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年06月24日
生效日期:2022年07月04日
本规则适用于微信小店带货者及其带货渠道账号、微信小店/视频号小店商家关联账号、视频号橱窗达人以及现存或未来可能新增的各类具有带货能力的主体与账号(统称“带货者”或“你”)。
2.1.1 泄露信息,是指带货者未经允许公开、买卖、提供他人的个人信息的行为。
2.1.2 个人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定义】指故意将用户个人信息通过直播、短视频、客服私信或评论回复等方式泄露给其他用户或向第三方提供用户个人信息的行为。
【违规示例】
为报复用户,故意将用户的信息通过短视频方式发布在社交平台上。
【定义】指因疏忽大意或已经预见到但轻信能够避免地将用户的信息泄露的行为。
【违规示例】
黑客攻击了带货者的系统,导致该系统中储存的用户隐私信息被泄露。
【定义】指以获利为目的买卖用户信息、订单信息的行为。
【违规示例】
某带货者在其后台下载了用户的资料,随后将用户信息多次出售予电商公司、数据公司。
若带货者涉及以上违规情形,平台有权单方面判定带货者违规性质,并依据《微信小店带货宣传规范》、《微信小店带货违规管理规则》、《微信小店带货「营销推广及争议处理」规范》、《微信小店关联主体违规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对该带货者作出进一步处罚。
(1)情节轻微的,处暂停使用橱窗功能的部分或全部7日;
(2)情节一般的,处暂停使用橱窗功能的部分或全部15日;
(3)情节严重的,处暂停使用橱窗功能的部分或全部30日。
(1)情节轻微的,处暂停使用橱窗功能的部分或全部5日;
(2)情节一般的,处暂停使用橱窗功能的部分或全部15日;
(3)情节严重的,处暂停使用橱窗功能的部分或全部30日。
(1)情节轻微的,处暂停使用橱窗功能的部分或全部15日;
(2)情节一般的,处暂停使用橱窗功能的部分或全部30日;
(3)情节严重的,处永久禁止使用橱窗功能的部分或全部。
注:如带货者存在【泄露信息】的违规行为,平台将根据带货者的违规程度对该带货者进行禁止直播的处罚。
包括但不限于:
泄露少量个人信息,尚未造成实质伤害的情形。
包括但不限于:
泄露他人信息、造成较大财产、人身损害的情形。
包括但不限于:
(1) 多次泄露他人信息;
(2) 泄露他人机密信息,给他人的财产、人身造成严重损害;
(3) 大量泄露他人信息。
注:带货者多次实施同一违规行为,且违规程度均为“情节轻微”或“情节一般”的,视该带货者的违规程度为“情节严重”,平台将对该带货者从重处理。
5.1 你的行为,发生在本规则生效之日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本规则生效之日以后的,适用本规则。
5.2 平台可根据平台运营情况对本规则进行不定期修订,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示程序,若修订涉及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征求意见。公示期结束后,本规则修订内容即告生效。继续使用相应功能服务的,视为接受修订后的规则。若你不同意修订后的规则的,应立即停止使用相应功能服务。
5.3 你应遵守适用于你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等,同时应遵守适用于你的平台协议及规则。平台有权对违反本规则的情形进行处理,但不免除你同时应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如有)。存在相关违规行为但本规则未有明确规定的,平台有权根据违规情节及后果等,参照本规则进行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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