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优化平台生态,营造良好的交易环境,现修订《视频号橱窗【酒类】类目管理规则》。
现进行规则公示,公示期:2024年【10】月【25】日-2024年【10】月【31】日。
规则预计于2024年【11】月【01】日生效,公示期满平台将另行发布正式生效规则。
《视频号橱窗【酒类】类目管理规则》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本规则适用于销售如下类目商品的视频号橱窗商家及推广如下类目商品的视频号橱窗达人。具体开放类目明细及店铺类型详见《视频号橱窗开放类目公告》。
本规则适用于销售如下类目商品的微信小店商家、视频号橱窗商家(统称“商家”,本规则中对视频号橱窗商家适用的条款,均同时适用于微信小店商家)、及推广如下类目商品的视频号橱窗达人。具体开放类目明细及店铺类型详见《视频号橱窗开放类目公告》。
新增:
商家需满足以下相应的行业资质要求并提供证明:
3.1 开店主体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必须为企业类型,注册资本高于 50万人民币(包括50万),开店主体未在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中,且所售商品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 ;
3.2 开店主体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如符合下列例外情形则提供相应证照:
3.2.1 如属于食品生产企业且仅销售自行生产的食品,则亦可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
3.2.2 如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则亦可提供《预包装食品销售备案凭证》。
3.3 进口商品还需提供:
(1)报关单:经营进口商品,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啤酒】类目商品要求提供一年内的报关单),报关单上应展现对应品牌名称,及商品名称;
(2)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经营进口商品,需提供与报关单合同协议号一致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啤酒】类目商品要求提供一年内的检疫证明);
(3)完整采购链路证明:经营进口商品,若开店主体不是报关单的经营使用单位或收货单位,需提供委托进口协议/授权委托书/采购合同等完整采购链路证明。
注:调整后序号依次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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