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优化平台生态,营造良好的交易环境,现对《视频号橱窗【食品饮料】类目管理规则》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内容于2024年【10】月【09】日-2024年【10】月【15】日进行意见征集,请点击下方链接,在意见征集期内提交你的宝贵意见。
《视频号橱窗【食品饮料】类目管理规则》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本规则适用于销售如下类目商品的视频号橱窗商家及推广如下类目商品的视频号橱窗达人。具体开放类目明细及店铺类型详见《视频号橱窗开放类目公告》。
本规则适用于销售如下类目商品的微信小店商家、视频号橱窗商家(统称“商家”,本规则中对视频号橱窗商家适用的条款,均同时适用于微信小店商家)、及推广如下类目商品的视频号橱窗达人。具体开放类目明细及店铺类型详见《视频号橱窗开放类目公告》。
新增:
商家需满足以下相应的行业资质要求并提供证明,商家在平台的经营行为不得超出其提供的相应资质的范围:
3.1 食品经营企业需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如符合下列例外情形则提供相应证照:
(1)如属于食品生产企业且仅销售自行生产的食品,则亦可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
(2)如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则亦可提供《预包装食品销售备案凭证》。
3.2 如无《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预包装食品销售备案凭证》,请商家依据当地政策要求提供《小作坊登记证》或《小餐饮登记证》或《小作坊备案证明》或《小餐饮备案证明》或《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
(1)浙江省个体工商户商家,若无以上资质,则提供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需包含“小作坊”或“小食杂店”或“小餐饮店”)。
注:调整后序号依次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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