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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视频号服务商管理规则-20230422版本》已修订
微信小店运营团队2023-04-22

发布日期:2023年04月15日

生效日期:2023年04月22日

修订日期:2023年05月26日

引言

为促进服务商、合作作者有序发展、良性协作、互助共进,保障用户合法权益及良好的用户体验,共同维护绿色、文明、良好的视频号环境,腾讯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微信视频号服务商管理平台使用协议》《微信视频号运营规范》等相关协议规则,制定《微信视频号服务商管理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一、定义

如无特别说明,本规则中相关名词具有与《微信视频号服务商管理平台使用协议》中相同的定义。

二、适用对象

本规则适用于加入微信视频号·服务商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本平台”或“平台”)的所有用户(以下简称“服务商”或“你”)。

三、服务商类型与准入要求

服务商应保证提交给平台的所有材料真实、无误、完整。

3.1 招商服务商

3.1.1 定义

指的是通过自身业务板块或培训的方式积累潜在的带货主播资源,并规模化地引导至视频号开播,能为视频号直播带来规模化的带货主播拉新或流失召回的服务商。

3.1.2 准入标准

(1)提供自身所积累带货商家/达人资源≥300个的证明(如SaaS后台商户数、带货数据平台使用用户数、其他可证明的资料等);

(2)提供1份公司业务介绍的PPT或PDF,内容需涉及公司简介、公司业务版块、视频号带货业务的团队配置、在带货领域服务的优质案例等信息,内容需保证清晰易懂且突出公司业务重点;

(3) 提供至少1份面向目标招商客户在做直播带货的招商宣讲策划,以体现在招商方面的业务能力;

(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注册的独立法人,注册半年及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10万元(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并盖公章);

(5)满足上述资料要求,且不以珠宝文玩(知名品牌和设计师品牌除外)、钟表刀具为主营类目,非品牌方;

(6)服务商无违法犯罪记录,在业内信誉良好,且在过去一年内在其开展运营的其他平台未受到严重处罚。严重处罚包括但不限于因服务商自身或其管理的商家或达人发生违规、侵权等行为被多次扣除信用分、警告、停播、限流、停止服务、通报等。平台有权要求服务商提供证明(如有权机构开具的证明、后台违规记录查询截图、录屏),并根据平台或平台委托的第三方调查结果、或他人举报信息等进行判断。

3.2 培训服务商

3.2.1 定义

指的是通过为所服务的视频号主播提供在直播间策划、选品、售后物流、数据复盘、产品功能使用、带货问题解决等多方面的陪伴式培训指导,从而带动带货主播GMV的服务商。

3.2.2 准入标准

(1)提供至少3份与直播带货主播签约的培训指导合同(签约时限为1个季度及以上,合同中需体现签约主播账号名称且签约主体需为申请培训服务商的营业执照主体);

(2)提供1份公司业务介绍的PPT或PDF,内容需涉及公司简介、公司业务版块、视频号带货业务的团队配置、在带货领域服务的优质案例等信息,内容需保证清晰易懂且突出公司业务重点;

(3)提供至少1份面向目标客户做直播带货的方案策划、选品建议、数据复盘方案或是培训课件,以体现在培训指导方面的业务能力;

(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注册的独立法人,注册半年及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10万元(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并盖公章);

(5)满足上述资料要求,且不以珠宝文玩(知名品牌和设计师品牌除外)、钟表刀具为主营类目,非品牌方;

(6)服务商无违法犯罪记录,在业内信誉良好,且在过去一年内在其开展运营的其他平台未受到严重处罚。严重处罚包括但不限于因服务商自身或其管理的商家或达人发生违规、侵权等行为被多次扣除信用分、警告、停播、限流、停止服务、通报等。平台有权要求服务商提供证明(如有权机构开具的证明、后台违规记录查询截图、录屏),并根据平台或平台委托的第三方调查结果、或他人举报信息等进行判断。

3.3 代运营服务商

3.3.1 定义

指的是能为各类品牌(需完成视频号企业认证)提供直播间代播服务,为品牌的直播间提供流程策划、直播间搭建与实施、自有孵化主播的开播、直播复盘等托管式深度服务的服务商。

3.3.2 准入标准

(1)提供至少1份面向目标客户在直播带货平台做代运营的策划方案,体现出在代播业务上的能力。尤其是一些优秀案例,体现出主播名称、主播所在平台、粉丝数、具体代播业务或全案服务业务、GMV效果等;

(2)提供至少1份与知名品牌签约的直播代运营合同(体现出包含代播服务,签约时限为1个季度及以上,签约主体需为申请代运营服务商的营业执照主体);

