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优化平台生态,营造良好的交易环境,现对《微信小店「一级类目 - 美妆护肤」类目管理规则》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内容于2025年【05】月【09】日-2025年【05】月【15】日进行意见征集,请点击下方链接,在意见征集期内提交你的宝贵意见。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1)主图要求
需在详情页上传商品外包装照片,并清晰体现以下信息: 商品实拍图,需清晰体现商品品牌信息、商品名称、生产者公司名称、配料成分、资质证件编号、生产日期或限制使用日期。 品牌信息需要与商标注册证完全一致 。
(2)规则示例
首张主图——商品正面实物图 | 第二张主图——商品反面商品包装标签图 | 第三张主图——其他细节图 |
(1)商品详情信息与该商品所属类目、商品标题及描述、主素材相关内容信息均需保持一致。商品详情的描述中应避免出现影响用户理解的错别字、词及歧义用语,图片应清晰可见,不应包含其他第三方账号等联系方式。若商品详情中出现外文材料,则出现外文材料的地方需包含中文翻译对照材料,进口商品需展示中文对照标签。
(2)实物商品应标明规格参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化妆品、日用品标明毫升等。展示国产商品须在商品详情内展示完整的商品标签;进口商品须在商品详情内展示完整的简体中文标签,标签内容需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 。
(3)商品基本信息应包含产品名称、净含量/规格、全成分、保质期/有效期、产地、使用方法、适用人群/适合肤质、主要功效等。产品名称需与商品标签、商品属性的产品名称保持一致。产品净含量/规格应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表示,并与商品标签保持一致。
(4)若售卖套装、套盒以及其他组合商品,则所售商品需属于同一级类目,需标明并展示每一种组合包含的所有商品的品名和规格,至少上传一张可明确展示出哪些为组合内商品的图片。
(5)化妆品销售包装应标注保质期,必须具体展示,例如“保质期×个月” ;销售包装内含有多个独立包装产品时,每个独立包装应当分别标注使用期限,销售包装的使用期限应当按其中最早到期的独立包装产品的使用期限进行标注;如为临近失效期商品,应在商品详情页面醒目位置明确标注为“临期商品”,并说明剩余保质期 ;保质期应按下列三种方式之一标注:
a.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b. 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生产日期和开盖后使用期限
c. 采用此方式进行标注的产品保质期应当不少于36个月
(6)生产日期和开盖后使用期限。采用此方式进行标注的产品保质期应当不少于36个月。
(7)赠品、非卖品、便携装、试用装、小规格商品(净含量不大于15g或15mL的产品)须在商品详情内展示完整的商品标签,内容包括:产品名称、注册人或备案人的名称、净含量、使用期限。
(8)不得利用格式条款限制用户合法权益。例如:XX活动最终解释权归XX所有。
(9)履约性质服务的履约期限应如实填写,不应为吸引用户而夸大。
(10)不得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中明令禁止的内容;
(11)依据国家《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要求,在网络上销售化妆品的经营者应当在经营活动主页面全面、真实、准确 披露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一致的化妆品标签等信息;
化妆品标签图需展示以下信息:
a. 产品中文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
b. 注册人、备案人的名称、地址(注册人或者备案人为境外企业的,应当同时标注境内责任人的名称、地址);
c. 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国产化妆品应当同时标注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d. 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 全成分; 净含量; 使用期限; 使用方法; 必要的安全警示用语; 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如标签中有关产品安全描述等信息)。
注:《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上述化妆品标签信息中,产品名称、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应当在商详页显著位置以文字形式展示;其余字段的内容要与化妆品注册或备案资料中的标签信息一致。
a. 经营国产化妆品商品资质:需提供生产厂商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b. 若经营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国产化妆品需提供《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电子凭证/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电子凭证》,若经营进口化妆品,需提供《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电子凭证/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电子凭证》。
c. 若经营特殊用途化妆品,国产化妆品需提供《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若经营进口化妆品,需提供《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
d. 进口商品资质: 经营进口商品,提供近两年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以及与报关单合同协议号一致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上应展现对应品牌名称,及商品名称,若申请主体不是报关单的经营使用单位或收货单位,需同时提供委托进口协议/授权委托书/采购合同/采购发票等完整采购链路证明。
e. 检测报告:需为近一年由第三方权威质检机构出具的一份含有CMA或CNAS认证的质检报告,检测报告里的商品名称、品牌、生产商名称等信息与商详发布的商品信息需一致。
f. 消毒产品资质:经营国家消毒产品生产类别分类目录范围内的国产消毒产品,需提供生产厂商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其中经营新消毒产品(指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还需提供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发的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经营新消毒产品外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中的抗(抑)菌制剂,还需提供《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公示信息截图。
(1)主图要求
需在详情页上传商品外包装照片,并清晰体现以下信息: 商品实拍图,需清晰体现商品品牌信息、商品名称、生产者公司名称、配料成分、资质证件编号、生产日期或限制使用日期。 品牌信息需要与商标注册证完全一致 。
(2)规则示例
首张主图——商品正面实物图 | 第二张主图——商品反面 | 第三张主图——其他细节图 |
(1)商品详情信息与该商品所属类目、商品标题及描述、主素材相关内容信息均需保持一致。商品详情的描述中应避免出现影响用户理解的错别字、词及歧义用语,图片应清晰可见,不应包含其他第三方账号等联系方式。若商品详情中出现外文材料,则出现外文材料的地方需包含中文翻译对照材料,进口商品需展示中文对照标签。
