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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微信小店「一级类目 - 美妆护肤」类目管理规则-20251009版本》修订意见征集
微信小店运营团队2026-02-10

为优化平台生态,营造良好的交易环境,现对《微信小店「一级类目 - 美妆护肤」类目管理规则》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内容于2026年【02】月【10】日-2026年【02】月【23】日进行意见征集,请点击下方链接,在意见征集期内提交你的宝贵意见。

【规则意见征集箱】

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一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销售如下类目商品的微信小店商家(统称“商家”),及推广如下类目商品的商家关联账号、微信小店带货者及其带货渠道账号、视频号橱窗达人以及未来可能新增的各类具有带货能力的主体与账号(统称“带货者”),所有适用主体又统称“你”。

具体开放类目明细及店铺类型详见《微信小店成长中心 - 入驻指引》

一级类目

二级类目

美妆护肤

面部护肤

香水彩妆

男士面部护肤

美妆工具

二、【入驻与退出】

为规范平台商家、带货者入驻准则,提升用户服务质量,保障平台生态服务体系,凡入驻平台的商家、带货者需遵守并按照该规则完成相关入驻。

2.1 入驻要求

2.1.1 申请成为微信小店商家的规则请查看《微信小店入驻规则》《微信小店功能服务商家协议》

入驻流程请查看《微信小店「个体店/企业店」开店流程指引》

2.1.2 入驻商家售卖国产、进口普通化妆品需按《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提供相关备案信息。

2.1.2 入驻商家需按平台要求提供相关商品资质,具体详见本规则4.2.6条及平台其他相关规则。

2.1.4 入驻商家售卖国产特殊化妆品需提供《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被分为两大类:特殊化妆品、普通化妆品。其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特殊化妆品是指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

2.1.5 若经营进口特殊化妆品,需提供《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及其他进口特殊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如进口检验证明)。经营进口商品时,需提供近一年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报关单上应展现对应品牌名称,及商品名称;(若报关单上的经营使用单位或收货单位不在授权链上,需同时提供委托进口协议)。

2.1.6 除品牌商本身之外任何个人和企业都不得私自出售品牌小样。

2.1.7 美妆护肤大牌仅接受有完整授权链路的商家进行售卖,若商家无完整授权链路,则禁止相关商品上架及在直播间展示。

2.2 退出流程

请查看《微信小店「注销」流程指引》

2.3 成为微信小店带货者

请查看《微信小店带货功能服务协议》

三、【资费标准】

3.1 技术服务费

平台将根据相关协议及平台规则对商家的订单收取技术服务费用。详情可查看:《微信小店商家技术服务费管理规则》 《微信小店商家技术服务费一览表》

3.2 货款结算

平台将根据《微信小店结算规则说明》等平台规则对商家进行货款结算。

3.3 保证金

商家与带货者需遵守《微信小店保证金条款》 《微信小店保证金管理规则》《视频号橱窗保证金条款》《微信小店带货保证金管理规则》中相关要求向平台缴存保证金。

四、【商品要求】

4.1 禁止出售和推广的商品

4.1.1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平台运营的相关要求,平台禁止商家、带货者出售和推广部分商品,详见《微信小店「发布违禁信息」违规治理细则》 《微信小店带货「发布违禁信息」违规治理细则》等相关内容。

除以上相关规则,还需符合以下要求:

(1)不允许发布“不可销售临近保质期”商品,即用即弃的面膜类及使用频次同类型商品:当临近商品保质期≤90天且>30天时,为可销售的临期商品。当临近商品保质期≤30天时,为不可销售的临期商品。美妆行业除“即用即弃的面膜类”的其他商品。

4.1.2 临期商品发布和禁售要求:

(1)根据商品的剩余保质期,可销售及禁售的要求如下:

a. 即用即弃的面膜类及同类型一次性使用的商品:

可销售的临期商品

不可销售临期商品

30天<临近保质期≤90天

临近保质期 ≤30天

b. 其他商品:

保质期

可销售的临期商品

不可销售临期商品

730天≤保质期

90天≤临近保质期<150天

临近保质期 <90天

365天≤保质期<730天

45天≤临近保质期<90天

临近保质期 <45天

180天≤保质期<365天

30天≤临近保质期<60天

临近保质期 <30天

190天≤保质期<180天

20天≤临近保质期<1/3保质期(至多40天)

临近保质期 <20天

30天≤保质期<90天

10天≤临近保质期<1/3保质期(至多20天)