(3)提供1份公司业务介绍的PPT或PDF,内容需涉及公司简介、公司业务版块、视频号带货业务的团队配置、在带货领域服务的优质案例等信息,内容需保证清晰易懂且突出公司业务重点;

(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注册的独立法人,注册半年及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10万元(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并盖章);

(5)满足上述资料要求,且不以珠宝文玩(知名品牌和设计师品牌除外)、钟表刀具为主营类目,非品牌方;

(6)服务商无违法犯罪记录,在业内信誉良好,且在过去一年内在其开展运营的其他平台未受到严重处罚。严重处罚包括但不限于因服务商自身或其管理的商家或达人发生违规、侵权等行为被多次扣除信用分、警告、停播、限流、停止服务、通报等。平台有权要求服务商提供证明(如有权机构开具的证明、后台违规记录查询截图、录屏),并根据平台或平台委托的第三方调查结果、或他人举报信息等进行判断。

3.4 账号孵化服务商(MCN)

3.4.1 定义

指的是在视频号已孵化多个自有带货主播账号的服务商。

3.4.2 准入标准

(1)提供至少3份与孵化账号主播的经纪合同,以证明账号归属关系(签约年限为半年及以上,合同中需体现签约主播账号名称且签约主体需为申请账号孵化服务商的营业执照主体);

(2)提供1份公司业务介绍的PPT或PDF,内容需涉及公司简介、公司业务版块、视频号带货业务的团队配置、在带货领域服务的优质案例等信息,内容需保证清晰易懂且突出公司业务重点;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注册的独立法人,注册半年及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10万元(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并盖章);

(4)满足上述资料要求,且不以珠宝文玩(知名品牌和设计师品牌除外)、钟表刀具为主营类目,非品牌方;

(5)服务商无违法犯罪记录,在业内信誉良好,且在过去一年内在其开展运营的其他平台未受到严重处罚。严重处罚包括但不限于因服务商自身或其管理的商家或达人发生违规、侵权等行为被多次扣除信用分、警告、停播、限流、停止服务、通报等。平台有权要求服务商提供证明(如有权机构开具的证明、后台违规记录查询截图、录屏),并根据平台或平台委托的第三方调查结果、或他人举报信息等进行判断。

3.5 优选联盟招商团长

3.5.1 定义

指具有相关供应链资源,且能够为商家和达人提供货品撮合、货品卖点指导等服务的服务商,又称“招商团长”或“团长”。

3.5.2 准入标准

《优选联盟招商团长招募规则》为准。

3.6 产业带服务商

3.6.1 定义

产业带服务商指的是能够在具有产业带聚集属性的区域为相关产业带类目的商家提供视频号入驻、直播间人货场指导、短视频内容指导、供应链撮合等服务的服务商。

3.6.1 准入标准

以产业带服务商招募页发布的招募规则为准。

四、服务商行为规范

4.1 虚假宣传

本平台未对外授权任何“官方服务商”、“直播基地”等称号。服务商在与合作作者交流时,应当避免使用相关话术,禁止出现任何欺骗或违规诱导合作作者绑定的行为,否则平台有权根据服务商违规严重程度与影响范围按照相关规定处以包括但不限于警告、中止或终止提供服务、取消服务商资格、暂停或终止结算收益、暂停或终止支付、冻结相关款项、扣除服务商激励、解除你与合作作者的授权关系、注销账号等处理,并公告处理结果,若平台因此遭受损失的,平台有权向服务商追偿。

4.1.1 违规行为

(1)服务商未经授权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官方服务商」「官方直播基地」「官方授权」等误导性话术对外宣传。

(2)服务商假冒本平台或视频号官方人员参加活动、对外发声或沟通合作。

(3)服务商有其他虚假宣传的行为。

4.2 违规收费

本平台收取的技术服务费等必要费用均以平台官方公布为准。严禁服务商通过任何形式向合作作者/其他个人或机构收取超出其服务范围的或不合理的费用,否则平台有权根据服务商违规严重程度与影响范围按照相关规定处以包括但不限于警告、中止或终止提供服务、取消服务商资格、暂停或终止结算收益、暂停或终止支付、冻结相关款项、扣除服务商激励、解除你与合作作者的授权关系、注销账号等处理,并公告处理结果,若平台因此遭受损失的,平台有权向服务商追偿。

