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优化平台生态,营造良好的交易环境,现对《微信小店发货管理规则》进行修订。
现进行规则公示,公示期:2025年【10】月【20】日-2025年【10】月【26】日。
规则预计于2025年【10】月【27】日生效,公示期满平台将另行发布正式生效规则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微信小店发货管理规则》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二、发货规范 2.3 发货时效 2.3.4 商家与用户另有约定的发货时间,且商家在平台已通过发货报备,则以其约定时间为准。 | 二、发货规范 2.3 发货时效 2.3.4 商家与用户另有约定的发货时间,(如通过发货协商功能确认了新的发货时间)或商家在平台已通过发货报备,则以其约定时间为准。 |
2.4 揽收时效 2.4.4 商家与用户另有约定的揽收时间,且商家在平台已通过发货报备,则以其约定时间为准。 | 2.4 揽收时效 2.4.4 商家与用户另有约定的揽收时间,(如通过发货协商功能确认了新的发货时间)或商家在平台已通过发货报备,则以其约定时间为准。 |
2.6 延迟发货报备时效 2.6.1 商家发起延迟发货报备审核通过后, 本规则中所述的发货/揽收时效将调整为如下时间节点: (1) 已通过延迟发货订单报备:发货/揽收时效为商家在系统设置的“预计发货时间”,即商家应在该时间前完成全部受影响订单的发货与揽收。 (2) 已通过延迟发货店铺报备:发货/揽收时效为商家在系统设置的“受影响时段”结束时间+48小时,即应发货时间在“受影响时段”的订单,应在受影响时段结束后第二天的23:59:59前完成发货与揽收。 注:延迟发货报备的“预计发货时间”及“受影响时段”设置方法可参考《微信小店「发货报备」使用指南》,实际以系统设置为准。 2.6.2 若延迟发货报备到期后订单仍无法完成发货与揽收,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该报备订单超时前再次申请延迟发货报备,审核通过后即可再次延长发货/揽收时效,如超时未申请或审核未通过,商家应在已生效的延迟发货报备时效内完成全部受影响订单的发货与揽收。 2.6.3 延迟发货报备可支持的时效延迟最长为订单支付后90天(即多次报备累计可延长的时效不超过订单支付后90天),超期后将不再支持延长发货/揽收时效且不支持再次报备,商家应在已生效的延迟发货报备时效内完成全部受影响订单的发货与揽收。 | 2.6 延迟发货报备/发货协商成功后的发货时效 2.6.1 商家发起延迟发货报备且审核通过后, 本规则中所述的发货/揽收时效将调整为如下时间节点: (1) 已通过延迟发货订单报备:发货/揽收时效为商家在系统设置的“预计发货时间”,即商家应在该时间前完成全部受影响订单的发货与揽收。 (2) 已通过延迟发货店铺报备:发货/揽收时效为商家在系统设置的“受影响时段”结束时间+48小时,即应发货时间在“受影响时段”的订单,应在受影响时段结束后第二天的23:59:59前完成发货与揽收。 注:延迟发货报备的“预计发货时间”及“受影响时段”设置方法可参考《微信小店「发货报备」使用指南》,实际以系统设置为准。 2.6.2 商家发起发货协商且用户操作同意后,本规则中所述的发货/揽收时效将调整为商家在系统设置的“新发货时间”,即商家应在该时间前完成全部受影响订单的发货与揽收。注:发货协商的使用可参考《微信小店「发货协商」使用指南》。 2.6.3 延迟发货报备与发货协商并存时的时效 (1)延迟发货报备与发货协商都通过审核时,最终的发货时效以在后被通过申请确认的发货时间为准(即后一个通过审核的结果会覆盖较早通过审核的结果); (2)延迟发货报备与发货协商中仅有一项通过审核时,以已通过审核的结果为准(未通过审核的申请不会对已通过的审核申请造成影响); (3)延迟发货与发货协商都未通过审核时,则以订单原/应发货时效为准(发货时效不做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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