临近保质期 <10天

15天≤保质期<30天

5天≤临近保质期<1/2保质期(至多10天)

临近保质期 <5天

6天≤保质期<15天

2天≤临近保质期<1/2保质期(至多5天)

临近保质期 <2天

2天≤保质期<6天

1天≤临近保质期<2天

临近保质期 <1天

(2)可售临近期商品:必须在商品详情页及商品标题显著位置标示“此商品为临近保质期商品,介意者慎买”。

4.1.3 小样发布和禁售要求:非卖品小样不得单独或变相销售,其他可售小样仅限有合法销售资格的商家销售。

4.1.4 品牌商品发布和禁售要求:品牌商品应具备完整的合法销售资格,禁止授权链路不完整或来源不明的商品销售。

4.1.5 特殊用途化妆品:在2021年1月1日前注册的用于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的特殊用途化妆品不得继续销售。

4.2 商品信息要求

4.2.1 商品添加

详见商家后台商品管理页面操作指引。

4.2.2 商品类目推荐选择

需根据商品实际内容选择【美妆护肤】下的级类目。

4.2.3 商品名称

请正确填写商品标题等信息,具体发布规则需严格参考《视频号橱窗商品信息发布规则(制定中)》相关规则。

4.2.3 商品标题

商品标题通用基本规则详见《视频号橱窗商品信息发布规则(制定中)》。

(1)请正确填写商品标题等信息,本类目通用商品标题规范:

标题通用性框架命名:商品品名(必填)+基本属性(非必填)+商品品牌(必填)+规格参数(非必填)

a. 商品品名(必填):须符合国际上通用的名称(英文商品需附带中文翻译)

b. 基本属性(非必填):材质、功能、特征、风格等

c. 品牌(非必填):中文品牌、英文品牌(如商品有品牌,则“品牌”为必填)

d. 规格参数(非必填):型号、颜色、尺寸、规格、用途、货号、包装显示产地等(有多个产地的需说明以外包装为准)

示例:SK-II 青春露护肤精华露 收敛毛孔控油 230ml 日本

(2)商品标题需同时遵守《微信小店商品信息发布规范》等相关平台规则。

4.2.4 商品主图

(1)主图要求

需在详情页上传商品外包装照片,并清晰体现以下信息: 商品实拍图,需清晰体现商品品牌信息、商品名称。 品牌信息需要与商标注册证完全一致 。

(2)规则示例

首张主图——商品正面实物图

第二张主图——商品反面

第三张主图——其他细节图

4.2.5 商品详情页要求

(1)商品详情信息与该商品所属类目、商品标题及描述、主素材相关内容信息均需保持一致。商品详情的描述中应避免出现影响用户理解的错别字、词及歧义用语,图片应清晰可见,不应包含其他第三方账号等联系方式。若商品详情中出现外文材料,则出现外文材料的地方需包含中文翻译对照材料,进口商品需展示中文对照标签。

(2)实物商品应标明规格参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化妆品、日用品标明毫升等。展示国产商品须展示完整的商品标签;进口商品须展示完整的简体中文标签,标签内容需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 。

(3)商品基本信息应包含产品名称、净含量/规格、全成分、保质期/有效期、产地、使用方法、适用人群/适合肤质、主要功效等。产品名称需与商品标签、商品属性的产品名称保持一致。产品净含量/规格应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表示,并与商品标签保持一致。

(4)依据国家《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要求,在网络上销售化妆品的经营者应当在经营活动主页面全面、真实、准确 披露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一致的化妆品标签等信息;

化妆品标签图需展示以下信息:

a.产品中文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

b.注册人、备案人的名称、地址(注册人或者备案人为境外企业的,应当同时标注境内责任人的名称、地址);

c.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国产化妆品应当同时标注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d. 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 全成分; 净含量; 使用期限; 使用方法; 必要的安全警示用语; 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如标签中有关产品安全描述等信息)。

注:根据《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上述化妆品标签信息中,产品名称、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应当在商详页显著位置以文字形式展示;其余字段的内容要与化妆品注册或备案资料中的标签信息一致。

(5)若售卖套装、套盒以及其他组合商品,则所售商品需属于同一级类目,需标明并展示每一种组合包含的所有商品的品名和规格,至少上传一张可明确展示出哪些为组合内商品的图片。

