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优化平台生态,营造良好的交易环境,现对《微信小店「一级类目 - 个人护理」类目管理规则》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内容于2025年【04】月【15】日-2025年【04】月【21】日进行意见征集,请点击下方链接,在意见征集期内提交你的宝贵意见。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一级类目 | 二级类目 | 三级类目 | 商品资质要求 |
个人护理 | 个护仪器 | 不含未开放类目 | 1. 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经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范围的产品(CCC产品认证范围),必须提供《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2. 检测报告: 需为近二年由第三方权威质检机构出具的一份含有CMA或CNAS认证的质检报告,检测报告里的商品名称、品牌、生产商名称等信息与商详发布的商品信息需一致; 3. 进口商品资质: 经营进口商品,必须提供近一年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报关单上应展现对应品牌名称,及商品名称,若申请主体不是报关单的经营使用单位或收货单位,需同时提供委托进口协议/授权委托书。 |
(15)依据国家《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要求,在网络上销售化妆品的经营者应当在经营活动主页面全面、真实、准确 披露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一致的化妆品标签等信息;
化妆品标签图需展示以下信息:
a. 产品中文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
b. 注册人、备案人的名称、地址(注册人或者备案人为境外企业的,应当同时标注境内责任人的名称、地址);
c. 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国产化妆品应当同时标注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d. 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 全成分; 净含量; 使用期限; 使用方法; 必要的安全警示用语; 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如标签中有关产品安全描述等信息)。
注:《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上述化妆品标签信息中,产品名称、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应当在商详页显著位置以文字形式展示;其余字段内容要与化妆品注册或备案资料中的标签信息一致。
(5)足贴禁止销售医疗、保健、蒸汽、穴位有关功效的产品,或宣传该类词汇和图片等描述。
修订后:
(1)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经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范围的产品(CCC产品认证范围),必须提供《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2)进口商品资质: 经营进口商品,必须提供近二年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报关单上应展现对应品牌名称,及商品名称,若申请主体不是报关单的经营使用单位或收货单位,需同时提供委托进口协议/授权委托书/采购合同/采购发票等完整采购链路证明;
(3)化妆品类/牙膏类/个护仪器类商品需上传商品中文包装标签图。
(15)依据国家《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牙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要求,在网络上销售化妆品的经营者应当在经营活动主页面全面、真实、准确 披露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一致的化妆品标签等信息;
化妆品标签图需展示以下信息:
a. 产品中文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
b. 注册人、备案人的名称、地址(注册人或者备案人为境外企业的,应当同时标注境内责任人的名称、地址);
c. 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国产化妆品/牙膏应当同时标注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d. 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 全成分; 净含量; 使用期限; 使用方法; 必要的安全警示用语; 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如标签中有关产品安全描述等信息)。
注:《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上述化妆品标签信息中,产品名称、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应当在商详页显著位置以文字形式展示;其余字段内容要与化妆品注册或备案资料中的标签信息一致。
4.2.8 商品其他品质要求
(5)足贴禁止销售医疗、保健、蒸汽、穴位有关功效的产品,或宣传该类词汇和图片等描述。
(6)1. 普通清洁类牙膏(主要用于清洁牙齿,清新口气,不含功效成分的牙膏)需上传:a. 牙膏标签图,b. 牙膏备案信息;
2. 功效型牙膏需上传:a. 牙膏标签图;b. 牙膏备案信息;c. 药监局牙膏功效备案/第三方功效检测报告/第三方评价报告(不接受牙膏中部分成分的研究文件/论文结果);检测报告/评价报告需提供结果页,结果页需包含:产品名称、检验依据、检验结论。
(7)消毒产品需提供:
a. 生产厂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b. 根据消毒产品不同分类提供对应的卫生许可批件或卫生安全评价报告:
1)新消毒产品(即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2)新消毒产品以外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中的抗(抑)菌制剂:卫生安全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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