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激励政策有效期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月31日】
本政策下的“新店”是指在本激励政策有效期内产生首笔交易(即产生支付金额)的微信小店店铺。
新店在产生首笔交易时若已经与服务商绑定,在该店铺产生首笔交易后的360个自然日内,平台将根据该店铺的结算情况向其绑定的服务商发放激励,激励额度 = 每件结算商品用户实际支付金额 * (该商品实际产生的平台技术服务费率-0.6%),单位:点。
(1)店铺产生首笔交易时,需已经与服务商绑定,如店铺产生首笔交易后才与服务商绑定,则该店铺不计入本政策下激励。
(2)若本政策有效期间店铺与服务商解除绑定,则激励终止,即便后续重新绑定也无法继续享受本政策下激励。
(3)服务商与店铺的绑定关系以每个自然月最后一日为准。
(4)服务商与店铺的绑定功能预计于2024年12月底上线,具体上线时间以及相关使用指引请关注官网以及服务商后台的最新通知。
若服务商绑定的店铺中,单个自然月首次产生交易的不同主体店铺数量不足5个,则该服务商该月无法获得本政策中的激励。
(1)“热招品牌新商”标准及激励计划详见《微信小店|热招品牌入驻激励计划》。
(2)服务商绑定符合“热招品牌新商”标准及“原政策”中其他条件的商家店铺,可额外获得相应结算订单金额0.4%的激励,以电商成长卡形式发放,即总激励额度 = 每件结算商品结算基数*(该商品实际产生的平台技术服务费率-0.2%),单位:点。
(3)服务商单个自然月首次产生交易的不同主体店铺数量不足5个,服务商仍可获得“热招品牌新商”激励。
(4)单个“热招品牌新商”服务商可获得的激励累计上限不超过30万点面额的电商成长卡。
2.5.1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店铺,视为新店,其绑定的服务商也可以获得本政策激励:
(1)店铺首次产生交易在2024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
(2)店铺首次产生交易当月最后一日至结算激励的月份的最后一日,其未变更超级管理员,且店铺超级管理员的视频号账号持续与该服务商绑定;
(3)店铺在2025年1月31日前,根据平台最新的要求,完成与相应服务商的绑定。
2.5.2 如果店铺的超级管理员的视频号账号在上述满足激励获得条件的期间同时与一家代运营/培训指导/账号孵化服务商,以及一家招商合作服务商绑定,本政策中的激励计算以代运营/培训指导/账号孵化服务商的绑定关系为准。
2.5.3 存量店铺在本激励政策生效且与服务商绑定前产生的订单,不计入激励。激励计算时间自相应店铺产生首次交易起不超过360个自然日。
3.1.1 本政策下激励将以电商成长卡的形式,发放给服务商绑定的超级管理员的视频号账号(以发放时为准)。
3.1.2 本激励每个自然月结算一次,结算GMV以次月22日结算数据为准,每月的激励将在结算后1-2个月内进行对账、公示、下发,具体时间以实际为准。
除非另有说明,本激励中发放的电商成长卡有效期为发放之日起60个自然日。
(1)服务商超管可分配给服务商的运营者、服务商绑定的小店的超级管理员、服务商绑定的视频号账号。
(2)服务商超管、运营者可投放给本服务商绑定的视频号账号。
(3)小店店铺可投放给本店铺绑定/关联的视频号账号。
(4)视频号账号可投放给本账号。
说明:电商成长卡的使用效果、限制和要求,根据使用场景、投放选项和选定内容有所不同。请以实际效果数据为准。平台不对实际推广效果,即展示量、观看量、互动量等效果作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承诺或保证。
3.3.1 在本激励政策下,单个服务商因绑定单个店铺可获得的激励上限为累计10万点面额的电商成长卡,“热招品牌新商”可获得的激励累计上限不超过30万点面额的电商成长卡。
3.3.2 单个服务商可获得的月度(按结算订单产生时间的自然月计算)激励上限为累计200万点面额的电商成长卡。
3.3.3 同一主体下可激励的新店铺不超过3个,即首次动销时间最早的3个店铺可纳入激励,同主体超出的店铺将不计入本激励统计,已注销店铺也计算在内。
3.3.4 违规店铺、老店新开店铺(经平台综合判断,与相同或相关联的已有店铺存在较高程度的动销重叠或替代等异常情况)产生的结算GMV不计入本激励统计。
3.3.5 在每月结算激励时,店铺体验分不低于4.2分的店铺方可计入该月激励结算。
3.3.6 为鼓励服务商及商家健康运营,若服务商绑定的所有店铺的月度商责纠纷订单数大于等于10单,平台将根据商责纠纷率情况,对服务商整体获得激励做激励系数调整:
服务商绑定的店铺整体商责纠纷率(X) | 当月激励系数 |
X≥0.1% | 0.5 |
0.1%>X≥0.05% | 0.7 |
0.05%>X≥0.02% | 0.9 |
X<0.001%且订单数≥10000单 | 1.1 |
其它 | 1 |
最终激励金额 = 服务商当月符合条件的激励金额 * 激励系数。单个店铺与单个服务商的激励上限计算以服务商当月符合条件的激励金额为准。