(6)化妆品销售包装应标注保质期,必须具体展示,例如“保质期×个月” ;销售包装内含有多个独立包装产品时,每个独立包装应当分别标注使用期限,销售包装的使用期限应当按其中最早到期的独立包装产品的使用期限进行标注;如为临近失效期商品,应在商品详情页面醒目位置明确标注为“临期商品”,并说明剩余保质期 ;保质期应按下列三种方式之一标注:

a.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b. 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生产日期和开盖后使用期限

c. 采用此方式进行标注的产品保质期应当不少于36个月

(7)生产日期和开盖后使用期限。采用此方式进行标注的产品保质期应当不少于36个月。

(8)赠品、非卖品、便携装、试用装、小规格商品(净含量不大于15g或15mL的产品)须在商品详情内展示完整的商品标签,内容包括:产品名称、注册人或备案人的名称、净含量、使用期限。

(9)不得利用格式条款限制用户合法权益。例如:XX活动最终解释权归XX所有。

(10)履约性质服务的履约期限应如实填写,不应为吸引用户而夸大。

(11)不得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中明令禁止的内容

4.2.6 商品资质要求

a. 经营国产化妆品商品资质:需提供生产厂商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以及按《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提供相关备案信息

b.经营进口普通化妆品商品资质:需按《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提供相关备案信息。

b. 若经营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国产化妆品需提供《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电子凭证/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电子凭证》,若经营进口化妆品,需提供《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电子凭证/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电子凭证》。

c. 若经营特殊用途化妆品,国产化妆品需提供《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若经营进口化妆品,需提供《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

c.经营国产特殊化妆品资质:需提供《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d.经营进口特殊化妆品资质:需提供《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及其他进口特殊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如进口检验证明)。

e. 进口商品资质: 经营进口商品,提供近两年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以及与报关单合同协议号一致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上应展现对应品牌名称,及商品名称,若申请主体不是报关单的经营使用单位或收货单位,需同时提供委托进口协议/授权委托书/采购合同/采购发票等完整采购链路证明。

f. 检测报告:涉及商品检测报告要求的,需为近一年由第三方权威质检机构出具的一份含有CMA或CNAS认证的质检报告,检测报告里的商品名称、品牌、生产商名称等信息与商详发布的商品信息需一致。

g. 消毒产品资质:经营国家消毒产品生产类别分类目录范围内的国产消毒产品,需提供完整且清晰的中文产品标签图及生产厂商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其中经营新消毒产品(指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还需提供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发的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经营新消毒产品外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中的抗(抑)菌制剂,还需提供《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公示信息截图。

g. 依据国家《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要求,在网络上销售化妆品的经营者应当在经营活动主页面全面、真实、准确 披露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一致的化妆品标签等信息;

化妆品标签图需展示以下信息:

1)产品中文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

2)注册人、备案人的名称、地址(注册人或者备案人为境外企业的,应当同时标注境内责任人的名称、地址);

3) 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国产化妆品应当同时标注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4) 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 全成分; 净含量; 使用期限; 使用方法; 必要的安全警示用语; 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如标签中有关产品安全描述等信息)。

注:《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上述化妆品标签信息中,产品名称、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应当在商详页显著位置以文字形式展示;其余字段的内容要与化妆品注册或备案资料中的标签信息一致。

h. 根据法规要求,所有经药监局备案的化妆品,在宣传功效并上架销售时需满足以下要求:

1主图/详情页添加解释说明,需列出所有宣传的功效名称,并加盖企业公章;

2 商品资质处上传《承诺函》,模板:《承诺函模版》

4.2.7 商品其他品质要求商品定义

(1)化妆品: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2)特殊化妆品: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

(3)普通化妆品:指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

(4) 宣传专利、荣誉等内容需提供证明宣传涉及专利、荣誉、销量、效果指数等内容时,需同时明确相应的专利号、数据来源、质检资质报告等证明材料,或以上数据在相关官方网站公开可查。宣传第三方研发机构、不含有某种成分/物质等信息时,须参照提供或展示相应的证明,或相关信息公开可查。

(5) 禁止明示或暗示夸张的前后效果对比,或以使用前、使用后单场景暗示、夸大使用效果。 包括直播/短视频场景、商品信息(主图、标题、商品详情页信息)等场景的违规。

