款、纠纷等情形,平台有权回收激励,包括从服务商的待结算激励、待结算款项、保证金等中扣除相应额度、金额。
4.2.4 若服务商发生违法违规、负面舆情及其他风险情形,平台有权取消服务商参与本激励的资格,和/或通过上述方式回收已发放的激励。若服务商给平台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平台损失。
5.1 符合平台要求的主体可通过https://partner.weixin.qq.com 申请成为微信小店服务商,具体入驻及管理要求参见《微信小店服务商准入规则》、《微信小店服务商入驻条款》、《微信小店服务商管理规则》。
5.2 请通过上述官方渠道申请,勿轻信第三方假借视频号平台名义进行的宣传,避免上当受骗。
6.1 你需确保有资格参与本激励政策,参与本激励政策不会导致你违反任何对你有约束力的判决、裁决、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
6.2 你因参与本激励政策所取得的权利、所负担的义务及获得的奖励,未经平台书面同意,均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给第三方。
6.3 你不得通过返点或其他方式诱导商家、达人与其他服务商解绑并与你绑定,不得为获取本激励诱导已在平台经营的商家以其他主体开设新店铺,不得以其他不正当的手段。
6.4 本政策开始前或期间,如你(包括你绑定的商家、达人)相关商品或店铺出现退款率较高,客诉数量较大、售卖假货、侵犯他人权利、违法违规等平台有理由认为其存在风险的情况,为保障消费者权益,平台有权限制或取消相应商品或店铺GMV计入激励,限制或取消你参加本次激励政策。如已经参加或获取奖励的,平台有权停止其参与资格、全部或部分回收其奖励。
6.5 你应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等,不得违反本政策规则以及相关平台规则,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不得存在任何违法或不良内容。若有违反上述承诺(包括但不限于被第三方投诉、举报、平台方自行发现等),你将会被取消参与资格、取消全部奖励、被要求退还已获得奖励、失去参加后续相关激励计划资格等,同时对相关违规行为,平台将视情节进行相应的处理。若平台方因此遭受行政处罚或第三方权利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的,你应当对平台方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6.6 你不得以任何不正当手段或舞弊方式参与本激励政策。一经发现,平台有权采取限制领取奖励、限制提现、限制参与、撤销参与资格、限制登录、封禁帐号、限制再次注册使用等措施,亦有权收回参与者已获取的奖励,并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且平台不因此对参与者进行任何赔偿或补偿。不正当手段及舞弊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虚假材料、冒用他人名义、骗取他人参加;刷单、刷粉丝量、关注量;下载非官方客户端;使用模拟器、插件、外挂等非法工具扫码、下载、安装、注册、登录、赠与、提现、注册多个账号;篡改设备数据;恶意牟利等扰乱平台秩序;使用插件、外挂、系统、或第三方工具对本平台及本激励政策进行干扰、破坏、修改或施加其他影响及本平台认为的其他不正当手段。
6.7 平台有权依据产品情况、运营情况、技术能力等因素自行决定参与本激励政策的参于对象范围,参与本激励政策应满足的条件、资质等要求。平台有权不时修改本激励政策,或对本政策进行限期或取消,修改和其他通知将在发布后生效,激励政策以届时有效的版本为准。
6.8 本激励政策与平台开展的其他激励政策、活动是否可以同时参与,以平台通知为准。
6.9 针对本激励政策相关权益,平台均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问题请联系官方客服。
7.1 鉴于互联网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因素,因此,你理解并同意,如出现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疫情或灾害事件、计划受政府机关指令需要停止举办或调整的、计划遭受严重网络攻击或因系统故障需要暂停举办的),平台方有可能采取各种方式消除异常情况或调整、暂停、取消本激励政策,因此造成你损失的,平台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2 因与本激励政策相关的规则解释、计划开展等事项产生争议的,你同意与平台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你和平台方均同意将争议提交深圳市南山区(即本规则的签署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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