3.3.7 若激励发放后相应订单产生退款、纠纷等情形,平台有权回收激励,包括从服务商的待结算激励、待结算款项、保证金等中扣除相应额度、金额。
3.3.8 若服务商发生违法违规、负面舆情及其他风险情形,平台有权取消服务商参与本激励的资格,和/或通过上述方式回收已发放的激励。若服务商给平台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平台损失。
4.1 符合平台要求的主体可通过微信服务商平台申请成为微信小店服务商,具体入驻及管理要求参见《微信小店服务商准入规则》、《微信小店服务商入驻条款》、《微信小店服务商管理规则》。
4.2 请通过上述官方渠道申请,勿轻信第三方假借视频号平台名义进行的宣传,避免上当受骗。
5.1 你需确保有资格参与本激励政策,参与本激励政策不会导致你违反任何对你有约束力的判决、裁决、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
5.2 你因参与本激励政策所取得的权利、所负担的义务及获得的奖励,未经平台书面同意,均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给第三方。
5.3 你不得通过返点或其他方式诱导商家、达人与其他服务商解绑并与你绑定,不得为获取本激励诱导已在平台经营的商家以其他主体开设新店铺,不得以其他不正当的手段。
5.4 本政策开始前或期间,如你(包括你绑定的商家、达人)相关商品或店铺出现退款率较高,客诉数量较大、售卖假货、侵犯他人权利、违法违规等平台有理由认为其存在风险的情况,为保障消费者权益,平台有权限制或取消相应商品或店铺GMV计入激励,限制或取消你参加本次激励政策。如已经参加或获取奖励的,平台有权停止其参与资格、全部或部分回收其奖励。
5.5 你应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等,不得违反本政策规则以及相关平台规则,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不得存在任何违法或不良内容。若有违反上述承诺(包括但不限于被第三方投诉、举报、平台方自行发现等),你将会被取消参与资格、取消全部奖励、被要求退还已获得奖励、失去参加后续相关激励计划资格等,同时对相关违规行为,平台将视情节进行相应的处理。若平台方因此遭受行政处罚或第三方权利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的,你应当对平台方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6 你不得以任何不正当手段或舞弊方式参与本激励政策。一经发现,平台有权采取限制领取奖励、限制提现、限制参与、撤销参与资格、限制登录、封禁帐号、限制再次注册使用等措施,亦有权收回参与者已获取的奖励,并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且平台不因此对参与者进行任何赔偿或补偿。不正当手段及舞弊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虚假材料、冒用他人名义、骗取他人参加;刷单、刷粉丝量、关注量;下载非官方客户端;使用模拟器、插件、外挂等非法工具扫码、下载、安装、注册、登录、赠与、提现、注册多个账号;篡改设备数据;恶意牟利等扰乱平台秩序;使用插件、外挂、系统、或第三方工具对本平台及本激励政策进行干扰、破坏、修改或施加其他影响及本平台认为的其他不正当手段。
5.7 平台有权依据产品情况、运营情况、技术能力等因素自行决定参与本激励政策的参于对象范围,参与本激励政策应满足的条件、资质等要求。平台有权不时修改本激励政策,或对本政策进行限期或取消,修改和其他通知将在发布后生效,激励政策以届时有效的版本为准。
5.8 本激励政策与平台开展的其他激励政策、活动是否可以同时参与,以平台通知为准。
5.9 针对本激励政策相关权益,平台均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问题请联系官方客服。
6.1 鉴于互联网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因素,因此,你理解并同意,如出现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疫情或灾害事件、计划受政府机关指令需要停止举办或调整的、计划遭受严重网络攻击或因系统故障需要暂停举办的),平台方有可能采取各种方式消除异常情况或调整、暂停、取消本激励政策,因此造成你损失的,平台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2 因与本激励政策相关的规则解释、计划开展等事项产生争议的,你同意与平台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你和平台方均同意将争议提交深圳市南山区(即本规则的签署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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