(6) 不得超范围宣传商品功效,包括但不限于: 化妆品商品宣传医疗功效; 化妆品超注册/备案范围宣传功效(非特化宣传特化功效、特化超功效范围宣传)。

【违规示例】:

a. 宣传任何虚假信息(文字、图片、背景板)暗示医疗、医美功效;在无官方证明的情况下宣传商品为院线合作商品; 宣传中涉及医学名人姓名:如扁鹊、华佗、张仲景、李时珍、孙思邈、南丁格尔、白求恩等。(注册商标名、经营者所有注册信息出现以上医学名人除外。)

b. 化妆品超范围功效宣传:宣传化妆品功效范围外的其他功效。

c. 宣传涉及已经批准的药品名,如“肤螨灵”。

五、【营销推广规

5.1 如何成为商家、带货者

申请成为商家的规则详见:微信小店:《微信小店入驻规则》

申请成为微信小店带货者的规则详见:微信小店:《微信小店带货功能服务协议》

5.1 营销信息发布与行为要求

5.1.1 商家、带货者应保证提供的定向准入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无误,且在直播过程中保持满足开播资质要求。若发现提交虚假或误导性申请资料,或在直播过程中不再满足开播资质,平台将依照相关规则对有关账号停播、处罚及追责。

5.1.2 商家、带货者以直播形式推广美妆护肤类目,还需遵循《微信小店带货宣传规范》等相关规定。

5.1.3 商家、带货者还应遵守《微信视频号直播功能使用协议》 《微信视频号商品信息分享功能服务协议(新版)》等相关规定。

5.1.4 如发现存在上述行为,平台有权根据、《视频号橱窗带货规则总则》 《微信小店商家违规管理规则》 《微信小店带货违规管理规则》进行处理。

5.2 商品推广要求

5.2.1 宣传涉及专利、荣誉、销量、效果指数等内容时,需同时明确相应的专利号、数据来源、质检资质报告等证明材料,或以上数据在相关官方网站公开可查。宣传第三方研发机构、不含有某种成分/物质等信息时,须参照提供或展示相应的证明,或相关信息公开可查。

5.2.2 禁止明示或暗示夸张的前后效果对比,或以使用前、使用后单场景暗示、夸大使用效果。 包括直播/短视频场景、商品信息(主图、标题、商品详情页信息)等场景的违规。

5.2.3 不得超范围宣传商品功效,包括但不限于: 化妆品商品宣传医疗功效; 化妆品超注册/备案范围宣传功效(非特化宣传特化功效、特化超功效范围宣传)等。

【违规示例】:

a. 宣传任何虚假信息(文字、图片、背景板)暗示医疗、医美功效;在无官方证明的情况下宣传商品为院线合作商品; 宣传中涉及医学名人姓名:如扁鹊、华佗、张仲景、李时珍、孙思邈、南丁格尔、白求恩等(注册商标名、经营者所有注册信息出现以上医学名人除外。)

b. 化妆品超范围功效宣传:宣传化妆品功效范围外的其他功效。

c. 宣传涉及药品名,如“肤螨灵”。

5.2 禁止推广的商品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平台运营的相关要求,平台禁止商家、带货者推广部分商品,被禁止推广的商品详见《微信小店「发布违禁信息」违规治理细则》 《微信小店带货「发布违禁信息」违规治理细则》

六、【各项功能权益】

6.1 运费险

运费险(卖家版)仅适用于商家,是商家为用户购买运费险后,若订单发生退货、换货,保险公司将向用户赔付部分由于“退换货”导致的物流费用的服务。详情查看《微信小店「运费问题」纠纷处理判责标准》相关介绍。

、【服务保障要求】

6.1 运费险

运费险(卖家版)仅适用于商家,是商家为用户购买运费险后,若订单发生退货、换货,保险公司将向用户赔付部分由于“退换货”导致的物流费用的服务。详情查看《微信小店商家运费险功能服务条款》 《微信小店「运费问题」纠纷处理判责标准》相关规则。

6.2 七天无理由服务要求

商家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商家售后服务承诺等相关规则向用户提供商品“维修、换货、退货”等相关售后服务。若商品适用国家有关“7天无理由退货”的相关规定,商家应积极处理用户的退货申请并提供相应服务,具体详见《微信小店「7天无理由退货」管理规则》《微信小店「7天无理由」使用指南》及相关平台规则。