4.2.1 违规行为

(1)服务商以「开号」「开白」「认证」等名义向合作作者/其他个人或机构收取不正当费用。

(2)服务商假冒平台官方名义向合作作者/其他个人或机构收取费用。

(3)服务商以任何形式向合作作者/其他个人或机构收取超出其服务范围的或不合理的费用。

4.3 刷单刷量

服务商应当保证所有合作作者账号及其产生的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严禁出现刷单刷量的行为,否则平台有权根据服务商违规严重程度与影响范围按照相关规定处以包括但不限于警告、中止或终止提供服务、取消服务商资格、暂停或终止结算收益、暂停或终止支付、冻结相关款项、扣除服务商激励、解除你与合作作者的授权关系、注销账号等处理,并公告处理结果,若平台因此遭受损失的,平台有权向服务商追偿。

4.3.1 违规行为

(1)服务商伪造与合作作者的合作合同。

(2)服务商代合作作者刷单刷量或引导合作作者刷单刷量。

4.4 不当处理用户数据

服务商获得用户(此处“用户”包含《微信视频号服务商管理平台使用协议》中的“合作作者”“合作商家”“视频号橱窗商家”“视频号橱窗达人”)的相关数据(如姓名、地址、电话号码、微信账号、头像等个人信息)需经过用户和平台授权同意。服务商应当保证妥善保管所获得的用户数据,并遵循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与腾讯、用户之间的相关协议约定对相关用户数据进行处理。前述“处理”指收集、存储、使用、对外提供、转让等。否则平台有权根据服务商违规严重程度与影响范围按照相关规定处以包括但不限于警告、中止或终止提供服务、取消服务商资格、暂停或终止结算收益、暂停或终止支付、冻结相关款项、扣除服务商激励、解除你与合作作者的授权关系、注销账号等处理,并公告处理结果,若平台因此遭受损失的,平台有权向服务商追偿。

4.4.1 违规行为

(1)未经用户及平台同意,擅自收集用户数据。

(2)未经用户及平台同意,超范围收集用户数据。

(3)未经用户及平台同意,擅自或超出必要目的使用用户数据。

(4)未经用户及平台同意,擅自转让、对外提供用户数据。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不当处理用户数据的情形。

4.5 其他违规

服务商出现下列相关违规行为,平台有权根据服务商违规严重程度与影响范围按照相关规定处以包括但不限于警告、中止或终止提供服务、取消服务商资格、暂停或终止结算收益、暂停或终止支付、冻结相关款项、扣除服务商激励、解除你与合作作者的授权关系、注销账号等处理,并公告处理结果,若平台因此遭受损失的,平台有权向服务商追偿。

4.5.1 违规行为

(1)服务商以任何形式对视频号工作人员进行利益输送。

(2)服务商将平台明确告知不可对外公开的信息、资料泄露至外部。

(3)服务商将平台发放的奖励出售、或以任何形式转让给其他服务商/其他用户。

(4)服务商恶意曲解平台政策、引导合作作者/其他用户对抗平台规则或恶意利用平台规则漏洞赚取收益从而造成严重影响。

(5)若平台发现或收到第三方举报发现服务商提交的资料存在欺骗、错误、缺漏等误导平台的行为。

(6)服务商连续任意3个月内仅为和服务商同一注册主体的合作作者提供服务(此情况将被视为违反准入要求中的“非品牌方”)。

(7)服务商在使用本平台期间不再符合相应类型服务商准入标准。

(8)服务商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或平台规则的行为。

五、附则

平台有权根据运营情况不时自行决定调整本规则的内容。如果本规则需要修改,腾讯将在相应服务页面进行通知或公告,确保你有充分选择的权利,如果你不接受修改后的规则,你应当书面通知腾讯并停止使用本平台和其中任何服务;如果你继续使用本平台或其中任何服务,即视为接受修改后的规则。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公示通知
关于《微信小店服务商准入规则-20230422版本》修订公示通知
公示通知周期: 2023/04/15 - 2023/04/22
一、定义
二、适用对象
三、服务商类型与准入要求
3.1 招商服务商
3.1.1 定义
3.1.2 准入标准
3.2 培训服务商
3.2.1 定义
3.2.2 准入标准
3.3 代运营服务商
3.3.1 定义
3.3.2 准入标准
3.4 账号孵化服务商(MCN)
3.4.1 定义
3.4.2 准入标准
3.5 优选联盟招商团长
3.5.1 定义
3.5.2 准入标准
3.6 产业带服务商
3.6.1 定义
3.6.1 准入标准
四、服务商行为规范
4.1 虚假宣传
4.1.1 违规行为
4.2 违规收费
4.2.1 违规行为
4.3 刷单刷量
4.3.1 违规行为
4.4 不当处理用户数据
4.4.1 违规行为
4.5 其他违规
4.5.1 违规行为
五、附则
历史版本
2024年12月09日版本 生效版本
2023年12月11日版本
2023年05月26日版本
2023年04月22日版本
2022年12月28日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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