(2)实物商品应标明规格参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化妆品、日用品标明毫升等。展示国产商品须在商品详情内展示完整的商品标签;进口商品须在商品详情内展示完整的简体中文标签,标签内容需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 。
(3)商品基本信息应包含产品名称、净含量/规格、全成分、保质期/有效期、产地、使用方法、适用人群/适合肤质、主要功效等。产品名称需与商品标签、商品属性的产品名称保持一致。产品净含量/规格应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表示,并与商品标签保持一致。
(4)若售卖套装、套盒以及其他组合商品,则所售商品需属于同一级类目,需标明并展示每一种组合包含的所有商品的品名和规格,至少上传一张可明确展示出哪些为组合内商品的图片。
(5)化妆品销售包装应标注保质期,必须具体展示,例如“保质期×个月” ;销售包装内含有多个独立包装产品时,每个独立包装应当分别标注使用期限,销售包装的使用期限应当按其中最早到期的独立包装产品的使用期限进行标注;如为临近失效期商品,应在商品详情页面醒目位置明确标注为“临期商品”,并说明剩余保质期 ;保质期应按下列三种方式之一标注:
a.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b. 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生产日期和开盖后使用期限
c. 采用此方式进行标注的产品保质期应当不少于36个月
(6)生产日期和开盖后使用期限。采用此方式进行标注的产品保质期应当不少于36个月。
(7)赠品、非卖品、便携装、试用装、小规格商品(净含量不大于15g或15mL的产品)须在商品详情内展示完整的商品标签,内容包括:产品名称、注册人或备案人的名称、净含量、使用期限。
(8)不得利用格式条款限制用户合法权益。例如:XX活动最终解释权归XX所有。
(9)履约性质服务的履约期限应如实填写,不应为吸引用户而夸大。
(10)不得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中明令禁止的内容;
(11)依据国家《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要求,在网络上销售化妆品的经营者应当在经营活动主页面全面、真实、准确 披露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一致的化妆品标签等信息;
化妆品标签图需展示以下信息:
a. 产品中文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
b. 注册人、备案人的名称、地址(注册人或者备案人为境外企业的,应当同时标注境内责任人的名称、地址);
c. 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国产化妆品应当同时标注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d. 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 全成分; 净含量; 使用期限; 使用方法; 必要的安全警示用语; 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如标签中有关产品安全描述等信息)。
注:《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上述化妆品标签信息中,产品名称、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应当在商详页显著位置以文字形式展示;其余字段的内容要与化妆品注册或备案资料中的标签信息一致。
a. 经营国产化妆品商品资质:需提供生产厂商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b. 若经营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国产化妆品需提供《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电子凭证/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电子凭证》,若经营进口化妆品,需提供《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电子凭证/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电子凭证》。
c. 若经营特殊用途化妆品,国产化妆品需提供《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若经营进口化妆品,需提供《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
d. 进口商品资质: 经营进口商品,提供近两年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以及与报关单合同协议号一致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上应展现对应品牌名称,及商品名称,若申请主体不是报关单的经营使用单位或收货单位,需同时提供委托进口协议/授权委托书/采购合同/采购发票等完整采购链路证明。
e. 检测报告:需为近一年由第三方权威质检机构出具的一份含有CMA或CNAS认证的质检报告,检测报告里的商品名称、品牌、生产商名称等信息与商详发布的商品信息需一致。
f. 消毒产品资质:经营国家消毒产品生产类别分类目录范围内的国产消毒产品,需提供生产厂商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其中经营新消毒产品(指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还需提供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发的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经营新消毒产品外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中的抗(抑)菌制剂,还需提供《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公示信息截图。
g. 依据国家《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要求,在网络上销售化妆品的经营者应当在经营活动主页面全面、真实、准确 披露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一致的化妆品标签等信息;
化妆品标签图需展示以下信息:
1. 产品中文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
2. 注册人、备案人的名称、地址(注册人或者备案人为境外企业的,应当同时标注境内责任人的名称、地址);
3. 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国产化妆品应当同时标注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4. 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 全成分; 净含量; 使用期限; 使用方法; 必要的安全警示用语; 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如标签中有关产品安全描述等信息)。
注:《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上述化妆品标签信息中,产品名称、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应当在商详页显著位置以文字形式展示;其余字段的内容要与化妆品注册或备案资料中的标签信息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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