6.3 发货要求

商家应遵守法律法规、物流服务提供方和平台规则对发货、物流的相关规定,平台规则详见《微信小店发货管理规则》 《微信小店「发货问题」纠纷处理判责标准》

6.4 售后要求

商家应遵守平台规则中对售后要求的相关规定,具体详见《微信小店售后服务管理规则》《微信小店低质商品&店铺管理规则》 《微信小店商家售后申诉管理规则》及相关平台规则。

6.5 争议处理规则

商家发布的商品如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用户争议,需按照《微信小店交易纠纷处理规则》进行处理。

6.6 客户服务管理规则

商家应遵守平台对客户服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具体详见《微信小店商家客服服务管理规则》

6.7 预售功能

各类目是否支持预售,可参考《「小店服务功能」支持类目一览表》,实际以系统设置为准。

商家需按照《微信小店预售服务管理规则》规范使用预售工具,按照《微信小店发货管理规则》及时发货。

若商家在使用预售工具销售商品过程中出现拒绝履约发货、物流造假、类目乱挂等违规行为,平台将依据《微信小店商家违规管理规则》以及相关平台规则对违规商家进行处理,并关闭该商家使用预售工具的权限。

6.8 先用后付

各类目是否需支持「先用后付」,可参考《「小店服务功能」支持类目一览表》,实际以系统设置为准。

详情请查看《微信小店“先用后付”功能服务条款》《微信小店「先用后付」使用指南》相关介绍。

、【违规处理】

7.1 违规评估与处理

平台有权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视频号橱窗带货规则总则》  《微信小店商家违规管理规则》 《微信小店带货违规管理规则》 《微信小店关联主体违规管理规则》等平台规则的相关规定,基于行政管理部门的通报/通知、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书、用户投诉、权利人举报、新闻媒体曝光、主动排查及其他合法合规渠道及方式对你的经营行为进行是否违规的评估、纠正及处理。

若你的违规行为对用户造成损失的,你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平台规则进行妥善处理。对腾讯造成损失的,腾讯有权向你进行追偿。

7.2 违规申诉

若你不认可违规处理,可在收到违规处理通知后按照《微信小店违规申诉管理规则》的规定及系统页面指引发起异议申请或违规申诉,平台将根据申诉信息进行审核判断,审核过程中,相应的违规处理将不会被中止或撤销;申诉成立的,将会撤销相应的违规处理;逾期未申诉或申诉不成立,相应的违规处理将不会中止或撤销。

八、【附则】

8.1 你的行为,发生在本规则生效之日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本规则生效之日以后的,适用本规则。

8.2 平台可根据平台运营情况对本规则进行不定期修订,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示程序,若修订涉及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征求意见。公示期结束后,本规则修订内容即告生效。继续使用相应功能服务的,视为接受修订后的规则。若你不同意修订后的规则的,应立即停止使用相应功能服务。

9.3 你应遵守适用于你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等,同时应遵守适用于你的平台协议及规则。平台有权对违反本规则的情形进行处理,但不免除你同时应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如有)。存在相关违规行为但本规则未有明确规定的,平台有权根据违规情节及后果等,参照本规则进行相应处理。本规则内的其他术语如无特别说明,具有与其他平台规则协议中相同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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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适用范围】
二、【入驻与退出】
2.1 入驻要求
2.2 退出流程
三、【资费标准】
3.1 技术服务费
3.2 货款结算
3.3 保证金
四、【商品要求】
4.1 禁止出售和推广的商品
4.2 商品信息要求
4.2.1 商品添加
4.2.2 商品类目推荐选择
4.2.3 商品名称
4.2.3商品标题
4.2.4商品主图
4.2.5商品详情页要求
4.2.6商品资质要求
4.2.7商品其他品质要求商品定义
五、【营销推广规范】
5.1 如何成为商家、带货者
5.1营销信息发布与行为要求
5.2 商品推广要求
5.2 禁止推广的商品
六、【各项功能权益】
6.1 运费险
六、【服务保障要求】
6.1 运费险
运费险(卖家版)仅适用于商家,是商家为用户购买运费险后,若订单发生退货、换货,保险公司将向用户赔付部分由于“退换货”导致的物流费用的服务。详情查看《微信小店商家运费险功能服务条款》 《微信小店「运费问题」纠纷处理判责标准》相关规则。
6.2 七天无理由服务要求
6.3 发货要求
6.4 售后要求
6.5 争议处理规则
6.6 客户服务管理规则
6.7 预售功能
6.8 先用后付
七、【违规处理】
7.1 违规评估与处理
7.2 违规申诉
八、【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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